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山東威高集團醫用高分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Weigao Group Medical Polymer Company Limited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
(股份代號:1066)
(1)有關重續採購框架協議及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
(4)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八時三十分假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山東省
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威高路1號二樓舉行股東特別大會,召開大會之通告載於本通函第70頁至
第72頁。
無論 閣下能否出席該會議,務請 閣下根據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備的指示填妥及簽署該表格及
請將代表委任表格盡快交回本公司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
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惟無論如何不遲於相關會議或其任何續會(視乎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24小時
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於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函件
山東威高集團醫用高分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Weigao Group Medical Polymer Company Limited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066)
(股份代號:1066)
執行董事
龍經先生(主席)
叢日楠先生(行政總裁)
盧均強先生
王道明先生
非執行董事
陳林先生
湯正鵬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李國輝先生
孟紅女士
李強先生
孫恆先生
中國主要營業地點:
中國
山東省
威海
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
威高路1號
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香港
德輔道中26號
華懋中心II期29樓
敬啟者:
(1)有關重續採購框架協議及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
之持續關連交易
(2)建議重新委任董事
(3)變更公司類型
及
(4)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1.
緒言
本通函旨在向 閣下提供(其中包括)(i)有關補充採購框架協議及補充物流支
持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之進一步詳情;(ii)獨立董事委員會就補充採購
框架協議及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致獨立股東之函件;(iii)獨立財務顧問之函
件(當中載有其就補充採購框架協議及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致獨立董事委員
會及獨立股東之意見);(iv)將於股東特別大會提呈決議案的進一步資料及(v)召開股
東特別大會的通告。
* 僅供識別
2.
重續持續關連交易
補充採購框架協議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
日、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二零二零年十月
二十八日、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二零二三年九
月六日之公佈,以及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二零二零年九月
二十二日、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及二零二三年九
月十八日之通函,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本公司與威高集團公司就本集團自威高
集團購買產品而訂立的持續關連交易。
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訂立採購框架協議後,本公司與威高集團公司
訂立多份補充協議,以修訂若干條款及建議新年度上限。於二零二三年八月
三十日,本公司與威高集團公司訂立補充協議,以(i)將採購框架協議的協議期
限延長兩年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ii)建議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各年有關根據採購框架協議購買產品的新
年度上限為人民幣1,500,000,000元。採購框架協議內訂明的所有其他條款維持
不變。
由於採購框架協議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故於二零二五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公司與威高集團公司訂立補充採購框架協議,以(i)將採
購框架協議的協議期限延長兩年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ii)建議截至
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的新年度上限分別為人
民幣1,100,000,000元及人民幣1,210,000,000元;及(iii)將付款條款由於交付前預
先支付或於收到商品當日起六個月內支付更改為於交付前預先支付或於收到
商品當日起一至六個月內支付。
除延長協議期限,截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建議新年度上限及更改付款條款外,採購框架協議之主要條款維持不變,載列
如下:
本集團自威高集團採購醫療產品,包括但不限於
醫療設備、醫療原材料、醫療包裝材料、藥品及醫
療器械(「產品」)。
標的事項:
威高集團收取的價格應參考威高集團的標準價目表(即威高集團在日常
業務過程中向獨立第三方出售同類型產品的價格)或按就本集團而言不遜於其
他獨立第三方可獲得的條款釐定。本公司在下單前將向威高集團採購產品的
價格及付款條款與至少兩名獨立供應商就類似產品收取或所報價格及付款條
款作出比較,確保威高集團向本集團收取的產品價格及提供的付款條款不遜
於獨立供應商所提供者。倘發現威高集團所提供的產品價格及付款條款遜於
市場價格及付款條款,本公司將與威高集團及時磋商,以作出調整且無論如何
均須在向威高集團下達新產品訂單前完成協商。
實際交易金額
截至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截至二零二五年
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及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止期間,本集團自威高集團採購的實際交易金額載列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止期間,採購框架協議項
下的實際交易金額尚未超過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現有年
度上限。
建議年度上限
採購框架協議(經補充採購框架協議補充)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於截至二
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現有年度上限及於截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載列如下。
誠如上表所示,本集團自威高集團所採購產品的價值由截至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約人民幣1,201,800,000元減少至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約人民幣892,000,000元。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
個月的實際交易金額約為人民幣397,000,000元,較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的約人民幣440,800,000元減少約9.9%。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實際交易金額呈下降趨勢
乃由於中國實施醫療器械全國集採政策後,產品終端定價下降所致。儘管產品
價格有所下跌,產品的交易量卻有所增加並趨於更加穩定且可預測,此乃因為
中標者可獲得固定期限的供應合約。因人口老齡化及居民健康意識提升,推動
醫療器械市場需求結構性轉變,預期未來兩年部分其他高端醫療器械(包括臨
床護理、醫療檢測設備、麻醉及外科相關產品)的需求將繼續增長。消費者對
此類高端醫療器械的需求隨時間推移繼續增長,要求本集團更精準掌握市場
發展動態,提供多元化產品與服務。假設產品價格保持穩定,則預計截至二零
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的建議年度上限將分別為人
民幣1,100,000,000元及人民幣1,210,000,000元。
董事會函件
自威高集團購買產品的建議年度上限乃經參考以下各項因素後釐定:(i)
採購框架協議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截至二零二五年六
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及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期間的過往交易金額分別約人民幣892,000,000元、人民幣397,000,000元及人民
幣701,700,000元;(ii)截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對
威高集團所提供產品的預計需求,並計及產品的性質;市場發展趨勢以及本集
團的預期業務發展;(iii)威高集團即將提供產品的定價;及(iv)在其計算中採用
緩衝金額約10%。
(i)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實際交易金額分別為約人民幣892,000,000元及
人民幣842,000,000元(按估計年化基準計算),分別佔截至二零二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約81.09%及76.55%及截
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約73.72%及
69.59%。由於預計對威高集團若干醫療產品(如臨床護理與外科相
關產品及耗材等)的購買量增加,預期截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對威高集團產品的需求將較截至二零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略有增加。
董事會函件
(ii)
中國醫療、醫藥產品及耗材的整體市場需求持續增長乃受人口老化
及醫療保健意識提升所驅動,導致長者健康檢查與住院需求增加。
該趨勢進而帶動對醫療、醫藥產品及耗材的需求增長。本公司注意
到根據弗若斯特沙利文發佈的《2025中國醫療器械國際化現狀與趨
勢藍皮書》,中國醫療器械行業未來數年可能實現溫和增長。根據
弗若斯特沙利文,中國醫用耗材行業市場規模預計於二零二四年至
二零三零年間將實現6.0%的複合年增長率。此外,本集團策略為持
續進一步擴大醫療器械市場份額,增強行業競爭力與品牌影響力。
隨著本集團實施海外市場細分戰略,並與海外公司建立戰略合作
關係,分銷渠道預期將持續擴展,帶動出口產品強勁增長。例如,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之公佈,本集團與PT
Oneject Indonesia就於印尼成立合營企業Oneject Wego Medical(「合
營企業」)訂立合營協議。成立該合營企業將使本集團得以進軍海外
新市場、拓展其客戶基礎,並與本集團現有業務產生協同效應。基
於上述情況,預計各類產品的需求將保持穩定增長,各類產品每年
的預測增長率均不超過20%。
(iii) 在確定建議年度上限時,我們假設於截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將由威高集團提供之產品之定價與相關產
品之現行定價相比不會有重大變動並綜合考慮中國公立醫院集中
集採政策之影響。然而,由於分銷至海外市場的產品不受集採政策
限制,因此,產品定價整體上將更具競爭力,從而有助於提升交易
額。
由於上文所述,董事會認為截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各年的建議年度上限金額(即分別為人民幣1,100,000,000元及人民幣
1,210,000,000元)屬公平合理。
董事會函件
訂立補充採購框架協議之理由
自本公司於二零零四年於聯交所上市以來,本公司已與威高集團公司及
其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有業務往來。威高集團公司乃綜合企業集團並為可靠
供應商,其為於(包括但不限於)生產醫療設備、衛生用品、醫用包裝材料及製
藥、酒店業務、建築以及提供餐飲服務及配送服務等行業擁有豐富經驗之長期
及具信譽之商業夥伴。根據採購框架協議向威高集團採購之產品屬醫療相關
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設備、醫療原料、醫療包裝材料、藥品及醫療器械,用
於本集團主要業務分部,即生產臨床護理、醫學檢驗、麻醉及手術相關產品以
及其他耗材、骨科產品、腫瘤及血管介入器械、預灌封注射器及沖管注射器以
及血液採集、輻射、貯存、分離及滅菌消毒產品。因此,經近期審閱本集團的業
務發展後,預計本公司於近期將繼續自威高集團採購產品。鑒於採購框架協議
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董事建議通過訂立補充採購框架協議
重續該協議。
補充採購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預期屬經常性質,並將在本集團及
威高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定期及持續進行。補充採購框架協議項下擬
採購的產品將經過公平磋商並與自獨立第三方獲得的條款相似。
董事(包括經考慮獨立財務顧問意見後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補充採購
框架協議的條款(包括有關建議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而據此擬進行之交易乃
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並於本集團之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進行,且符合本公
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董事會函件
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
日、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之公佈,以及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及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之通函,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本公司與物流公司就物流
公司集團向本集團提供物流支持服務而訂立的持續關連交易。
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本公司與物流公司就物流公司集團向本集
團提供物流支持服務訂立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本公司與物流公司訂立補充協議,以(i)將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的協議期限
延長兩年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ii)建議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五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有關物流支持服務的新年度上限分別為人民幣
4,400,000,000元及人民幣5,200,000,000元;及(iii)將物流服務費之定價由按物
流公司集團為透過其進行之銷售向客戶結算總金額之3%計算,調整至不超過
3%。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內訂明的所有其他條款維持不變。
由於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故於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公司與物流公司訂立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
協議,以(i)將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的協議期限延長兩年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及(ii)建議截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
年的新年度上限分別為人民幣3,720,000,000元及人民幣4,150,000,000元。
