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CDE近期更新的《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

2022-11-23
药物审批
2022年11月20日,根据CDE官方网站显示,在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的解答中,2021年累计发布18条,2022年发布16条,对于包含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变更受理审查指南的要求、申报变更补充申请时,如何获得过渡期等问题给出了详细解答,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汇总】CDE近期更新的《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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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行舟Drug
图片来源:CDE官网
Q如何在审评过程中补充稳定性研究资料?A对尚未完成审评的注册申请,在该品种药学专业审评结束前,申请人可以将稳定性研究资料和符合中心规定的通知要求提交的稳定性资料采取邮寄或现场提交的方式进行提交;对已完成审评的品种,不再接收此类资料。Q关于未在国内上市的药械组合产品的申报问题A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2021年第52号)要求,申请人应当充分评估其拟申报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对于药械组合产品不能确定管理属性的,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申请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属性界定为药品为主的,按照《药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并在申请表中注明“药械组合产品”,其中医疗器械部分参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提交,单独成袋。对于药械组合产品中所含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已获我国或者生产国(地区)批准上市销售的,相应的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应当在申报注册时一并提交。Q关于根据药品批准文件要求完成上市后相关技术研究的申报方式A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变更受理审查指南的要求,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药品注册证书及附件要求持有人在药品上市后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的,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申报。Q化学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因质量标准有增修订项需再次进行单项复核检验的,复核检验样品可否少于3批?A建议进行3批样品的复核检验,具体批次要求可参见《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试行)》。Q对于局部给药局部起效的阴道制剂注册分类4类仿制药,其与临床局部起效相关的体外释放一致性研究是否有成熟的方法?A新注册分类4类的仿制药应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对于局部给药局部起效的阴道制剂注册分类4类仿制药,其与临床局部起效相关的体外释放一致性研究是一项开放性研究,为结合阴道生理环境和临床用药特点(如阴道pH、给药环境的液体量、药物在阴道内存留的时间等)进行模拟阴道制剂体内释放行为的体外释放研究。目前国内外没有成熟的被各监管当局认可的研究方法,尚无基于该项研究豁免以参比制剂为对照的临床等效试验的案例。在进行相关品种申报时,请申请人关注直接申报生产的风险。Q申报变更补充申请时,如何获得过渡期?A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持有人应在提出变更的补充申请时承诺变更获得批准后的实施时间,实施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自变更获批之日起6个月,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的事项除外。如持有人所申请变更事项需要过渡期,持有人应在申报资料证明性文件中进行特别说明,包括申请过渡期时间以及是否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等。并在申请表“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申请过渡期的时间。Q按照2022年2月7日《药审中心关于疫情期间调整受理工作方式及接收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要求,电子申报资料光盘需包括哪些内容?A申请人所提交的电子申报资料光盘中应包含全套申报资料,按要求需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库的,应同时包含临床试验数据库资料。Q电子申报资料受理后,申请人递交纸质申报资料及临床试验数据库光盘时,应如何整理?A申请人应按照受理审查指南及《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格式体例与整理规范》等相关要求整理和准备纸质申报资料。对于按要求需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库的,申请人需按照受理审查指南相关要求准备两份数据库光盘,并统一封装袋中、放入纸质申报资料原件第一袋,且资料袋封面标记含两份临床试验数据库光盘信息。Q按照《药审中心关于疫情期间调整受理工作方式及接收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要求,2022年2月7日后提交申请时是否均需准备电子申报资料?A对于2022年2月7日前,申请人已向中心寄送纸质申报资料的,中心仍基于纸质申报资料开展受理工作。对于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注册申请,申请人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相关要求,在补正时限内容提交纸质补正申报资料。对于2月7日(含)后提交的新注册申请,申请人须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电子申报资料。Q采用电子申报资料方式与eCTD方式提交药品注册申请时有哪些区别?A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申报的公告》(2021年第119号)要求,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类、5.1类,以及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和预防用生物制品1类的上市许可申请可按照eCTD进行申报。