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上海发布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上海、浙江、安徽组成联盟采购工作组,正式开启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涉及44个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相应比例采购量汇总值、有效申报价及价格水平分值等信息。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一)各品种各地采购周期可至 2025 年年底。(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申报品种资格属于采购品种目录范围,并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的上市药品,应具备相应批件或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化学药品目录集》中查询到相应结果:1. 原研药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2. 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3.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 年第 51 号〕或《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 年第 44 号〕,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批准,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的仿制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