除延長協議期限及建議截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新年度上限外,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之所有其他條款維持不變,載列如
下:
物流公司集團向本集團提供物流支持服務(「物流
支持服務」)。
物流公司集團將本集團的產品交付予其客戶(如醫
院),代本集團向客戶收取款項並按背對背基準與
本集團結算客戶支付的金額(扣除物流公司集團收
取的物流服務費)。該物流支持服務範圍涵蓋中國
超過35個省級行政區。
董事會函件
本集團直接與客戶磋商並協定醫療耗材及器械產品的價格,並指定物流
運營商(包括威高集團)交付產品。物流運營商代本集團向客戶收取款項,然後
按背對背基準與本集團結算自客戶收取的款項,及應在收到客戶付款之日起
計30日內完成支付。物流運營商與本集團之間的結算金額乃自客戶支付的總金
額扣除物流運營商收取的物流服務費後的淨額。根據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
協議,物流公司集團收取的物流服務費為不超過客戶支付的總金額的3%。不
超過3%的物流服務費乃本公司與物流公司經公平磋商並參考(i)由獨立物流運
營商向本公司提供的三份報價,(ii)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期
間內其他提供類似服務之獨立物流運營商所收取之市場費用及(iii)物流公司在
日常業務過程中向其獨立客戶收取的費用後釐定。本公司已於訂立補充物流
支持服務框架協議時將物流公司收取的費用與至少三間獨立供應商的費用進
行比較,以確保物流公司向本集團提供的費用不遜於市場費率。本公司亦將不
時(頻率不低於每半年一次)就市場價格及付款條款與物流公司集團提供的物
流支持服務的價格及付款條款進行比較。本公司認為,至少每六個月進行一次
此類比較應屬充分,以確保相關交易在考慮過去兩年內之定價波動之前提下,
得以按正常商業條款或更優條款進行。由於過去兩年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
期間的價格變動趨於穩定,董事會認為每六個月檢討一次費用已屬足夠。倘發
現物流公司集團向本集團提供的物流支持服務價格及付款條款遜於市場價格
及付款條款,本公司將與物流公司集團及時磋商以作出調整,且無論如何均須
在向物流公司集團下達進一步物流支持服務訂單前完成協商。
實際交易金額
下表載列截至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截至二
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及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十月
三十一日止期間,(i)物流公司集團就本集團透過物流公司集團向客戶銷售產
品所結算的實際金額(即經扣除不超過客戶支付總額3%的物流服務費後的淨
額);及(ii)物流公司集團收取的相應物流服務費。
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止期間,物流支持服務框
架協議項下的實際交易金額尚未超過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的現有年度上限。
建議年度上限
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現有年度上限及於截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載列如下。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截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有關物流
公司收取的物流服務費的建議年度上限為人民幣111,600,000元及人民幣
124,500,000元,分別佔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總收益
約0.9%及1.0%。
董事會函件
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經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補充)項下擬進行
之交易的建議年度上限乃經參考以下因素後釐定,包括(i)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及自二零二五年一
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期間,物流公司集團就本集團透過物
流公司集團向客戶銷售產品所結算的過往金額分別約人民幣3,169,200,000元、
人民幣1,687,500,000元及人民幣2,624,500,000元;(ii)在考慮客戶基礎擴張(截
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團於中國的客戶基礎新增196家醫
院、26家其他醫療機構及174家分銷商)之前提下,截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使用物流公司集團提供的物流支持服務向客戶
銷售產品的預計銷量;(iii)中國醫療器械行業之預期增長。就此而言,本公司注
意到,中國政府持續加強對創新醫療器械與設備之支持力度,並鼓勵企業增加
研發投入以促進高端醫療設備之國產化。國內醫療需求之穩步增長及設備出
口之強勁復甦,將持續支撐行業穩健發展,從而有望帶動物流公司集團對本集
團物流支持服務之需求預期上升;(iv)本集團之預期業務發展(經考慮本集團持
續擴張其市場、產品線及業務板塊之努力(預計未來三年將有超過100款新產品
獲得監管批准並陸續推出上市,其中包括輸液及泌尿護理耗材等));(v)本集團
使用物流公司集團提供的物流支持服務向其銷售或預期銷售產品的中國客戶
人數;(vi)在其計算中採用緩衝金額約10%;及(vii)物流公司集團將提供的物流
支持服務的定價不超過客戶支付最終價格的3%,特別是:
i.
截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物流公
司集團就本集團透過物流公司集團向客戶銷售產品所結算的總
金額的建議年度上限(即分別為人民幣3,720,000,000元及人民幣
4,150,000,000元)較(a)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交
易金額約人民幣3,375,000,000元分別增長約10.2%及23.0%(按估計
年化基準計算);及(b)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實
際交易金額約人民幣3,169,200,000元分別增長約17.4%及30.9%;及
董事會函件
ii.
近年來,主要由於受集採政策的影響,儘管向客戶銷售的產品數量
不斷增加,但本集團在產品定價方面仍面臨巨大壓力。過往未納入
集中採購之部分產品亦逐步被納入批量採購,對相關產品定價施加
下行壓力。然而,考慮到本集團於中國市場持續擴張分銷渠道(尤
其醫院),預計於截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未來兩年內,使用物流公司集團提供的物流支持服務向客戶銷售產
品的銷量將出現更快的增長。此外,本集團持續專注於本集團提供
的產品與服務的持續升級與拓展。預計未來三年內,將有超過100款
新產品逐步獲得監管批准並上市(包括輸液及泌尿護理耗材等)。因
此,儘管本集團將繼續受到產品定價壓力的影響,惟預計於截至二
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團透過物流公
司集團向客戶的銷售額將較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具有更強勁的增長,此乃主要由於物流公司集團的預期客戶基礎
擴張(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團在中國的客
戶基礎新增196家醫院、26家其他醫療機構以及174家分銷商)以及
本集團產品組合不斷升級及拓寬貢獻的銷量增長。
董事會函件
訂立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之理由
經對本集團業務發展所作之近期回顧,本集團致力擴張其市場、產品線
及業務板塊。憑藉預期客戶基礎擴張(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本集團在中國的客戶基礎新增196家醫院、26家其他醫療機構以及174家分
銷商)所帶動之業務量增長,本公司預期日後將繼續需要向物流運營商訂購物
流支持服務。除物流公司外,本集團亦委聘其他獨立第三方物流運營商。於二
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獨立物流運營商收取的
物流服務費高於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下物流公司所收取的最高物流服
務費(即客戶所支付總金額的3%)。因此,物流公司集團收取的物流服務費整
體低於獨立物流運營商收取的物流服務費。
基於上述,董事建議與物流公司訂立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使本
集團能以具競爭力的價格繼續購買物流支持服務,並與獲認可的物流及供應、
加工及配送運營商建立長期業務關係,以進一步確保向客戶供應醫療耗材及
器械的競爭性市場定位。
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預期屬經常性質,並將在
本集團及物流公司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定期及持續進行。補充物流支
持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採購的服務將經過公平磋商並與自獨立第三方獲得的
條款相似。
董事(包括經考慮獨立財務顧問意見後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補充物流
支持服務框架協議的條款(包括有關建議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而據此擬進行
之交易乃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並於本集團之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進行,且
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董事會函件
內部監控措施
為保障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本公司已就採購框架協議(經補充採購
框架協議補充)及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經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補充)
項下之交易採納內部監控程序,包括以下各項:
採購產品
•
下單前,指定員工(為本集團相關業務單位的採購經理)應將將予採
購的產品的定價及條款與至少兩名獨立供應商就類似產品之收費
或報價進行比較,並確保威高集團就產品向本集團收取之定價及條
款不遜於獨立供應商所提供者。有關比較將提交予本公司財務經理
以進行審批;及
•
財務主管負責不時監督交易金額(頻率不得低於每季度一次)。倘若
於季度末時,交易金額已接近該年度的相關年度上限使用率的倍數
25%,則財務經理將立即審查相關原因,評估是否有必要修訂年度
上限並向董事會匯報(如有必要)。
董事會函件
採購物流支持服務
•
於訂立任何物流支持服務協議(包括任何重續或補充協議)前,本公
司指定員工(為本集團相關業務單位的採購經理)於考慮交付規模、
交付地點、所需時間以及任何特殊要求(如特殊醫療物品或設備的
存放)後,對物流支持服務進行檢討及評估。此外,指定員工(為本
集團相關業務單位的採購經理)應將物流公司集團提供的物流支持
服務的定價及條款與至少兩名獨立供應商就提供類似服務之收費
或報價進行比較,並確保物流公司集團向本集團提供物流支持服務
之定價及條款不遜於獨立物流服務供應商所提供者。有關比較將提
交予本公司財務經理以進行審批;
•
財務主管應不時(頻率不得低於每半年一次)查閱市場價格變動,審
閱市場價格並將其與物流公司集團提供的服務的定價及條款進行
比較,以確保物流公司集團向本集團提供的定價及條款不遜於其他
獨立物流服務供應商所提供者;及
•
財務主管負責不時監督交易金額(頻率不得低於每季度一次)。倘若
於季度末時,交易金額已接近該年度的相關年度上限使用率的倍數
25%,則財務經理將立即審查相關原因,並評估是否有必要修訂年
度上限並向董事會匯報(如有必要)。
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核數師將根據上市規則每年對採購框
架協議(經補充採購框架協議補充)及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經補充物
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補充)項下之交易進行審閱,並提供年度確認,確認
有關交易乃根據有關協議之條款及本集團的定價政策措施進行,並確認
提供的價格及條款是否屬公平合理並與獨立第三方所提供者相當。
董事會函件
基於上文所述,董事認為本公司已採納一套有效的監控措施監管採
購框架協議(經補充採購框架協議補充)及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經補
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補充)項下之交易,以確保有關交易乃按一般商
業條款進行,且不會損害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有關本集團、威高集團公司及物流公司之資料
本集團
本集團主要從事研發、生產及銷售醫療器械產品、骨科產品、介入產品、
藥品包裝產品、血液管理產品,及經營融資業務。
威高集團公司
威高集團公司為一間於一九九八年八月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之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200,000,000元。威高集團公司為一家綜合企業集團,從事
於多項不同領域之業務,包括於中國生產及銷售醫藥及醫療設備、物業開發、
酒店業務以及餐飲服務及配送業務。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威高集團公司由威海威高國際醫療投資控股有限
公司(「威高醫療投資控股」)擁有89.83%權益,陳學利先生擁有5.79%權益及陳
林先生(非執行董事)擁有0.81%權益。陳林先生為陳學利先生的兒子。於威高
集團公司的3.57%權益乃由四名個人持有,即張華威先生、周淑華女士、王毅先
生及苗延國先生(均為本公司之獨立第三方)。
董事會函件
威高醫療投資控股為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投資控股公司,由陳學利先
生、陳林先生及中國股權投資基金濟南市創鑫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分別擁有50.8%、6.9%及7.5%權益。濟南市創鑫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由山東省財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100%權益,而山東省財金投
資集團有限公司則由山東省財政廳直接及間接持有100%權益。於威高醫療投
資控股的剩餘32.1%權益乃由張華威先生、周淑華女士、王毅先生及苗延國先生
(均為本公司之獨立第三方)分別持有16.05%、8.65%、4.63%及2.77%。於威高
醫療投資控股的剩餘2.7%權益由威海威高勵誠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而威海威
高勵誠控股有限公司乃由陳學利先生、陳林先生、張華威先生、周淑華女士、
王毅先生及苗延國先生分別持有55.89%、8%、18%、10%、5.11%及3%。
物流公司
物流公司為一間於二零零六年五月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為人民幣99,000,000元,主要於中國從事醫療器械供應鏈物流服務。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
物流公司由上海固誠醫院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固誠」)及威高集團公司之全資
附屬公司威海維康醫療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分別擁有90%及10%權益。上海固誠
由威高集團公司、威高醫療投資控股及威海盛熙企業管理諮詢中心(有限合
夥)(「威海盛熙」)分別擁有70%、20%及10%權益。威海盛熙為一間於中國註冊
成立之股權投資公司,威海威高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由威高醫療投資控股擁有
98%權益,威高集團公司擁有2%權益)為其執行合夥人。
董事會函件
上市規則之涵義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威高集團公司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
已發行股本(不包括庫存股份)約46.22%,而物流公司為威高集團公司之附屬公
司。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威高集團公司及物流公司均為本公司之關連人
士,及補充採購框架協議及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
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有關採購框架協議(經補充採購框架協議補充)及物流支持服務框架
協議(經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補充)各自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
故該等協議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之申報、公告、年度審閱、通函及獨
立股東批准規定。
龍經先生、叢日楠先生、湯正鵬先生及陳林先生(亦為威高集團公司董事)
已就批准補充採購框架協議、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及據此擬進行的交
易的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3.