《药审中心关于疫情期间调整受理工作方式及接收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适用于所有国家局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这两种申报方式适用的注册申请范围不同,且在电子光盘技术要求等方面存在不同,请勿将这两种申报方式混淆。Q多个申请表共用一套申报资料时,光盘盒封面上的数据核对码和档案袋封面上的受理号如何打印?A多个申请表共用一套申报资料时,建议在光盘盒封面和档案袋封面手写或打印出共用申报资料的申请表数据核对码和受理号。Q怎样保护眼睛?A在日常生活中患者要减少看电子产品的时间,在用眼一段时间后要注意休息,坚持做眼保健操,通过对眼部的按摩,能够促进局部血液循环。Q电子申报资料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的纸质申报资料档案袋封面粘贴有什么要求?A为做好电子申报资料受理后纸质申报资料的接收工作,药审中心在档案袋封面中增加了受理号信息。因受理号位置不一样,将原件、复印件的档案袋封面分为封面模板一、模板二。封面模板一适用于第一套原件资料,建议横向打印,粘贴时应将分隔线以左的部分贴于档案袋左侧;封面模板二适用于第二套、第三套复印件资料,建议纵向打印,粘贴时应将分隔线以下的部分贴于档案袋底部。其他申报资料,如补充资料、稳定性资料等,建议档案袋封面标清资料类型,无需使用“药品业务应用系统”提供的档案袋封面。Q2月7日后受理的申请,是否还需要提交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用光盘?A已按照《药审中心关于疫情期间调整受理工作方式及接收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要求提交电子申报资料光盘受理的,申请人无需提交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用申报资料及光盘;以纸质申报资料方式受理的,申请人仍需按原要求提交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用申报资料及光盘。Q按照《药审中心关于疫情期间调整受理工作方式及接收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要求,资料邮寄信息电子邮件发送的时间、内容和格式有什么要求?A(一)邮件发送时间和内容:申请人须在各类资料(含光盘)邮包到达中心的前一天下午16:00前将邮寄信息《申报资料信息明细表》和《申报资料文档结构表》(如适用)发送至资料邮包接收专用邮箱zlyb@cde.org.cn。该邮箱仅接收申报资料邮包的邮寄信息,其他内容不予处理。如遇其他问题,请选择中心公布的其他方式进行咨询。(二)邮件格式:邮件标题为“快递单号+【箱数】”,如有多个快递单号,中间以分号隔开,示例:EMS123456789【2箱】;SF987654321【1箱】。附件《申报资料信息明细表》需转化为Excel文件类型填写,每个快递单号对应一行,同一个快递单号包含多个受理号资料,需填写至同一个单元格内并将受理号用分号隔开。该表禁止拆分、合并和篡改,勿以PDF或图片格式发送邮件。其中,涉及的所有快递单号的填写格式请与快递单条形码下方内容完全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增减字母、数字或文字等。Q按照《药审中心关于疫情期间调整受理工作方式及接收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要求,哪些资料邮包不符合中心快递签收要求?A资料邮包不符合中心快递签收要求的具体情形:(一)资料邮包接收专用邮箱收到的《申报资料信息明细表》与中心接收的实体资料邮包箱数或件数等信息不一致。(二)申请人于2月7日(含)之后仍以纸质方式提交受理前申报资料邮包。(三)申请人未在资料邮包到达中心前一天16:00前发送资料邮寄信息至专用邮箱的,第二天不予签收快递。Q电子申报资料光盘盒的封装档案袋有什么要求?A(一)档案袋应贴好封条以保证光盘资料安全。(二)档案袋封面须明显标注“电子申报资料光盘”字样,以及袋内涵盖的所有数据核对码和条形码、药品名称、资料类型、规格、申请人/注册代理机构、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避免影响邮件接收及审评进程。Q申请人按照《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146号)有关规定在登记平台上登记的原料药如何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三条申请单独审评?A对于按照《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146号,以下简称146号公告)在平台登记并获得登记号的原料药,符合以下情况的可在相应登记号项下通过“已登记申请审评”功能转换审评程序:1.尚未与制剂注册申请进行关联审评的原料药登记号。2.与制剂注册申请关联审评结束但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结果”标识为“I”的原料药登记号。以上登记号在进行“已登记申请审评”时需选择已在登记平台提交的申报资料内容是否有变更。对于申报资料内容未变更的,需向我中心提交在登记系统中填写的《再次登记承诺书》;对于申报资料内容有变化的,需参照现行申报资料要求重新提交完整的申报资料。此外,药品制剂申请人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如选用已登记的化学原料药进行关联审评,应确保该原料药已被我中心受理。对于按146号公告登记的化学原料药,可通过“已登记申请审评”功能转换审评程序并完成受理。Q同一原料药存在不同生产工艺的,如何进行登记?A原料药登记人在平台登记原料药时,对同一原料药存在不同生产工艺的,原则上,应按照不同登记号进行登记,并提交相应登记资料。Q随药品注册申报纸质资料同时提交的光盘,格式体例如何要求?A同时提交光盘的,应使用可记录档案级光盘刻盘,并将光盘装入光盘盒中,盒上须注明品名、申报单位、本套光盘共*张、本盘为第*张、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加盖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公章。光盘盒应封装放入申报资料原件(第1套第1袋)中提交。Q与参比制剂规格不同的注射剂,能否申请一致性评价?A1.与参比制剂浓度一致装量不同的水针剂品种,可予受理,经临床审评属于用法用量范围内的规格可按要求开展一致性评价审评工作,符合要求的批准通过一致性评价;2.对于浓度与参比制剂不一致的水针剂品种,可予受理,审评需要结合临床用法用量进行规格合理性判断,认可的品种需按照质量提升的要求进行审评,通过技术审评后不视为通过一致性评价;3.粉针剂品种,规格相当于装量,与参比制剂不同的规格处理原则可参考浓度一致装量不同的水针品种Q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能否合并一致性评价申请一同申报?A一致性评价申请按品种管理,开通新增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直接申报一致性评价途径。为了防止规格滥用,新增加的药品规格需符合临床合理用法用量范围,且与原研(参比制剂)一致。