淋巴瘤是一类起源于淋巴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根据病理特征主要分为霍奇金淋巴瘤和非霍奇金淋巴瘤两大类。其典型表现为无痛性进行性淋巴结肿大,也可累及结外器官(如脾脏、骨髓、胃肠道等),常伴有发热、盗汗、体重下降等全身症状。淋巴瘤的病因尚不完全明确,可能与感染(如EB病毒)、免疫缺陷、遗传及环境因素有关。
随着诊断技术的进步(包括病理形态、免疫组化、流式细胞术及分子遗传学检测)以及治疗方案的不断优化——从传统放化疗、靶向药物(如利妥昔单抗、布鲁顿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到免疫治疗(如PD-1抑制剂、CAR-T细胞治疗),多数淋巴瘤亚型的治愈率或长期生存率已得到显著提升,但部分侵袭性亚型仍面临挑战。
01
项目名称
一项开放的剂量递增和剂量拓展的I期临床研究,以评估注射用QLS2313单药在复发/难治血液系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PK)特征、免疫原性和初步的抗肿瘤活性
项目分期:I期
登记号:CTR2026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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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边缘区淋巴瘤,套细胞淋巴瘤,弥漫大B淋巴瘤,滤泡性淋巴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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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用药
皮下注射注射用 QLS2313单药
药物名称:QLS2313是齐鲁制药研发的I类创新药,为全球首创靶向CD79b/CD3/CD20的三特异性抗体(first-in-class)。该药通过双肿瘤靶点结合(CD20+CD79b),降低肿瘤细胞因单一抗原丢失而逃逸的几率,同时激活T细胞杀伤肿瘤细胞(CD3),实现更高效、特异性的抗肿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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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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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区淋巴瘤,套细胞淋巴瘤,弥漫大B淋巴瘤,滤泡性淋巴瘤;年龄≥18周岁,男女不限;必须有适当的疾病反应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疾病;
排除中枢神经系统(CNS)受累;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骨髓移植治疗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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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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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试者自愿参加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2)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男女不限;(3)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PS)评分为 0或 1;(4)预期生存期≥3个月;(5)复发/难治血液系统恶性肿瘤患者,根据 2022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分类定义的 B细胞 NHL或 CLL/SLL患者,复发/难治且经研究者判断无标准治疗可用;(6)患者必须有适当的疾病反应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疾病;(7)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获得实验室检查前 7天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升白药、升血小板药等)。(a)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 L,如果疾病存在骨髓浸润,则≥0.75×109/L;(b)血小板计数≥100×109/L,如果疾病存在骨髓浸润,则≥75×109/L。(c)血红蛋白≥90 g/L;(d)血清肌酐≤1.5×正常上限(ULN)或根据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Lcr)≥60 mL/min;(e)总胆红素≤1.5×ULN;(f) AST和 ALT≤2.5×ULN(肝累及时,允许≤5×ULN);(g)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1.5×ULN;(h)心脏左室射血分数(LVEF)≥50%;(8)受试者(包括女性和男性)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使用试验药物后 180天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避孕;(9)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从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所有 AE中恢复至≤1级(根据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5.0版[v5.0]),脱发(任何等级)和≤2级的周围感觉神经病变等研究者认为对患者无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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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标准
,1. 同时患双原发性肿瘤者(仅适用于队列 3);
(1)既往接受过 CD79b/CD3/CD20三特异性抗体治疗;(2)已知中枢神经系统(CNS)受累;(3)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骨髓移植治疗史;(4)首次给药前 4周内接受过任何抗肿瘤治疗,以下情形除外:a) 2周内或 5个半衰期内接受过细胞毒治疗、小分子靶向药物,以时间长者为准;b) 2周内接受过蛋白酶体抑制剂;c) 1周内接受过免疫调节治疗;d) 6周内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e) 3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f) 3个月内接受过基因修饰的过继性细胞治疗(例如嵌合抗原受体 T细胞[CAR-T]、自然杀伤细胞[CAR-NK]治疗);g) 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h) 2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5)首次给药前 4周内使用过其他研究药物(矿物质、维生素类药物除外)。对于已知半衰期的研究药物,距离末次研究用药(半衰期≤3天)超过 2周、距离末次研究用药(半衰期>3天)超过 4周,则可入组;(6)首次给药前 1周内存在需要静脉输注药物治疗的病毒、细菌、或未被控制的真菌感染;(7)患有慢性或急性活动性乙肝病毒或丙肝病毒感染,即筛选期乙肝五项显示目前处于感染状态(HBsAg阳性和/或 HBcAb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HBV)-DNA>ULN,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 HCV-RNA阳性,允许患者接受抗病毒治疗;患有梅毒螺旋体感染、结核分枝杆菌感染;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病史(HIV抗体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或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8)有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酒精性或自身免疫性肝炎及肝硬化病史;有特发性肺纤维化、尘肺、石棉肺、药物导致的肺损伤病史;(9)首次给药前 5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除外;(10)曾接受免疫治疗并出现≥3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或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包括但不仅限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炎症性肠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需要支气管扩张剂的哮喘等,但以下情况除外:近 2年内不需要治疗已缓解的白癜风、银屑病、桥本氏甲状腺炎或 Grave’s病的患者;仅需要甲状腺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或仅需要胰岛素替代治疗的Ⅰ型糖尿病的患者;已完全缓解的童年期哮喘,成年后无需任何干预治疗的患者;(11)首次给药前 2周内使用皮质类固醇>3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如果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与既往治疗相关的 irAE,则必须距离皮质类固醇末次给药≥7天)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疗。除外以下情况: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吸入性皮质类固醇;短期内使用糖皮质激素预防治疗(如预防过敏);(12)首次给药前 4周内或在研究期间计划接种减毒活疫苗;(13)首次给药前 4周内接受过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诊断、引流)或出现显著外伤,或预期在研究期间接受手术治疗;(14)首次给药前 6个月内发生严重出血、血栓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颅内出血、内镜或手术治疗的≥3级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深静脉血栓、肺栓塞等;(15)筛选期心电图检查提示男性 QTcF均值>450 ms,女性 QTcF均值>470 ms(QTc间期建议用 Fridericia公式做心率校正);(16)首次给药前 6个月内,出现以下心血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NYHA 2级以上心功能不全以及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及需要临床干预的患者;有先天性心脏病等;(17)存在未能控制或控制不好的呼吸、循环和内分泌等基础疾病如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和甲亢等;存在无法控制或有临床症状的渗出液或漏出液(胸腔、心包、腹腔等);(18)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任何辅料过敏;或者对其他单克隆抗体发生过严重过敏反应;(19)已知患者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等;(20)妊娠或哺乳期女性;(21)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增加研究相关风险、可能干扰对研究结果解读,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患者。
07
报名资料
1、病理报告;2、基因报告;3、末次出入院记录;4、最近一次血项报告;5、CT报告
08
研究中心
黑龙江、河南、江西、江苏、上海、四川、天津、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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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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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项目为临床试验项目,具体开展时间、补助等详情,请以研究中心通知和知情同意书为准,更多项目请关注“smo随访专家“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