建議重新委任董事
董事會建議重新委任李強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惟須待股東於股東特別大
會上批准後,方可作實。
李強先生之詳情載於本通函附錄二。
4.
變更公司類型
本公司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現登記的公司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與境
內合資、上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規定及《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貫徹
落實〈外商投資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工作的通知》(國市監註[2019]247號)
要求,本公司擬將公司類型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資、上市)」。本次變更不
涉及公司章程更改。
董事會函件
5.
股東特別大會及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八時三十分假座中國山
東省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威高路1號二樓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以(其中包括)由
股東考慮及批准:補充採購框架協議、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及其各自項下擬
進行之交易。股東特別大會上將提呈上述決議案批准上述事宜,大會通告載於本通
函第70頁至第72頁。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i)威高集團公司及其聯繫人合共持有2,099,755,676股股
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不包括庫存股份)總額約46.22%);(ii)龍經先生及其聯繫人
合共持有6,480,000股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不包括庫存股份)總額約0.14%);
(iii)叢日楠先生及其聯繫人合共持有2,200,000股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不包括
庫存股份)總額0.05%);及(iv)陳林先生及其聯繫人合共持有196,000股股份(佔本公
司已發行股本(不包括庫存股份)總額約0.004%)。上述人士均將就將於股東特別大
會上提呈以批准補充採購框架協議及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的決議案放棄投
票。此外,根據二零一四年股份獎勵計劃合共持有48,300,000股內資股(佔本公司已
發行股本(不包括庫存股份)總額約1.06%)及14,456,000股H股之承授人(為本集團之
僱員,包括執行董事)將不會根據二零一四年股份獎勵計劃之條款於股東特別大會
上行使其所持有之任何獎勵股份所附帶之投票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就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
知、盡悉及確信,概無其他股東於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考慮之事宜中擁有任何重大
權益,亦無其他股東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任何決議案放棄投票。
本通函隨附股東特別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及亦刊載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
有限公司網頁(http://www.hkexnews.hk)和本公司網頁(http://www.weigaogroup.com)。
無論 閣下能否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務請 閣下根據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備的
指示填妥及簽署該表格。H股持有人請盡快將表格交回本公司之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
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惟無論如何不
遲於相關會議或其任何續會(視乎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24小時前交回。填妥及交
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
投票。
為確定股東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權利,本公司將於二零二五年
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三)(包括首尾兩天)暫停H
股股東名冊過戶登記,於該期間將不會辦理H股過戶登記手續。為符合資格出席股東
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股東應確保所有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不遲於二零二五年
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送交本公司的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證券
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以辦理登記手續。為釐定
股東出席特別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權利之記錄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星期三)。
董事會函件
以投票方式表決
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4)條,股東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作出之所有投票均須以
投票表決形式進行。投票表決結果之公佈將根據上市規則之要求在股東特別大會舉
行之後刊發。
推薦建議
董事(包括經考慮獨立財務顧問意見後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補充採購框架
協議及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的條款(包括有關建議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而
據此擬進行之交易乃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並於本集團之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進
行,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提呈以批准(i)補充採購
框架協議、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各項交易;(ii)建議重新委
任董事;及(iii)公司類型變動的決議案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最佳利益。因此,董事
建議股東投票贊成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提呈之所有上述決議案。
敬請 閣下垂注本通函第27至28頁及第29至61頁分別所載之獨立董事委員會函
件及獨立財務顧問函件,以及其各自推薦意見。
敬請 閣下垂注本通函附錄。
列位股東 台照
承董事會命
山東威高集團醫用高分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龍經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山東威高集團醫用高分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Weigao Group Medical Polymer Company Limited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066)
(股份代號:1066)
有關重續採購框架協議
及
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
之持續關連交易
吾等謹此提述本公司向股東發出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之通函(「通
函」),本函件構成其中一部分。除文義另有所指外,通函所界定之詞彙於本函件內具
有相同涵義。
吾等已獲委任為獨立董事委員會,以考慮採購框架協議(經補充採購框架協議
補充)及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經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補充)之條款(包括建
議年度上限)是否屬公平合理,及其項下擬進行之各項交易是否於本集團一般及日
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以及是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並就此
向獨立股東提供建議。本公司已委任獨立財務顧問,以向吾等及獨立股東就此提供
建議。有關獨立財務顧問之獨立意見詳情連同獨立財務顧問所考慮之主要因素及理
由,載於通函第29至61頁。
閣下務請垂注通函第4至26頁所載之董事會函件及通函第29至61頁所載之獨立
財務顧問之意見函件以及通函附錄。
獨立董事委員會函件
經考慮(其中包括)補充採購框架協議及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通函所載
獨立財務顧問之建議及通函所載董事會函件所載之相關資料後,吾等認為採購框架
協議(經補充採購框架協議補充)及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經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
架協議補充)之條款(包括建議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及其項下擬進行之各項交易於
本集團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以及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
益。因此,吾等建議獨立股東投票贊成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提呈以批准採購框架協議
(經補充採購框架協議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經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
議補充)及據此擬進行之各項交易之普通決議案。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以下為獨立財務顧問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之意見函件全文,乃為載
入本通函而編製。
鎧盛資本有限公司
香港
灣仔
皇后大道東183號
合和中心
34樓
3401室
敬啟者:
重續採購框架協議
及
重續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
緒言
吾等茲提述吾等獲委任為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就根據採購框架協議(經
補充採購框架協議補充)及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經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
補充)項下擬進行之持續關連交易(「持續關連交易」)之條款及相應建議年度上限之
獨立財務顧問。補充採購框架協議及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之詳情載於 貴公
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之通函(「通函」)所載之董事會函件(「董事會函件」)
內,而本函件構成通函之一部分。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函件所用詞彙各自與通函所
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訂立採購框架協議後, 貴公司與威高集團公司訂立
多份補充協議,以修訂當中的若干條款及建議新年度上限。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
日, 貴公司與威高集團公司訂立補充協議,以(i)將採購框架協議項下的協議期限
延長兩年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ii)建議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各年採購採購框架協議項下的產品(「產品」)之新年度上
限為人民幣1,500,000,000元。採購框架協議訂明之所有其他條款均維持不變。
經對 貴集團業務發展所作之近期回顧, 貴公司預期近期將繼續向威高
集團採購產品。鑒於現有採購框架協議之期限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
期, 貴公司與威高集團公司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通過訂立補充採購框架
協議重續協議,以(i)將協議期限延長兩年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ii)建議截
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各年之新年度上限分別為人
