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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等6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共12家企业生产的2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4批次环孢素软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装量差异。 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抗菌消炎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 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黑龙江参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清瘟解毒丸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济南三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鲜竹沥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pH值。 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河北弘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瓜蒌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检验,标示为山西和仁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万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福华药业有限公司、江西信健药业有限公司、江西齐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西民生堂中药研制有限公司、甘肃康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8批次红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河北弘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鸡血藤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特此通告。 附件:1.27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 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2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58号通告附件1.docx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58号通告附件2.docx
来源:安徽药监局 编辑:wangxinglai2004
近日,安徽药监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书,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和安徽福华药业有限公司因生产劣药被处罚合计超56万。
01 安徽福华药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福华药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4〕2-36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违法事实:标识为安徽福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红花不符合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名称:安徽福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红花案
处罚内容
没收不合格红花(批号221001)286kg;
没收违法所得陆万伍仟玖佰玖拾壹元伍角肆分(65991.54元);
罚款计壹拾柒万零肆佰壹拾元肆角肆分(170410.44元)。
罚款金额(万元) 17.04104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6.599154
02 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4〕2-58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违法事实:标示为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决明子不符合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名称: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决明子案
处罚内容:
没收不合格决明子61kg;
没收违法所得捌仟肆佰壹拾捌元零捌分(8418.08元);
罚款叁拾叁万元(33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3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84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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