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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国家药监局 综合:水晶
2025年1月10日,国家药监局公布4起药品违法案件典型案例。其中,陕西富捷药业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被列为药企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该公司中药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50万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副总陈某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常务副总被十年禁业
2024年6月11日,陕西省药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第202404号)》(以下简称《公示表》)显示,陕西富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富捷药业)因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被罚150万元,其常务副总被处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公示表》指出,陕西富捷药业违反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九条,《中药提取物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六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条等规定。
据悉,《通知》第九条要求,备案的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GMP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其产品质量,其日常监管由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细则》第六条要求,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应及时通知相关中药提取物使用企业,并提交变更相关资料,按相关程序和要求重新备案。
依据有关规定,陕西省药监局对陕西富捷药业处150万元罚款,并要求其停产停业整顿2个月。
对陕西富捷药业相关负责人均处以没收2022年1月至2023年11月从该公司所获收入的处罚。该公司质量受权人石某某、生产负责人刘某某、库房管理员吴某某被分别罚款约19.54万元、17.90万元、13.31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陈某某在没收所获收入的基础上,罚款所获收入的22%,共计约10.29万元。
该公司常务副总陈某某在没收所获收入的基础上,罚款所获收入的38%,共计约15.23万元,并要求10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自2024年以来,除陕西富捷药业外,还有多家药企因违反相关规定,其相关负责人被处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全部被禁业30年
2024年6月14日,河北药监局发布了行政处罚通知,河北弘汉药业有限公司因未遵守GMP被处罚177.5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全部被禁业30年。
河北弘汉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生产负责人分别自2024年5月30日至2054年5月29日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2、企业负责人被禁业
2024年2月27日,江西省药监局发布的处罚通知显示,该公司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节严重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企业负责人被禁业。
3、法定代表人、原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禁业:2024年8月2日,甘肃省药监局公布2024年第二批8起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其中,甘肃易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成为典型案例。
2019年9月,甘肃省药监局根据线索,对甘肃易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开展飞行检查。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淡豆豉为假药,枳实、地骨皮为劣药;该公司自2018年6月以后生产的药品未经检验即销售,并有编造成品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1年11月,古浪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该公司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426.1元;判决法定代表人高某、原生产负责人陈某某、质量负责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对该公司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劣药违法所得8100元,并处2.4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21年11月被公告注销);对高某、陈某某、李某某给予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4、质量负责人、显微鉴别操作人,三年禁业: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期间,四川同创康能药业有限公司在原药材检验时电子显微鉴别图谱未标注被鉴别产品的批号,检验记录不可追溯,部分中药材显微鉴别套用图谱,记录不真实。
显微鉴别操作人在无法清晰辩识显微特征的情况下擅自套用以前的图谱。
质量负责人未对范中飞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将其安排至显微鉴别岗位,质量管理工作中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范中飞的违法行为。
对同创康能公司罚款30万元;
对质量负责人没收其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同创康能公司所获收入148156.85元,罚款7407.8元,禁止其在2024年7月4日至2027年7月3日期间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显微鉴别操作人没收其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同创康能公司所获收入35065.92元,罚款1753.30元,禁止其在2024年7月4日至2027年7月3日期间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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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等6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共12家企业生产的2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4批次环孢素软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装量差异。 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抗菌消炎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 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黑龙江参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清瘟解毒丸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济南三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鲜竹沥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pH值。 