民幣1,100,000,000元及人民幣1,210,000,000元;及(iii)將付款條款由於交付前預先支
付或於收到商品當日起六個月內支付更改為於交付前預先支付或於收到商品當日起
一至六個月內支付。除延長協議之期限、建議截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新年度上限及修訂付款條款外,採購框架協議訂明之所有其他條
款均維持不變。
另一方面,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貴公司與物流公司訂立物流支持
服務框架協議,內容有關物流公司集團提供物流支持服務。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
日, 貴公司與物流公司訂立補充協3議,以(i)將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協議
期限延長兩年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ii)建議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物流支持服務(「物流支持服務」)的新年度上限分別為人
民幣4,400,000,000元及人民幣5,200,000,000元;及(iii)調整物流服務費的定價,由物流
公司集團透過物流公司集團向客戶作出銷售所結算的總額的3%調整為不超過3%。
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訂明之所有其他條款均維持不變。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經對 貴集團業務發展所作之近期回顧, 貴公司預期近期將繼續向物流公
司採購物流支持服務。鑒於現有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之期限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到期, 貴公司與物流公司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通過訂立補充
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重續協議,以(i)將協議期限延長兩年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及(ii)建議截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各年
之新年度上限分別為人民幣3,720,000,000元及人民幣4,150,000,000元。物流支持服務
框架協議訂明之所有其他條款均維持不變。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威高集團公司於 貴公司之已發行股本總額中擁有約
46.22%權益,並為上市規則所界定之控股股東;及物流公司為威高集團公司之附屬
公司。因此,威高集團公司及物流公司為 貴公司關連人士,且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採購框架協議(經補充採購框架協議補充)及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經補充物
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補充)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 貴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由於有
關建議年度上限各自之一項或多項有關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超過5%,故根據
上市規則,持續關連交易構成不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項下之申
報、公告、獨立股東批准及年度審閱規定。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6條,任何於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之股東及其聯繫人須
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有關決議案放棄投票。因此,威高集團公司、物流公司、龍經先
生、叢日楠先生、陳林先生及彼等各自之聯繫人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批准補充採
購框架協議、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補充協議」)及建議年度上限的決議案放
棄投票。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即李國輝先生、孟紅女士、李強先生及孫恆先生)組成
之獨立董事委員會經已成立,以就採購框架協議(經補充採購框架協議補充)、物流
支持服務框架協議(經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補充)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以及
相應建議年度上限是否公平合理及符合 貴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向獨立股東提供
意見,以及如何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投票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吾等已獲委任以就該
等事項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吾等與 貴公司及採購框架協議(經補充採購框架協議補充)或物流支持服務
框架協議(經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補充)之任何其他訂約方於過去兩年並無任
何可合理視為與吾等之獨立性有關之關係或利益。除就吾等目前的委任而向吾等支
付的一般專業費用外,吾等並無自 貴公司或交易任何一方收取或將收取任何費用
或利益的安排,因此,吾等認為有關關係不會影響吾等的獨立性。因此,根據上市規
則第13.84條,吾等獨立於 貴公司,以就持續關連交易擔任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
股東的獨立財務顧問。
意見基礎
於制定吾等之意見及推薦建議時,吾等已依賴通函所載及向吾等提供之資料、
財務資料及事實,以及董事及╱或 貴集團管理層發表之陳述,並已假設向吾等作
出或通函內提述之所有有關資料、財務資料、事實及任何陳述(彼等須對此負全責)
於作出時及於通函日期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屬真實、準確及完備,並已由董事及╱
或 貴集團管理層妥為摘錄自相關有關會計記錄(就財務資料而言)及經審慎周詳
查詢後始行作出。董事及╱或 貴集團管理層已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
等所深知及確信,已向吾等提供所有相關資料,且向吾等提供之資料及發表之陳述
中概無遺漏任何重大事實。吾等亦已依賴公開可得之若干資料,並已假設有關資料
屬準確及可靠。吾等並無理由懷疑向吾等提供之資料及陳述之完整性、真實性或準
確性,吾等亦不知悉任何事實或情況將導致向吾等提供之有關資料及作出陳述屬不
實、不確或誤導。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吾等的審閱及分析乃基於(其中包括) 貴集團所提供的資料,包括通函、採
購框架協議(經補充採購框架協議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經補充物流支持
服務框架協議補充)、 貴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報(「二
零二四年年報」)、 貴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報告(「二零
二五年中期報告」)及若干公開可得的已刊發資料。吾等亦已與董事及╱或 貴集團
管理層就持續關連交易(包括建議年度上限)之條款及理由進行討論,並認為吾等已
審閱足夠資料,以達致知情意見及作為吾等依賴所獲資料的憑證,並為吾等之意見
提供合理基準。然而,吾等並無就通函所載資料以及董事及╱或 貴集團管理層向
吾等提供之資料進行任何獨立核證,吾等亦無就 貴集團、威高集團及彼等各自之
聯繫人,以及涉及持續關連交易之各方的業務、事務、財務狀況、內部監控、盈利能
力或前景進行任何形式之深入調查。
所考慮的主要因素及理由
於達致吾等有關持續關連交易條款的意見時,吾等已考慮下列主要因素及理
由:
1.
有關 貴集團及威高集團之資料
1.1
有關 貴集團之資料
(a)
主要業務
誠如二零二四年年報所述, 貴公司主要從事研發、生產及銷售醫
療器械產品、骨科產品、介入產品、藥品包裝產品、血液管理產品,及經
營融資業務。就管理而言, 貴集團目前分為六個經營分部-醫療器械產
品、骨科產品、介入產品、藥品包裝產品、血液管理產品及其他。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b)
財務概要
下文載列 貴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兩個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主
要財務資料概要(相關數據分別摘錄自二零二四年年報及二零二五年中
期報告):
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誠如上表所示,與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相比, 貴
集團收入略微增加約0.1%,而毛利及 貴公司擁有人應佔期內溢利分別
較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略微減少約2.1%及9.0%。
誠如二零二五年中期報告所述, 貴集團積極應對國家和區域帶量
採購,部分產品的銷售價格有所降低。 貴集團的生產成本降低,部分抵
銷降價對毛利率的影響。此外,通過降低運營費用,抵銷了帶量採購對經
營利潤的影響。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誠如上表所示,與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相
比, 貴集團收入及毛利分別略微減少約1.1%及0.9%。 貴集團則錄
得 貴公司擁有人應佔年內溢利較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略微上升約3.2%。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銷售醫療器械產品所得收入下跌約6.4%至約人民幣6,296,500,000
元,且仍為最大收入貢獻分部。醫療器械產品銷售收入下滑主要因
價格下降所致。銷售藥品包裝產品所得收入增加約12.6%至約人民幣
2,278,600,000元,成為第二大收入貢獻分部。藥品包裝產品銷售收入增長
主要得益於預灌封注射器銷售額的提升。銷售介入產品、銷售骨科產品
及銷售血液管理產品所得收入分別為約人民幣2,195,700,000元、人民幣
1,439,400,000元及人民幣876,800,000元。
根據二零二四年年報, 貴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的純利有所增加乃主要由於銷售開支減少約人民幣247,000,000
元及其他收入、收益及虧損(主要指利息收入、增值稅退稅、政府補助、
匯兌收益╱(虧損)淨額、存貨減值損失以及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計量之
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收益╱(虧損))增加約人民幣58,100,000元所
致,及部分被所得稅開支增加約人民幣83,400,000元及毛利減少約人民幣
62,400,000元所抵銷。
下文載列 貴集團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的財務狀況摘要(摘錄
自二零二五年中期報告):
於二零二五年
六月三十日
人民幣百萬元
(未經審核)
非流動資產
15,438
流動資產
20,704
流動負債
5,556
非流動負債
4,891
淨資產
25,695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根據二零二五年中期報告, 貴集團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維持
穩健的流動資產淨值及資產淨值狀況。 貴集團最大的非流動資產項目
為物業、廠房及設備,佔其非流動資產約44.3%,其次為商譽,佔其非流
動資產約24.4%。 貴集團最大的流動資產項目為現金及銀行結餘,佔其
流動資產約43.2%,其次為應收貿易賬款及其他應收款項,佔其流動資產
約39.6%。 貴集團最大的流動負債項目為應付貿易賬款及其他應付款
項,佔其流動負債約75.7%。 貴集團最大的非流動負債項目為非流動借
款(主要包括國際金融公司貸款(未償還本金為約人民幣18億元並須於五
年後償還)以及銀行借款(未償還本金為約人民幣17億元並須於一至三
年內償還),佔其非流動負債約71.3%)。除非流動負債由二零二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的約人民幣33億元增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的約人民幣49
億元(主要由於借款的非流動部分由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約人
民幣18億元增加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的約人民幣35億元所致),及流
動負債由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約人民幣61億元減至二零二五年
六月三十日的約人民幣56億元(主要由於借款的流動部分由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約人民幣12億元減少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的約人
民幣9億元所致), 貴集團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的主要資產及負債
