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审评计时中止恢复管理规范(试行)

2022-12-01
一致性评价医药出海
学习笔记审评过程中审评计时中止与恢复管理规范(试行)
2022年11月16日,《审评过程中审评计时中止与恢复管理规范(试行)(下称“规范”)》正式发布。比较了2021年的征求意见稿,并再反复学习了正式稿内容,本次正式发布的试行版审评计时中止与恢复管理规范有以下几点重点内容:
1、去掉了对CDE反馈文件意见的时间限制,调整了部分时限。“按要求需申请人核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说明书所占用的时间”中,专业审评中,申请人的时间由7个工作日调整为15个工作日;综合审评中,申请人的时间仍然为7个工作日。
2、维持可以合法“插队”的情形。药审中心近几年来一直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审评序列“先进先出”,一旦前面的申请暂停,后面的申请将排队等候。但《规范》正式稿和征求意见稿都首次规定了“后续队列可以合法地不再等待”的情形:第八条第(三)款所述:“如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传所需核对的文件,申请人需在时限内通过“申请人之窗"告知药审中心无法提交的具体原因,同时后续品种按时限完成技术审评,不再等待该品种。“
3、维持对外公示中止计时原因的情形。对于审评结论为不予批准的——通过“申请人之窗"向申请人公示不批准原因关联审评过程中,多个关联品种需补充资料的——公示需补充资料的品种信息其他情形——对外公示具体中止计时原因
4、增加了几类审评计时终止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注册检验与注册核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看似是对检验、核查部门的工作时限要求,但是结合本《规范》的要求,这些时间其实都是对申请人工作的要求。审评时限届满前40日未收到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注册核查报告,CDE有权中止审评计时。以一致性评价120个工作日的审评时限另外,对于申请上市的品种,在审评过程中通知申请人提交最新的证明性文件,如审评结束时,申请人仍未提交相关证明性文件,中止计时。对于药品生产许可证,现在CDE和注册司都有这样一项工作要求:生产工艺信息表的生产地址需要具体到车间/生产线,该“车间/生产线”需要能在药品生产许可证中见到,且药品生产许可证中该“车间/生产线”是有该剂型的生产范围的。——简单来说,在产品批准前,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剂型)需要具体到某一生产车间/生产线。另一类值得注意的情形是补充了“涉及与其他国家政府协定需数据保护的品种。药审中心完成综合审评后,如仍在数据保护期内的”情形。目前我国正式发布的文件中,尚未有关于数据保护的规定,但是实际操作中,因为数据保护而暂停审评的情形是存在的。这要求采用境外研究数据申请在境内的药品注册申请时,需要额外研究一下国家之间政府协定的情况。中止计时情形汇总:(一)申请人异议和专家论证所占用时间(指审评结论为不予批准的情形)(二)申请人补充资料、核查后整改以及按要求核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说明书等所占用的时间1、申请人补充资料所占用的时间(1)审评过程中,需申请人补充完善资料的,自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之日起中止计时(2)关联审评过程中,如多个关联品种需补充资料的,药审中心确认接收全部关联品种补充资料后,一并恢复计时2、核查后整改所占用的时间(在审评时限届满前40日未收到核查报告的情形)3、按要求需申请人核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说明书所占用的时间(1)在专业审评过程中,药审中心通过“申请人之窗"上传需要核定的文件,中止计时(2)在综合审评过程中,需申请人再次确认,药审中心通过“申请人之窗"上传需要核定的文件,中止计时。(3)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传所需核对的文件——该情形其他品种不再等待4、其他情形(1)申请上市品种,审评结束时尚未提交新的证明性文件(2)在审评过程中,需申请人提交后续稳定性研究资料(三)因申请人原因延迟核查、检验、召开专家咨询会等的时间1、因申请人原因延迟核查所占用的时间:如在审评时限届满前40日未收到核查报告2、因申请人原因延迟检验所占用的时间:在审评时限届满前40日未收到检验报告3、因申请人原因延迟召开专家咨询会所占用的时间4、其他情形:(1)在审评过程中需与申请人召开主动沟通交流会的,申请人准备会议期间中止计时(2)审评过程中启动有因检查,如在审评时限届满前40日未收到核查报告(3)审评过程中,由于申请人原因,需要进行二次核查或检验的,如在审评时限届满前40日未收到核查或检验报告(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评审批程序的,中止审评审批程序期间所占用的时间1、涉及专利问题中止计时(1)对于依法设置等待期的化学仿制药,在等待期