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河北弘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瓜蒌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检验,标示为山西和仁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万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福华药业有限公司、江西信健药业有限公司、江西齐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西民生堂中药研制有限公司、甘肃康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8批次红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河北弘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鸡血藤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特此通告。 附件:1.27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 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2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58号通告附件1.docx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58号通告附件2.docx
B证管好,下一步要开始管“C证”了。
撰文| 长路
FDA又把一家中国药企“挂网上”了。
在“医药一哥”收到来自FDA的警告信后,广州白云山敬修堂最近也收到了来自FDA警告信。从FDA官网披露的信息来看,FDA在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敬修堂有违反CGMP(现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的问题。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大对出口药品的GMP合规性检查、完善出口药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就像不久前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出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把专供出口而不在国内销售的药品生产质量监管纳入了政府监管。
但话说回来,对药品生产质量的强监管不单单是针对出口药品。
不管药品的流向是哪儿,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和GMP合规一直是药品生产不能逾越的一道“红线”。
只拿近半年来说,多个省份连续公布了违反GMP规范的处罚通报。
先是6月,陕西省药监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陕西富捷药业有限公司未遵守GMP组织生产,停产停业整顿2个月,处150万元罚款;常务副总处以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处罚。
紧接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家名为弘汉药业的中药饮片企业,因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被罚177万元的同时,还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生产负责人更是集体被禁业30年。
到了7月,四川公示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四川同创康能药业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显微鉴别人员严重违反GMP被处罚。对企业罚款30万元;对质量负责人罚没合计15.6万元,三年禁业。
就在本月,甘肃更是公布8起药企违反GMP、造假行为进行的相关处罚。
少则禁业5年、10年,多则长达25年、30年,甚至核心班子“全军覆没”,也难怪有人说,罚款又禁业,现在药企生产、质量负责人,越来越像高危职业了。
MAH制度自试点开始到现在九年的时间,全面落地也进入第五年,解放药企生产力、促进行业资源流动和整合的同时,也经历过“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局面。
尤其在MAH制度实施后呈雨后春笋般涌现的B证企业,没有完整的生产体系或未经过GMP认证全链条的培训过程和认证过程,导致很多B证企业对于委托生产环节的质量管理问题认识不足,乃至管理缺失。B证停发也成了一时之间,产业界中的传言。
事实真的如此吗?
面对着更加复杂的行业态势,围绕MAH相关制度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的呼声不绝于耳。
尤其是在对B证(委托)企业监管收严的大背景下,被强监管的只是B证吗?
C证,要小心了
“国家局下一步要开始研究对C证(受托企业)的管理了。”在不久前召开的第三届MAH合作与创新大会中,一位省药监局负责人透露了这样一则重磅消息。
听到这,在场众多B证企业质量负责人连连点头。
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规定了,在药品全生命周期中,持有人负有主体责任。也就是说,从研发,到注册、生产、流通、使用、上市后的风险监测,MAH都是第一责任人。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会会长、国家药监局药品管理法宣讲团成员唐民皓具体解释道:“谁拿了注册证,谁就是第一责任人,这是和过去各环节由各主体承担责任最大的差异。”
经过5年的全面落地执行,MAH制度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许多上市许可持有人只是为了持证的权益,并没有真正想去承担后期长远布局的责任,对供应链、对研发管理、对生产、对注册法规等等问题的把控是不足的,也就导致了现在行业里出现了很多小而散、并且不具备全产业链的管理能力以及产品的布局能力。
面对MAH制度执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药监部门通过一系列管理规定明确了企业生产环节五大岗位职责、资质,出台了史上最严、最细的委托生产文件。
B证企业的确要承担起药品全流程的质量管理能力,但产业也同样呼吁,药品全流程的监管,只查B证就够了吗?
“从实验室的研发到上市后风险监测,这样长的产业链条,所有环节出现的问题都归结到MAH身上,给MAH过多压力的同时,是否也会带来新的问题?”唐民皓直言,比如从2023年开始被越来越广泛关注到的MAH委托生产问题。B证委托C证(受托企业)生产的确要做到质量的监管,但在严管B证企业的同时,是不是同样要关注,C证在这一环节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又有哪些地方缺失了?
在更加规范和全面地对MAH在全生命周期的责任进行监管的同时,对相关责任方的关注度似乎还不够。唐民皓建议,下一步可以研究“如何在全生命周期的责任当中,更合理地分配权责管理。
以委托生产为例,B证、C证企业应当并重。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如何更好地配置双方权责,是研究重点。在唐民皓看来,后续在制度设计当中,一方面,MAH不能放弃其应有的职责,另一方面,相关主体的责任要有更多的阐述和归置。
对于B证与C证来说,受托方和委托方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应当具有契约精神和契约能力。所谓契约精神,就是要言而有信,按照合同约定去做,按照质量管理的要求去做,持续合规。契约能力则是彼此双方在进行契约合作时,都要有能力判断生产过程中的风险以及质量的保证。
上海市药监局相关负责人在第三届MAH合作与创新大会中分享了未来上海在MAH监管中的趋势,其中就包括了B证、C证并重。该负责人表示,在关注B证企业的同时,监管部门也会关注C证受托企业的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只有法规落实了,才能为高质量发展夯实安全基础。无论是B证企业还是C证企业,都要推进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完善,进一步优化产品管线。
有行业观点认为,在一系列政策法规的指导下,当B证企业的管理能力、管理体系都得到了提升,反而是受托的C证企业无法达到相关的质量管理要求时,同样会面临“开倒车”的问题。因此,C证企业的能力建设、什么样的企业可以接受委托将会是政策下一步的关注点。
安徽省药监局相关负责人则表示,B证持有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将进一步得到压实,委托生产将回归理性;C证受托药品生产过程管理责任将进一步得到全面加强,加强C证管理也是今年药监部门的重点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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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B证,但没停发
严查B证也成了过去一段时间的“热词”,甚至出现了“B证审批已经暂停”“不具备生产资质就拿不到B证的隐形门槛”等等传言。
各省局的B证到底还发不发了?