與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相比並無重大變動。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同時,誠如二零二四年年報所進一步指出,國內公立醫院集中帶
量採購政策對 貴公司部分產品價格和利潤的影響已逐步趨於穩定。例
如,誠如 貴公司進一步告知,此類產品包括公立醫院使用的周邊靜脈
導管,該產品屬一次性無菌醫療器材及醫院的主要採購項目。 貴集團已
採取「以量補價、降本強利」策略,以獲取量大,但單位價格較低的訂單。
繼二零二三年單價較二零二二年出現相對顯著降幅後, 貴集團於二零
二四年進一步下調相關產品單價,但降幅有所收窄(例如,二零二二年至
二零二四年期間,銷售予公立醫院的產品單價下降約37%,其中二零二三
年降幅約23%,而餘下降幅於二零二四年發生;與此同時,銷量於二零
二二至二零二四年增長約31%)。 貴公司將這一政策視為國內醫療市場
的常態化措施,並積極通過參與投標、優化市場策略等方式,努力擴大市
場份額,提升競爭力。一些宏觀因素仍然對 貴公司業績造成壓力,如美
元利率保持高位,增加融資成本;部分國內醫療機構客戶應收賬款賬期
延長增加了運營成本、降低資產周轉效率。以下為 貴集團於二零二四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按應收貿易賬款(扣除信貸虧損撥備)進行的賬齡分
析:
0至90天
91至180天
181至365天
365天以上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誠如 貴公司進一步告知,應收貿易賬款週期延長乃受多項因素影
響,包括但不限於近期宏觀經濟環境、醫療保險改革、部分國內醫療機構
因經營成本持續攀升導致財務負擔加重,以及部分大型醫療機構與 貴
集團合作及業務規模隨著時間不斷擴大而對付款核准程序與時間需求增
加,原因為通常較大金額的付款核准需經過更多行政程序。
誠如二零二五年中期報告所述,在國內市場方面,醫療機構診療需
求呈現區域分化和層級差異,這既帶來了挑戰,也創造了新的發展機遇。
得益於持續的產品創新和管道優化, 貴集團核心業務板塊銷量實現同
比增長。誠如 貴公司進一步告知,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
個月,其自去年底佈局的通用醫療器械圍術期系列產品組合的收入較二
零二四年同期實現較快增長,增幅約45%。面對醫療器械集中帶量採購政
策的深入推進,部分未進行集採產品逐步參與帶量採購,對相關業務線
的收入增速造成階段性壓力。例如,誠如上文所述,中國公立醫院針對周
邊靜脈導管價格與利潤實施的集中帶量採購政策已逐步穩定。誠如 貴
公司進一步建議,銷售予非公立醫院(如軍隊醫院)的周邊靜脈導管,以
及銷售予軍隊醫院的注射器產品,正逐步納入批量採購。為應對這一挑
戰, 貴集團通過多種措施開展供應鏈管理改進工作,成功實現成本降
低,同時加大市場拓展力度,推動相關產品銷量實現較快增長。
我們已計及上述 貴集團的財務狀況,以評估向威高集團採購產品
及向物流公司集團收取物流支援服務是否於 貴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
程中進行。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1.2
有關威高集團及物流公司之資料
誠如董事會函件所載,威高集團公司為一間於一九九八年八月根據中國
法律成立之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200,000,000元。威高集團公司為一
家綜合企業集團,從事於多項不同領域之業務,包括於中國生產及銷售醫藥及
醫療設備、物業開發、酒店業務以及餐飲服務及配送業務。
物流公司為一間於二零零六年五月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為人民幣99,000,000元,主要於中國從事醫療器械供應鏈物流服務。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
物流公司由上海固誠醫院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固誠」)及威高集團公司之全資
附屬公司威海維康醫療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分別擁有90%及10%權益。上海固誠
由威高集團公司、威高醫療投資控股及威海盛熙企業管理諮詢中心(有限合
夥)(「威海盛熙」)分別擁有70%、20%及10%權益。威海盛熙為一間於中國註冊
成立之股權投資公司,威海威高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由威高醫療投資控股擁有
98%權益,威高集團公司擁有2%權益)為其執行合夥人。
我們已透過案頭研究取得由獨立信貸評級機構聯合資信評估股份有限
公司於二零二五年出具的評級報告(「評級報告」),威高集團的核心業務仍
為醫療器械及藥品,其業務範圍涵蓋醫用製品、血液淨化、骨科、生物技術、
藥品、心臟器材、醫療商貿、房地產及金融等多個領域。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威高集團的綜合總資產約為人民幣777億元,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威高集團的綜合收入約為人民幣292億元。威高集團的長
期信用評級為AA+,評級展望為「穩定」。誠如評級報告進一步所述,威高集團
乃中國輸液組件及注射器領域的領先製造商之一。威高集團在高端輸液耗材、
血液設備及耗材、藥品包裝材料領域的國內市場份額為約70%,而威高集團在
骨科材料、血液淨化產品及心臟耗材領域的國內市場份額則為約30%。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由於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威高集團公司為持有 貴公司已發行股本總
額約46.22%之控股股東,故根據上市規則之定義,威高集團公司及物流公司均
為 貴公司之關連人士。
2.
訂立補充協議之理由及裨益
根據董事會函件,自 貴公司於二零零四年於聯交所上市以來, 貴公司已與
威高集團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有業務往來。威高集團公司乃綜合企業集團
並為可靠供應商,其為於(包括但不限於)生產醫療設備、衛生用品、醫用包裝材料
及製藥、酒店業務、建築以及提供餐飲服務及配送服務等行業擁有豐富經驗之長期
及具信譽之商業夥伴。根據採購框架協議向威高集團採購之產品屬醫療相關產品,
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設備、醫療原料、醫療包裝材料、藥品及醫療器械,用於 貴集團
主要業務分部,即生產臨床護理、醫學檢驗、麻醉及手術相關產品以及其他耗材、骨
科產品、腫瘤及血管介入器械、預灌封注射器及沖管注射器以及血液採集、輻射、貯
存、分離及滅菌消毒產品。經近期審閱 貴集團業務發展後, 貴集團致力於拓展其
市場、產品線及業務板塊。鑑於預期客戶基礎擴張(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貴集團在中國的客戶基礎新增196家醫院、26家其他醫療機構以及174家分
銷商)將帶動業務量增長,且預期 貴集團持續使用╱提供相關產品╱服務,且鑑於
相關框架協議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董事建議透過訂立補充協議重
續所有相關框架協議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補充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預期屬經常性質,並將在 貴集團及威高集團日常
及一般業務過程中定期及持續進行。補充協議項下擬採購的產品及服務將經過公平
磋商並與自獨立第三方獲得或向獨立三方提供的條款相似。
吾等之意見
誠如上文第1.2節各段所述,威高集團的業務範圍涵蓋多個領域,於二零
二四年錄得強勁的總資產及收入。同時,自 貴公司於二零零四年於聯交所上
市以來, 貴集團已與威高集團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及聯繫人有業務往來,而採
購框架協議及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分別於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二一年首次訂
立。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此外,誠如評級報告所述,威高集團在業內具有顯著影響力,威高集團
在國內高端輸液耗材、血液設備及耗材、藥品包裝材料領域的市場份額為約
70%,而威高集團在骨科材料、血液淨化產品及心臟耗材領域的國內市場份額
則為約30%。
鑒於威高集團在市場上的穩固地位, 貴集團多年來一直向威高集團採
購,而威高集團的主要業務包括物流服務,吾等贊同上述訂立補充協議的理
由,並認為向威高集團採購產品及接受物流公司集團的物流支持服務乃於 貴
集團的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進行。
3.
補充採購框架協議及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之主要條
款
於評估補充採購框架協議及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的
條款是否屬公平合理時,吾等已審閱如下所述各份補充採購框架協議及補充物流支
持服務框架協議的主要條款。
3.1
採購框架協議
協議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經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九
月二十七日、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二零二零
年八月二十六日、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二零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及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的補充協議補充)
期限:
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初步為期三年,先前延長至二零二五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根據補充採購框架協議目
前建議延長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根據採購框架協議,威高集團收取的價格應參考威高集團的標準價目表
(即威高集團在日常業務過程中向獨立第三方出售同類型產品的價格)或按
就 貴集團而言不遜於其他獨立第三方可獲得的條款釐定。 貴公司在下單前
將向威高集團採購產品的價格及付款條款與至少兩名獨立供應商就類似產品
收取或所報價格及付款條款作出比較,確保威高集團向 貴集團收取的產品價
格及提供的付款條款不遜於獨立供應商所提供者。倘發現威高集團所提供的
產品價格及付款條款遜於市場價格及付款條款, 貴公司將與威高集團及時磋
商,以作出調整且無論如何均須在向威高集團下達新產品訂單前完成協商。
此外,根據 貴集團有關 貴集團向威高集團採購產品之內部監控措施,
吾等注意到,已指定專人將威高集團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及條款與至少
兩家獨立供應商就類似產品或服務所收取或提供的價格及條款進行比較,以
確保威高集團向 貴集團所收取的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及條款不遜於獨立供應
商所提供的價格及條款。比較結果將提交 貴公司財務經理審批。有關 貴集
團採購產品所採納之內部監控措施之進一步資料及吾等之相關分析載於下文
「5.持續關連交易之內部監控及報告要求及條件」一節。
為評估 貴集團向威高集團採購產品之條款之公平性及合理性,吾等已
從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
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各期間(「回顧期間」) 貴集團向威高集團採購的三個收
入貢獻最大的產品類別中各隨機選出一種產品,並取得及審閱相關增值稅發票
(「增值稅發票」)作為單位定價的支持文件。吾等認為樣本文件的甄選基準屬
公平及具代表性,因為該等樣本文件概括地反映 貴集團與威高集團於回顧期
間就三個最大產品類別(按採購金額計)各自的不同產品進行的採購交易。鑑於
回顧期間已涵蓋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之相關補充協議延長期限下的
大部分期間,並計及審查樣本之目的,吾等認為回顧期間對於評估目的而言乃
屬充足且適當。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吾等已透過進一步取得及審閱相關交易的增值稅發票,將增值稅發票所
載的相關單價與威高集團成員公司於相若期間向其他兩名獨立客戶出售相同
產品的單價進行比較並透過取得及審閱相關協議,比對該等交易的付款條件。
根據吾等對上述事項的審閱,吾等注意到,威高集團向 貴集團提供的樣本中
的產品單價及付款條款就 貴集團而言並不低於威高集團向其獨立客戶提供
的產品單價。
吾等進一步從經選定樣本中挑選出五項交易,並取得及審查 貴集團向
獨立供應商採購的增值稅發票。吾等注意到,在審查的交易中,威高集團收取
的價格並不高於獨立供應商收取的價格及獨立供應商提供的付款條款並未優
於威高集團所提供的付款條款。
同時,吾等注意到,補充採購框架協議項下的經修訂付款條款(即 貴集
團須於交付前預先支付或於收到商品當日起一至六個月內支付)符合現行付款
條款(即 貴集團須於交付前預先支付或於收到商品當日起六個月內支付)。
3.2
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根據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物流公司集團收取的物流服務費不超過客
戶支付的總金額的3%。不超過3%的物流服務費乃 貴公司與物流公司經公
平磋商並參考(i)由獨立物流運營商向 貴公司提供的三份報價,(ii)於截至二零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期間內其他獨立物流運營商提供類似服務收取的
市場費用以及(iii)物流公司在日常業務過程中向其獨立客戶收取的費用後釐
定。 貴公司已於訂立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時將物流公司收取的費用與
至少三間獨立供應商的費用進行比較,以確保物流公司向 貴集團提供的費用
不遜於市場費率。 貴公司亦將不時(頻率不低於每半年一次)就市場價格及付
款條款與物流公司集團提供的物流支持服務的價格及付款條款進行比較。倘