Q国内上市的原研药或原研地产化品种已纳入《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但因为可及性等问题,制剂申请人选择参比制剂目录中公示的未进口原研药品进行仿制,可否按照化学药品4类进行申报?A所申报适应症与境内已批准适应症一致的前提下,认可其按照化学药品4类进行申报和受理。Q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阶段是否可以不提交制造和检定规程?A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阶段,不强制要求提交制造和检定规程。Q抗肿瘤新药的临床研究常常采用无缝设计的策略,获得单药研究数据后可能在同一项研究中直接开展单药扩展和联合用药方案的探索研究。提出首次人体临床试验申请时,临床试验通知书是否可能同时对单药和联合用药作出许可?A申请人提出首次人体临床试验申请时,研究方案中可以同时包括单药的剂量爬坡及剂量扩展阶段,和计划中的联合用药探索阶段。但是在完全不具备单药的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安全性和耐受性数据的情形下,审评部门仅能对研究方案中的单药部分进行评价,而无法对后期联合用药部分的合理性和风险进行评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应该在获得单药数据后重新提交联合用药阶段的临床试验申请。Q制剂申请人选择境外生产原料药且未进行登记的,在提交注册申请时,保密资料是否可由原料药生产企业自行提交?A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要求,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平台登记的原辅包,也可在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由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一并提供原辅包研究资料。为便于提交资料,原料药资料(含保密部分)可由境外原料药生产企业直接邮寄到药品审评中心,但需与制剂申报资料进行关联,并应同时注明制剂注册申请的药品名称、申请事项、申请人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申报资料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其制剂注册申请。Q境内已上市的化学药品,同时申请增加境内已批准的适应症,及境外已批准境内未批准的适应症,应如何申报?A依据现行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按照补充申请增加境内已批准的适应症;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4号),按照药物临床试验和上市许可申请通道关联申报增加境外已批准境内未批准的适应症。Q临床试验获批后已转让给其他公司,如何修改登记平台的“申请人名称”?A登记平台“申请人名称”信息与申请表中的信息进行自动关联,登记人不能修改。转让方可参考平台使用说明进行转让操作,转让方和受让方可在各自账户的转让记录中查询转让或受让记录信息。Q在登记平台进行品种转让操作时,对转让证明文件有何要求?A申请人可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等方式进行药物临床试验信息登记,登记平台不对申请人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文件转让、授权或者委托关系及登记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转让证明文件由转让和受让双方自行确定。Q申办者或者研究者自行发起的研究是否需要在登记平台进行登记?A不需要。登记平台目前主要接受以下情形登记:(1)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许可文件并在我国进行的临床试验;(2) 已完成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并获得备案号的临床试验;(3) 依据药品注册证书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通知要求进行的IV期临床试验及上市后研究;Q已在登记平台公示的试验方案/信息是否说明监管机构已完全认可该试验方案/信息A申请人对登记信息承担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药物临床试验信息登记,必要时应按要求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备案、补充申请或沟通交流。药审中心对申请人登记的试验信息进行规范性和逻辑性审核。这种规范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并不意味着药审中心与申请人就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的科学合理性达成某种承诺、认可或契约。Q《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管理规范(试行)》于2020年7月1日发布并实施,对于该规范发布前已完成的临床试验是否仍需要按规范要求补登临床试验结果?A(1)7月1日后新开展的试验按规范执行,即试验完成日期后12个月内或NDA前上传结果;(2)7月1日前已完成的临床试验,如尚未进行NDA的,仍按规范执行,即试验完成日期后12个月内或NDA前上传结果;如已递交NDA,申请人自行决定是否上传结果。Q国际多中心试验已启动,但目前尚未在中国开展,现决定终止该试验,能否删除该试验登记?A不可以。删除登记信息主要是指错误登记、重复登记的情形;对于已通过伦理审批或已完成后续试验信息登记的,不接受删除信息登记申请,申请人应按实际情况在登记平台完成试验相关信息更新即可,如将试验状态更新为“主动终止”。Q我国对DSUR递交范围具体如何规定?A典型情况-需要递交 临床试验申请、补充申请、复审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再注册申请等批件/通知书中明确许可开展的临床试验(即依照“批件”开展) 依上市许可批件开展的IV期试验(含申请人认为需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上进行登记,及申请人计划将试验结果作为对批件问题的反馈或作为后续递交的一部分) 典型情况-原则上不需要递交 为进行化学药品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以备案形式开展的BE试验,原则上不需递交。仅通过备案开展的化学药仿制药的BE试验,原则上不属于强制递交范围,但如果满足《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48条的要求,申请人可考虑向药审中心递交DSUR。QDSUR区域附件4和区域附件5所涵盖的范围是什么?是否需要提供全球范围的信息?ADSUR区域附件4和区域附件5,应包含与境内获准进行的临床试验及与未来计划在境内提交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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