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裁决的,完成技术审评后中止计时(2)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裁决确认落入相关专利保护范围的,完成技术审评后中止计时(3)对于已经给予市场独占期的化学仿制药,在市场独占期限内,其他同品种完成技术审评后中止计时2、涉及关联品种中止计时关联审评过程中,如因关联品种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完成技术审评的,药审中心中止计时3、其他情形(1)在审评过程中,涉及重大管理、政策、审评程序问题,无法正常审评,需沟通讨论的,中止计时(2)审评过程中启动有因检查,如在审评时限届满前40日未收到核查报告的(3)审评过程中,由于申请人原因,需要进行二次核查或检验的,如在审评时限届满前40日未收到核查或检验报告的(五)启动境外核查的,境外核查所占用的时间启动境外核查的,如在审评时限届满前40日未收到核查报告
5、将计时规则里的部分纸质材料改为电子发放。例如补充资料的计时中止去掉了“通过书面寄发的形式发出补充资料通知”情形。
附:审评过程中审评计时中止与恢复管理规范(试行)与征求意见稿的对比汇总
(一)申请人异议和专家论证所占用的时间1. 申请人异议正式稿删除了“药审中心应在审评时限到期15日前告知申请人”的时限要求。改为“药审中心通过申请人之窗向申请人公示不批准原因,中止计时”。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时限未变化,还是15日内提出。2. 专利论证所占用的时间正式稿删除了“药审中心需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完成专家咨询会后的第2日自动恢复计时”的时限规定。
(二)申请人补充资料、核查后整改以及按要求核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说明书等所占用的时间1. 申请人补充资料所占用的时间征求意见稿要求CDE签收补充资料5日内确认是否符合要求,第6日审评时限自动恢复。正式稿删了这个时限规定,仅描述为“药审中心确认接收资料后恢复计时”。关联审评的,要求无变化,仍为药审中心确认收到全部关联品种补充资料后,一并恢复计时。如果一个品种需补充资料,另一个关联品种无法单独审评的,同步对关联品种中止计时。2. 核查后整改所占用的时间正式稿删除了“待药审中心到核查报告,5日内如确认无误,第6日审评系统将自动恢复计时”的时限要求。3. 按要求需申请人核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说明书等所占用的时间正式稿将专业审评中申请人核对上述资料的时限由“7日内核对并上传”变为“15日内核对并上传”,其他无变化。4. 其他情形提交证明性文件,无变化。提交稳定性资料,正式稿增加了此项内容。
(三)因申请人原因延迟核查、检验、召开专家咨询会等的时间1. 因申请人原因延迟核查所占用的时间无变化,仍为审评时限届满前四十日未收到核查报告的,中止计时。正式稿删除了“待药审中心收到全部核查报告,5日内如确认无误,第6日审评系统将自动恢复计时”的时限要求。2. 因申请人原因延迟检验所占用的时间无变化,仍为审评时限届满前四十日未收到检查报告的,中止计时。正式稿删除了“待药审中心收到全部检查报告,5日内如确认无误,第6日审评系统将自动恢复计时”的时限要求。3. 因申请人原因延迟展开专家咨询会所占用的时间无变化4. 其他情形以下几项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为新增的:(1)审评中需与申请人召开主动沟通交流会的,申请人准备会议期间中止计时,待交流会完成后恢复计时(2)审评中启动有因检查,如在审评时限届满前40日未收到核查报告的,中止计时。(3)审评中,因申请人原因,需进行二次核查或检验的,如在审评时限届满前40日未收到检验报告的,中止计时。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评程序的,中止期间所占用的时间1. 涉及专利问题中止计时正式稿删除了等待期、专利权期限、市场独占期等三个期限到期前20日,审评系统将自动恢复计时的“20日的”时限要求,仅为“届满前恢复计时”。2. 涉及关联品种中止计时无变化,仍为因关联品种原因无法正常完成技术审评的,中止计时。3. 其他情形正式稿新增的以下几种情形:1.在审评过程中,涉及重大管理、政策、审评程序问题,无法正常审评,需沟通讨论的,中止计时,待重大问题解决后恢复计时。2.涉及与其他国家政府协定需数据保护的品种。药审中心完成综合审评后,如仍在数据保护期内的,中止计时,待数据保护期届满前恢复计时。3.审评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审评的,中止计时,待不可抗力消除后恢复计时。
(五)启动境外核查的,境外核查所占用的时间正式稿删除了“待药审中心收到核查报告,5日内如确认无误,第6日审评系统将自动恢复计时”的时限要求。
附则
申请人如对审评计时有异议的,正式稿增加了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和药审中心应向申请人进行解释说明的时限要求,均为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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