發現物流公司集團提供的物流支持服務價格及付款條款遜於向 貴集團提供
的價格及付款條款, 貴公司將與物流公司集團及時磋商以作出調整,且無論
如何均須在向威高集團下達新物流支持服務訂單前完成協商。
此外,根據 貴集團有關物流公司集團向 貴集團提供物流支持服務之
內部監控措施,吾等注意到,指定員工已獲委派將物流公司集團提供的物流支
持服務的定價及條款與至少兩名獨立供應商就提供類似服務之收費或報價進
行比較,並確保物流公司集團提供物流支持服務之定價及條款不遜於獨立物
流服務供應商所提供者。有關比較將提交予 貴公司財務經理以進行審批。有
關 貴集團採購物流支持服務所採納之內部監控措施之進一步資料及吾等之
相關分析載於下文「5.持續關連交易之內部監控及報告要求及條件」一節。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為評估物流支持服務條款之公平性及合理性,吾等已從 貴集團通過物
流支持服務向三大最終客戶銷售的產品中,分別隨機選取截至二零二四年六
月三十日、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各
期間的每家客戶所售產品。吾等認為樣本文件的甄選基準屬公平且具有代表
性,原因為彼等概括了 貴集團向其主要客戶進行產品銷售,其中使用回顧
期間物流公司集團所提供的物流支持服務。鑒於回顧期間已涵蓋日期為二零
二三年八月三十日之相關補充協議延長期限下的大部分期間,並計及審查樣
本之目的,吾等認為回顧期間對於評估目的而言乃屬充足且適當。
就所獲得的樣品交易文件而言,吾等已對物流公司集團所提供之報價及
付款期限與 貴集團於同期自醫療器械行業的兩名獨立物流服務供應商取得
的類似物流服務的定價及付款條款進行比較。經審閱上述資料後,吾等注意
到(i)物流公司集團於樣本中收取的物流服務費不超過3%;及(ii)物流公司集團
於獲取樣本中向 貴集團提供的物流服務費不高於獨立物流服務供應商所提
供的物流服務費率。
關於物流公司集團所提供的付款條款,吾等已隨機取得並審閱物流公司
集團於回顧期間向獨立第三方提供物流支持服務之兩份協議,並注意到該付
款條款與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付款條款相同。吾等認為該等兩份文
件屬公平且具代表性,因其已大致說明物流公司集團就提供物流支持服務向
其獨立客戶收取費用之標準。
吾等注意到,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付款期限為自收到醫院付款
之日起30天內,而與兩家獨立物流服務供應商約定的付款期限則為:(i)自醫院
記錄相關交易並開具發票之日起360天;及(ii)自收到發票之日起120天。吾等自
評級報告注意到,威高集團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的應收賬款周轉率分別
為2.39倍及2.44倍(相當於應付賬款周轉天數分別約為152.7天及149.6天)。基於
上述數據並考量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的付款條款,與物流公司集團約定的
付款期限屬於兩家獨立物流服務供應商的付款期限範圍之內。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根據吾等審閱的樣本,吾等認為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的條款(包括物流
公司集團收取不高於3%的物流服務費及付款條件)均屬正常商業條款或對 貴
集團更為有利,且屬公平合理,並符合 貴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4.
建議年度上限
4.1
建議採購上限
(a)
年度上限及歷史交易金額的背景
下表載列(i)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的歷史或
現有年度上限;(ii)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及截至二
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個月的歷史交易金額;(iii)歷史或現有年度上
限的利用率;及(iv)截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各年 貴
集團自威高集團採購產品的建議年度上限(「建議採購上限」):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附註: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個月之利用率乃透過年化截至二零二五
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個月之交易金額計算,並與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現有年度上限進行比較而得出。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誠如董事會函件所述,建議採購上限乃參考多項因素釐定,包括(i)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六個月及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期間,採
購框架協議項下分別約為人民幣892.0百萬元、人民幣397.0百萬元及人
民幣701.7百萬元的歷史交易金額;及(ii)經計及產品的性質、市場發展趨
勢及 貴集團的預期業務發展後,截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對威高集團所提供產品的預計需求;(iii)威高集團將提
供產品之定價;及(iv)在其計算中採用緩衝金額約10%。吾等亦注意到,
截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議採購上限較截至二零二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增長約10.0%。誠如董事會函件進一步所述,因
人口老齡化及居民健康意識提升,推動醫療器械市場需求結構性轉變,
預期未來兩年部分其他高端醫療器械(包括臨床護理、醫療檢測設備、麻
醉及外科相關產品)的需求將持續增長。消費者對此類高端醫療器械的需
求隨時間推移持續增長,要求 貴集團更精準掌握市場發展動態,提供
多元化產品與服務。假設產品價格保持穩定,則預計截至二零二六年及
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的建議年度上限將分別為人民幣
1,100,000,000元及人民幣1,210,000,000元。
(b)
中國醫療器械行業市場前景及 貴集團業務發展
根據《醫藥經濟報》(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國家藥監局南方
醫藥經濟研究所(「南方醫藥經濟研究所」)主辦的中國醫藥產業綜合媒
體平台)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發佈的文章「2024年我國醫療器械產業發
展現狀」1(「三月文章」),受帶量採購等因素影響,醫療器械產業於二零
二四年將持續面臨較大下行壓力。然而,另一方面,國內醫療需求的穩定
增長與醫療器械出口的強勁復甦,將支撐行業平穩發展。
1
https://www.yyjjb.com.cn/yyjjb/202503/202503031032493249_20960.shtml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與此同時,根據三月文章,中國醫療器械企業的全球化進程已邁入
新階段。海外市場細分策略正進一步深化,產品「出口」路徑日益多元化。
儘管「以規模取勝」的策略仍是中低端產品的主流策略,但本地化程度正
逐步提升。企業透過設立本地工廠建立自有渠道,推動精益成本管控與
產品本地化調整,藉此擴大市場佔有率。
此外,根據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於國家高性能醫療器械創新中
心官網發佈的《2025醫療器材經濟信息發佈會召開!國創中心主任鄭海榮
院士作主題演講》一文2(「十月文章」),內容關於南方醫藥經濟研究所於
二零二五年十月舉辦的二零二五年醫療器械經濟信息發佈會,文中指出
國內醫療產品需求穩步增長,而中高階產品競爭力顯著提升。南方醫藥
經濟研究所估計,二零二五年中國醫療器械製造收入收較二零二四年將
增長約5%。
基於上文所述,吾等認為中國的醫療器械行業於未來數年可能會錄
得溫和增長。
(c)
使用採購產品之現有年度上限
吾等注意到,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採購產品
的利用率分別約為80.1%及59.5%,而截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
個月的利用率(按年化金額計算)約為56.1%。據 貴集團管理層告知,截
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十個月的利用率相對較低主要歸因於 貴集團面臨的持續定價壓力,致
使 貴集團於過去三年錄得收入下滑,儘管 貴集團各業務部門的產品
銷量保持增長趨勢(誠如二零二四年年報所述)。
2
https://www.nmed.org.cn/Content/xwzx/xw/2025-10/147219.html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d)
吾等之意見
吾等注意到,截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個月的實際交易
金額約為人民幣701.7百萬元,年化金額約為人民幣842.0百萬元。誠如上
文所述,國內公立醫院集中帶量採購政策對 貴公司部分產品價格的影
響已逐步趨於穩定及採購框架協議項下實際交易金額的下降幅度顯著收
窄,由二零二四年的約25.8%下降至二零二五年的約5.6%(按年化金額計
算),根據十月文章,估計醫療器械製造商於二零二五年的收入預計將增
加約5%,乃主要受國內醫療產品需求增長以及中高端產品競爭力顯著提
升所推動。
吾等進一步自 貴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內容有關
涉及收購山東威高血液淨化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威高血液淨化」,連同其
附屬公司統稱為「威高血液淨化集團」)之建議交易之公佈注意到,於完成
有關交易後,威高血液淨化可能成為 貴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 貴公
司持有其23.52%股權)。根據威高血液淨化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之招股章程(「威高血液淨化招股章程」),於截至二零二二年、二零二三
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威高血液淨化集團自威高集團
公司之附屬公司山東威高腎科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威高腎科醫療」)作出
之採購金額分別約為人民幣86.2百萬元、人民幣107.8百萬元及人民幣98.5
百萬元。威高血液淨化已進一步承諾,自二零二四年(包括該年)起,自威
高腎科醫療作出之年度採購金額不應超過人民幣100.0百萬元(不含稅)。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經計及二零二五年的年化採購金額、上文所述的醫療器械製造商預
期收入增長、威高腎科醫療的年度最高採購金額及增值稅率13%以及10%
的緩衝空間,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估計採購金額為
約人民幣1,096.8百萬元,已約佔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建議採購上限的99.7%。此外,鑒於(i)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的實際交易金額已達人民幣1,200.0百萬元以上;(ii)截至二零二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議採購上限僅佔 貴集團截至二零二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銷售成本的約16.9%;及(iii)需應對可能刺激未來
產品採購之不可預見事件,故吾等認為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的建議採購上限人民幣1,100百萬元屬合理。
截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建議採購上限較二零
二六年有所增長主要反映由行業驅動的預計增長以及交易緩衝。
經計及上述因素,特別是:(i)中國醫療器械行業預期將保持溫和
增長,且中國公立醫院實施的集中帶量採購政策所帶來的影響正逐步穩
定;(ii) 貴集團近期財務表現及展望;(iii)截至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個月採購框
架協議項下的歷史交易金額;及(iv)為應對刺激未來產品採購之不可預見
事件而預留之合理緩衝空間,吾等認為建議採購上限屬公平合理。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4.2
建議物流上限
(a)
年度上限及歷史交易金額的背景
下表載列(i)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的過往或
現有年度上限;(ii)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及截至二
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個月物流公司集團就 貴集團透過物流公司
集團向客戶作出銷售而結算的實際金額(即客戶支付總額扣除不超過3%
物流服務費後的淨額)(「結算金額」);(iii)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兩個年度及截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個月由物流公司集團
收取的相應物流服務費;(iv)過往或現有年度上限的利用率;及(v)截至二
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各年,物流公司集團向 貴集團提
供物流支持服務的建議年度上限(「建議物流上限」):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附註: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個月之利用率乃透過年化截至二零二五