答案是,还在发。
据CIO在线数据,2024年上半年,全国新增B证企业共431家,其中江苏、浙江、安徽增长位列前三名,分别是60、44、39个,其中江苏新增B证企业数量占到全国14%,浙江占10.2%,紧跟其后的是北京、黑龙江,分别是36和32个。增长数量在10-30个之间的省份有9个,增长为个位数的省份有14个。
值得注意的是,B证大省广东在今年上半年并未下发新的B证,有观点认为,这或许是处在调整期的信号。
虽然B证还在发,但审核门槛是真实地提升了。
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药监局和各省市先后出台一系列标准和监管要求,特别是对B证企业的委托生产更是提出更高门槛的要求,对B证企业委托检验、质量受权人等也提高了门槛要求。
从“以生产为核心,生产企业为主体委托研发、委托销售的模式”变为“以研发为核心,上市持有人许可委托生产、委托销售的模式”,对持有人而言,不用想着大量投入建立重资产的生产体系,企业经营的核心就是研发,对创新成果的快速转化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
而在实施MAH制度的过程中,问题同样是逐渐暴露。
此前广东省药监局审评认证中心曾对该省30家B证申报方现场检查发现的260条缺陷进行了分析,其中,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存在缺陷条数就占比63%,机构与人员存在缺陷条数占比25%。
矛盾的愈发凸显也给监管带来了更大压力。“一些省份对上市持有人许可制度收紧,是可以理解的。”在第三届MAH合作与创新大会中,一位与会嘉宾这样说道。
B证企业不能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负责人不能实现独立,选择当“甩手掌柜”,甚至是相关负责人并未落实到岗等问题,近两年层层暴露出来。有地方药监局相关负责人曾告诉E药经理人,“曾出现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在生产前引进关键人员,许可证批了,企业养不起就放弃了。” 这也为如今监管部门对B证类药企审批收紧埋下伏笔。
在浙江、上海、江苏、安徽等多地药监局的监管中,问题都不约而同的指向了:B证企业在关键人员任职不独立、人员配备不齐、人员资质不足。
总结来看,其一是MAH关键岗位人员存在重复任职。通过查询社保缴纳记录、个税缴纳记录,在多个省均发现有持有人关键岗位人员在其企业重复任职的情况,不符合有关政策要求。其二是人员配备不足、人员资质不满足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如资质断档、履职能力不足,无药品商业化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历等等。
对于这些问题,有人认为,省局可以对B证企业进行定期的系统培训,并送到A证企业进行实践、学习,了解A证的GMP认证过程和监管过程,把原来认识薄弱的地方补齐,这样降低整个监管过程的风险,能够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江苏出招了——闭卷考试。
今年7月,江苏省药监局宣布以抽查考核的方式,通过线上线下考试、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企业关键人员学法效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估企业落业主体责任绩效的重要指标。
广东也紧随其后。
广东省药监局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B证持有人匹配的关键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需要定期进行法规和能力考核。
当然,也不仅仅是这两个省份,在132号公告发布后,先后有北京,山东,山西,福建,黑龙江,上海等多地发布了加强B证企业检查、提升考核力度,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检查的相关政策落地。和泽医药创始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倪晟直言,确保药品生产质量的安全是作为药品上市持有人的底线。
一审| 黄佳
二审| 李芳晨
三审| 李静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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