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個月之交易金額計算,並與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現有年度上限進行比較而得出。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誠如董事會函件所述,建議物流上限乃根據多項因素釐定,包括
(i)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
日止六個月及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期間,物流公司集團就 貴集團透過物流公司集團向客戶作出之銷售結
付歷史金額分別約人民幣3,169.2百萬元、人民幣1,687.5百萬元及人民幣
2,624.5百萬元;(ii)在考慮客戶基礎(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 貴集團在中國的客戶基礎新增196家醫院、26家其他醫療機構以
及174家分銷商)擴張之前提下,截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使用物流公司集團提供的物流支持服務向客戶銷售
產品的預計銷量;(iii)中國醫療器械行業之預期增長。就此而言, 貴公
司注意到,中國政府持續加強對創新醫療器械與設備之支持力度,並鼓
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以促進高端醫療設備之國產化。國內醫療需求之穩
步增長及設備出口之強勁復甦,將持續支撐行業穩健發展,從而有望帶
動物流公司集團對 貴集團物流支援服務之需求預期上升;(iv) 貴集團
之預期業務發展(經考慮 貴集團持續擴張其市場、產品線及業務板塊
之努力(預計未來三年將有超過100款新產品獲得監管批准並陸續推出上
市,其中包括輸液及泌尿耗材等));(v) 貴集團向使用物流公司集團提
供之物流支持服務銷售或預計銷售產品之中國客戶數目;(vi)計算中採
用約10%的緩衝量;及(vii)物流公司集團將提供之物流支持服務之定價
不超過客戶支付最終價格的3%。吾等亦注意到,截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議物流上限項下之結算金額較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議物流上限項下之結算金額增長約11.6%。
(b)
中國醫療器械行業之市場前景及 貴集團之業務發展
經計及「4.1建議採購上限」一節之上文「(b)中國醫療器械行業之市場
前景及 貴集團之業務發展」相同段落之討論,吾等認為中國醫療器械行
業於未來數年可能出現溫和增長。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c)
使用物流支持服務之現有年度上限
吾等注意到,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之結算
金額之使用率分別為約59.0%及72.0%,而截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止十個月(透過年化金額計算)之利用率為約60.6%。同時,截至二零二四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之物流服務費之使用率分別為約56.9%及
55.7%,而截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個月(透過年化金額計算)之
使用率為約46.5%。誠如 貴集團管理層所告知,儘管結算金額之使用率
相對較高,惟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物流服務費之使
用率相對較低,乃主要由於物流服務費上限乃根據最高費率3%釐定,而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止十個月之平均物流服務費分別僅為約2.3%及2.3%以及物流公司集團註
冊為醫院註冊物流運營商所需時間較長且存在行政障礙。吾等注意到,
結算金額與物流服務費的使用率相對較低,此情況與公立醫院集中帶量
採購政策導致產品定價下降的趨勢相符。
(d)
吾等之意見
吾等注意到,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化結算金
額(基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十個月的實際結算金額進行年
化計算)較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實際結算金額略微
下降約0.6%。誠如上文所述,中國公立醫院集中帶量採購政策對 貴公司
部分產品價格的影響已逐漸趨於穩定。根據十月文章,估計醫療器械製
造商於二零二五年的收入預計將增長約5%。經計及二零二五年的年化結
算金額、醫療器械製造商預期收入增長及10%的緩衝空間,截至二零二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估計結算金額為約人民幣3,637.6百萬元,佔
建議物流上限項下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結算金額約
97.8%。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吾等進一步注意到,建議物流上限項下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結算金額僅較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之預測結算金額增長約7.5%,而較建議物流上限項下截至二零二七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結算金額增長約11.6%。吾等注意到,實際結算
金額於二零二三年至二零二四年間錄得相對大幅下降,而截至二零二五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化結算金額(基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十月
三十一日止十個月實際結算金額進行年化計算)與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實際結算金額相比,略微下降約0.6%,與二零二四年
年報所述集中帶量採購政策之影響一致。經計及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化結算金額出現此邊際性下降,且誠如十月文章所
述,國內醫療產品需求持續穩定增長,中國公立醫院集中帶量採購政策
的性質(公立醫院擁有其自身指定的物流服務供應商,而供應商(包括 貴
集團)必須與之合作),並預留合理緩衝空間,吾等認為截至二零二六年
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建議物流上限項下的結算金額預
測增長屬合理。
另一方面,吾等注意到,建議物流上限項下截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之物流服務費仍為建議物流上限項下
結算金額之3%。吾等認為,有關費率乃參考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
項下之定價政策釐定,故根據該費率設定預期物流服務費上限屬合理。
經計及上文所述者,吾等認同 貴公司之意見,認為建議物流上限
屬公平合理。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5.
持續關連交易之內部監控及報告要求及條件
5.1
內部監控措施
(a)
採購產品
根據吾等與 貴集團管理層之討論及誠如董事會函件所披露,吾
等獲悉 貴集團已就其向威高集團採購產品或服務採納以下內部監控措
施:
•
於下單前,專職人員(為 貴集團相關業務單位的採購經理)
應將所採購產品之定價及條款與至少兩名獨立供應商就類似
產品所收取或所報的定價及條款進行比較,並確保威高集團
向 貴集團收取之產品之定價及條款不遜於獨立供應商所提
供者。該比較將提交 貴公司財務經理審批;及
•
財務主管負責不時監督交易金額(頻率不得低於每季度一
次)。倘若於季度末時,交易金額已接近該年度的相關年度上
限的25%之倍數使用率,則財務經理將立即審查相關原因,評
估是否有必要修訂年度上限並向董事會報告(如必要)。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b)
物流支持服務
就物流支持服務而言, 貴集團已採納下列內部監控措施,以持續
監察物流支持服務:
•
於訂立任何物流支持服務協議(包括任何重續或補充協議)
前, 專職人員(為 貴集團相關業務單位的採購經理)應於考
慮交付規模、交付地點、所需時間以及任何特殊要求(如特殊
醫療物品或設備的存放)後,對所需物流支持服務進行檢討及
評估。此外,專職人員(為 貴集團相關業務單位的採購經理)
應將物流公司集團提供的物流支持服務的定價及條款與至
少兩名獨立供應商就提供類似服務之收費或報價進行比較,
並確保物流公司集團向 貴集團提供物流支持服務之定價及
條款不遜於獨立物流服務供應商所提供者。有關比較將提交
予 貴公司財務經理以進行審批;
•
財務主管應不時(頻率不得低於每半年一次)查閱市場價格變
動,審閱市場價格並將其與物流公司集團提供的服務的定價
及條款進行比較,以確保物流公司集團向 貴集團提供的定
價及條款不遜於其他獨立物流服務供應商所提供者;及
•
財務主管負責不時監督交易金額(頻率不得低於每季度一
次)。倘若於季度末時,交易金額已接近該年度的相關年度上
限的25%之倍數使用率,則財務經理將立即審查相關原因,評
估是否有必要修訂年度上限並向董事會報告(如必要)。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5.2
吾等對內部監控措施之分析
吾等已審閱 貴集團的內部監控政策,並與 貴集團管理層進行討論
以了解有關程序。就各類持續關連交易而言,吾等亦已按「3.補充採購框架協
議及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之主要條款」一節所述審
閱 貴公司提供之文件樣本,並注意到其符合上文所述之定價政策。
此外,根據上市規則第14A.55至14A.59條,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下列年度
審閱規定:
(a)
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每年審閱持續關連交易,並於年報內確認,持
續關連交易是否:
(i)
於 貴集團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
(ii)
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訂立;及
(iii) 根據規管持續關連交易之協議及按公平合理並符合股東整體
利益之條款訂立;
(b)
貴公司必須委聘其核數師每年對持續關連交易作出報告。 貴公司
核數師必須向董事會發出函件,確認彼等是否已注意到任何事項,
致使彼等相信持續關連交易:
(i)
並未經董事會批准;
(ii)
於所有重大方面並不符合 貴集團之定價政策(如持續關連交
易涉及 貴集團提供貨品或服務);
(iii) 於所有重大方面並非根據規管持續關連交易之有關協議訂
立;及
(iv)
已超出上限。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c)
貴公司必須准許及確保持續關連交易的對手方准許 貴公司核數
師就對持續關連交易作出報告目的充分取得其記錄;及
(d)
倘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或 貴公司核數師無法確認所規定的事
宜, 貴公司必須即時知會聯交所及刊發公佈。聯交所可能要
求 貴公司重新遵守公佈及股東批准規定及可能施加額外條件。
吾等進一步注意到,誠如 貴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的年報及二零二四年年報所述, 貴公司核數師確認,彼等尚未注意到任何
事項促使彼等認為有關持續關連交易(包括截至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貴集團向威高集團採購產品及物流公司集團向 貴集團
提供物流支持服務)在所有重大方面並無按照各定價政策進行,且在所有重大
方面並無根據規管該等交易之有關協議訂立。
5.3
吾等之意見
經計及上述持續關連交易附帶的內部監控措施及報告規定,尤其是(i)透
過建議年度上限方式限制持續關連交易的價值;及(ii)獨立非執行董事及 貴
公司核數師持續審閱持續關連交易,吾等認為已存在合適措施以監察進行持
續關連交易及協助保障獨立股東之利益。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
推薦意見
經考慮上述主要因素及理由後,吾等認為(i)補充採購框架協議及補充物流支持
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之持續關連交易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於 貴集團一般及日常
業務過程中進行,屬公平合理並符合 貴公司及獨立股東的整體利益;及(ii)各建議
年度上限就 貴公司及獨立股東而言屬公平合理。因此,吾等建議獨立董事委員會
推薦獨立股東就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提呈之普通決議案投票贊成,以批准補充協議
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以及各建議年度上限。
此 致
獨立董事委員會及列位獨立股東 台照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朱先生為於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註冊的持牌人士,亦為鎧盛資本有限公司
的負責人員,鎧盛資本有限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進行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
意見)受規管活動。朱先生曾為多項涉及在聯交所上市公司的交易提供獨立財務顧
問服務。
黎先生為於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註冊的持牌人士,亦為鎧盛資本有限公司
的負責人員,鎧盛資本有限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進行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
意見)受規管活動。黎先生曾為多項涉及在聯交所上市公司的交易提供獨立財務顧
問服務。
附錄一
1.
責任聲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規則而提供有關本集團之資料,各董事願對此共同及個別
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及確信,本通函所載資
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完整,且無誤導或欺詐成分,本通函亦無遺漏其他事宜,致
使本通函所作出之任何聲明或本通函產生誤導。
2.
權益披露
(i)
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員於本公司股本及相聯法團之權益及淡倉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
(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之股份、相關股份或債權證中擁有根據證
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將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之權益或淡倉(包
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相關條文其被視作或被視為擁有的權益及淡倉),或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將須記入該條例所述之登記冊之權益或淡倉,或
根據上市規則附錄C3所載的上市公司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標準守
則」)將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之權益或淡倉如下:
(a)
於股份之好倉
4.
相關權益為根據二零一四年股份獎勵計劃授出的內資股。
(b)
於本公司相聯法團之股份及相關股份的好倉
(i)
威高醫療投資控股持有本公司控股股東威高集團公司89.83%股權。
(ii)
該等相關股份為授予盧均強先生並根據山東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之附屬公司)之股份獎勵計劃歸屬之激勵
購股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董事及本公司主要
行政人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
的股份、相關股份或債券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7及第8
分部將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的權益或淡倉(包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有關條文彼被當作或視為擁有的權益及淡倉),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52條須登記於該條所指登記冊的權益或淡倉,或根據標準守則須知會本
公司及聯交所的權益或淡倉。
(ii)
主要股東於股份及相關股份中的權益及淡倉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就董事所知,以下人士(董事及本公司主要行政人
員除外)或機構於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2及3
分部的規定或已記入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須存置之登記冊內之
5%或以上權益或淡倉:
1.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4 , 5 4 3 , 4 1 6 , 3 2 4 股,包括
4,495,116,324股H股(不包括27,216,000股庫存股份)及48,300,000股內資股。
2.
威高國際資本有限公司(「威高資本」)由威高集團公司持有100%權益。本公司由威
高集團公司持有45.94%權益,而威高集團公司由威高醫療投資控股持有89.83%權
益。威高醫療投資控股由陳學利先生持有50.80%權益。因此,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XV部,陳學利先生及威高醫療投資控股被視為於威高集團公司及威高資本所持
本公司股份中擁有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
於須由本公司存置的登記名冊及就董事所知,並無任何其他人士(董事除外)於
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的條文向本
公司披露的權益或淡倉。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並無獲任何人士(本公
司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除外)知會其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
部之條文項下股份及相關股份中之權益或淡倉,或擁有記入根據證券及期貨
條例第336條須予存置之登記冊內之權益或淡倉。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董事或建議委任董事為於本公司股份及相關
股份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之條文須向本公司披露
之權益或淡倉之公司之董事或僱員。
3.
服務協議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董事與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訂立或擬訂立本集團
不可於一年內免付賠償(法定賠償除外)而終止之服務協議。
4.
專家資格及同意書
以下為其所出具意見或建議收錄於本通函的專家之資格:
名稱
資格
鎧盛資本有限公司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進行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
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以上專家已就刊發本通函出具同意書,同意以其各自出
現的形式及涵義收錄其函件、建議及意見並引述其名稱,且迄今並無撤回同意書。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以上專家概無直接或間接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擁有
任何股權或任何認購或提名他人認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證券的權利(不論可否依
法強制執行)。
附錄一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以上專家概無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自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刊發的經審核賬目之編製日期)以來收購、出售或
租用,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建議收購、出售或租用的任何資產中,擁有任何權益。
5.
重大不利變動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董事並不知悉本集團之財務或貿易狀況自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刊發的經審核財務報表之編製日期)以來出現任何
重大不利變動。
6.
董事於重大交易、安排、合約及資產之權益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董事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自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已刊發經審核賬目之編製日期)以來所收購或出售
或租賃,或擬收購或出售或租賃之任何資產中擁有任何直接或間接權益。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任何董事於當中擁有重大權益及對本集團業務而
言屬重大且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存續之其他合約或安排。
7.
董事於競爭業務之權益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董事或其各自的緊密聯繫人於任何與本集團業務
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業務中擁有任何權益。
附錄一
8.
備查文件
以下文件之文本將於本通函日期起至本通函日期起計14日(包括該日)止期間
內於聯交所網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網站(www.weigaogroup.com)上刊登:
(a)
採購框架協議;
(b)
補充採購框架協議;
(c)
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
(d)
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
(e)
獨立董事委員會建議函件,全文載於本通函第27至28頁;
(f)
獨立財務顧問函件,全文載於本通函第29至61頁;及
(g)
本附錄第4段所述之書面同意。
9.
其他事項
本通函之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附錄二
李強先生
李強先生(「李先生」),50歲,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審核委員會、薪酬委
員會、提名委員會及企業管治委員會各自之成員。李先生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加入
本公司。彼現任國浩律師事務所執行合夥人、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管理合夥人。
李先生主要從事資本市場領域的法律業務,包括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上市、併購重
組。李先生同時擔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金融業務委員會委員、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員及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於加入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之前,二零零三年三
月至二零零五年四月,李先生就職於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助
理;一九九九年九月至二零零零年八月就職於聯想集團有限公司擔任市場經理;
一九九七年七月至一九九九年六月就職於中國工藝集團有限公司擔任職員。李先生
曾為超過四十家公司赴境內外上市、重組提供法律服務,具有近二十年豐富的上市
法律經驗。李先生曾為安徽省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碼:603815.SH)的獨立
董事。李先生現時擔任上海安諾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碼:300067.SZ)、青島
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碼:002899.SZ)的獨立董事。
李先生獲得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學士及法學碩士;芝加哥肯特法學院法學
碩士及中歐國際工商學院EMBA學位。
待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批准後,本公司將與李先生訂立服務合約,以重續
其任期,自股東特別大會日期起計為期三年。李先生須根據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規
定至少每三年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一次。任何一方均可透過向另一方
提供不少於三個月之書面通知終止服務合約。李先生有權收取董事袍金每年人民幣
150,000元,該金額乃參考其資歷、於本公司所承擔的職務及職責程度以及現行市況
釐定。
李先生已確認(a)彼符合上市規則第3.13(1)至(8)條所列各項因素有關的獨立
性;(b)彼過往或目前並無於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業務中擁有財務或其他權益,亦
無與本公司任何核心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有任何關連;及(c)彼獲重新委任時
並無其他可能影響其獨立性的因素。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及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李先生與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或主要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係,且並無於股份中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XV部所界定之任何權益。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及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李先生於過去三年並無擔任其證
券於任何香港或海外證券市場上市之上市公司之任何董事職務。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及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並無有關李先生之其他資料須敦
請證券持有人垂注或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條予以披露。
山東威高集團醫用高分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Weigao Group Medical Polymer Company Limited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066)
(股份代號:1066)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茲通告山東威高集團醫用高分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
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八時三十分假座中國山東省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
開發區威高路1號二樓舉行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以審議並酌情通過下列
各項決議案:
除另有界定者外,本通告所用詞彙與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之
通函(「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普通決議案
1.
謹此批准及確認採購框架協議(經補充採購框架協議補充)(註有「A 」字
樣之文本已提呈大會並由大會主席簡簽,以資識別)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
(包括年度上限),以及謹此授權任何一名董事於其認為對使採購框架協
議(經補充採購框架協議補充)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生效而言屬必要之
情況下進行一切有關行動或事宜及簽署一切文件;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2.
謹此批准及確認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經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
補充)(註有「B」字樣之文本已提呈大會並由大會主席簡簽,以資識別)及
據此擬進行之交易(包括年度上限),以及謹此授權任何一名董事於其認
為對使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經補充物流支持服務框架協議補充)及其
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生效而言屬必要之情況下進行一切有關行動或事宜及
簽署一切文件;
3.
重新委任李強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及
4.
審議及批准變更公司類型,並授權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處理
相關登記及修訂程序,以及因變更公司類型而產生的其他相關事宜。
承董事會命
山東威高集團醫用高分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龍經
中國威海市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會包括:
獨立非執行董事
李國輝先生
孟紅女士
李強先生
孫恆先生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附註:
1.
為確定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三)舉行的股東特別大會的參會股東人選,本公司將於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三)
(包括首尾兩天)期間暫
停辦理H股股份過戶登記,期間將不會進行H股的股份過戶。為符合資格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
會上投票,股東應確保全部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須不遲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五)
下午四時三十分交回本公司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
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以進行登記。
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的地址如下:
香港
夏慤道16號
遠東金融中心
17樓
傳真:(852) 2810 8185
2.
根據上市規則,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所作的任何表決必須以投票方式進行。故此,股東特別大會通
告所載決議案表決將以投票方式進行。有關投票結果將於股東特別大會後上載於本公司的網站,
網址為www.weigaogroup.com,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的網站,網址為www.hkexnews.hk。
3.
凡有權出席上述通告召開的股東特別大會並在會上表決的股東均有權委派一名或數名代表代其
出席會議,並代其投票。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4.
委任代表之文據及簽署人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
文件,不遲於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24小時填妥及交回本公司H股股份過
戶登記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如為H股持有人),方為有效。
5.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出席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6.
如屬聯名股東,較優先的聯名股東所作出的表決,不論是親自或由代表作出的,須被接受為其餘
聯名股東的唯一表決。就此而言,股東的優先次序須按本公司股東名冊內與有關聯名持股相關
的聯名股東排名先後而定。
7.
親身或透過委任代表出席是次會議的股東的交通和食宿費用自理。股東或其委任代表出席股東
特別大會時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