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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方的 行舟Drug ▲ 添加关注由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立项并委托亦弘商学院组织开展的“我国放射性药品监管法规体系研究”课题,课题组撰写的系列深度研究报告已通过论文形式,作为科技核心期刊《中国药事》的2025年开年首刊(第39卷第1期)专栏发布。研究一:亦弘研究 | 我国放射性药品发展现状及分析研究二:亦弘研究 | 放射性药品各国监管体系对比研究我国放射性药品监管法规体系研究三:我国放射性药品监管要素与行业痛点的体系性研究须星1,张晔2,刘爽3,吴小艳4,屈巧玲5,马伟伟6,李拓7,吕欣3,陈江鹏8,刘慧慧8,霍秀敏9,杨建红9,葛强10,王鹏3,武志昂8*1. 南京从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 北京荟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3. 北京先通国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 武汉社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5. 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6. 烟台蓝纳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7.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8. 亦弘商学院;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10. 成都纽瑞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摘要目的:系统梳理建立我国放射性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要素和对应的行业痛点,为推进我国放射性药品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方法:采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方法并结合行业实践,在分析国内外放射性药品行业发展现状、趋势和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初步建立起关于我国放射性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要素与行业痛点体系草案。采用非概率抽样法开展问卷调研,同时开展针对性的专家研讨与访谈,进一步确认该体系草案的完整性、科学性,识别阻碍放射性药品发展的行业痛点,以探索解决策略。结果与结论:梳理建立的体系共由四级组成,分别为管理环节 6 个、一级监管要素 16 项、二级监管要素 41 项和行业痛点问题 53 个。根据问卷调研和专家研讨与访谈的结果,表明该体系较为完整、准确,对于进一步提出相关建议具有参考价值。关键词放射性药品;监管要素;行业痛点;全生命周期管理;问卷调研放射性药品(简称放药)既有药品的共性,又因其自身的放射性核素,在监管的全生命周期如研发、注册、生产、流通、使用和准入等各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特殊性。目前我国放射性药品的监管按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管理较为笼统、简单,相关法规滞后于行业发展现状,同时存在多个监管部门协同管理的局面。全面甄别当前放药行业存在的问题,并与我国放射性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要素进行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对应,具有重要价值。1研究草案的建立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方法并结合行业实践,在分析国内外放射性药品行业发展现状、趋势和监管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放射性药品的特殊性,探究其科学监管的要素和风险特征,从全生命周期管理角度出发,初步建立起关于我国放射性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要素与行业痛点体系草案,见表1。该体系共由四级组成,分别为管理环节6个、一级监管要素16项、二级监管要素41项和行业痛点53个。2对草案结构的调研确认基于表1,设计了调研问卷,以进一步甄别监管要素和痛点的系统完备性和科学合理性。调研内容涉及我国放射性药品监管的基本要素、放射性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核心要素和行业痛点,通过问卷调研广泛征询从业人士的观点和意见。然后,筛选部分行业重点关注的问题,以闭门研讨或专家访谈形式,定向征求国内外相关方的看法与建议,进一步确认该体系的完整性、科学性,并立足我国放药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识别阻碍放射性药品发展的行业痛点,探索解决策略。2.1 问卷设计在自主设计调研问卷过程中,广泛征询了放射性药品相关领域从业者的意见,确定了阻碍放射性药品发展的关键问题。问卷设计完成后,多次组织专家会议对问卷结构、问题设置以及选项设置的完备性、合理性等进行评估。在正式发放问卷前,还设置了问卷测试环节,以保证调研对象能够准确理解问卷要求和规范作答。调研问卷共计56题,包括四个部分:调研对象基本信息(4题)、基本的监管问题(4题)、放射性药品全生命周期各环节调研问题(46题)、问卷寄语(2题)。最后一部分为开放性问题,其余为单选、多选或排序题。2.2 调查对象与方法调研对象:本次调研定向选取我国从事放射性药品研发、注册、生产、流通、使用、准入及药品监管等领域工作的业界人士作为调研目标。调研方法:采用非概率抽样法,通过问卷星发放电子版调研问卷,回收问卷 224 份,有效问卷221 份(有效问卷是指答卷人员工作背景符合目标调查对象,且回答了所有必填问题)。2.3 调查结果与分析2.3.1 调查对象基本信息调研对象对放药了解程度方面的调研结果显示,见图1,有放射性药品相关经验的调研对象合计 98.66%,其中有一定了解、熟悉、有深入研究的人员各占比 33.04%、33.93%、31.70%,可认为本次问卷调研对象符合既定目标对象范围,且样本具有代表性。调研对象工作单位类型分析结果显示,见图2,调研对象来自放射性药品研发企业人员占46.15%,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人员占 32.13%,医院人员占23.08%, 药品监管、审评、核查检验等监管机构人员占14.03%,药品经营机构人员占8.60%,大学及科研单位人员占9.05%,合同研究组织(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CRO)、合 同 研 发 生 产 组 织(Contract Development and Manufacturing Organization,CDMO)、合同外包销售组织(Contract Sales Organization,CSO)等机构人员占 5.88%。调研对象的所在单位覆盖全面,样本具有代表性。调研对象对放射性药品全生命周期各监管环节熟悉程度分析结果显示,见图3,对放射性药品全生命周期各环节比较了解的人员占比分别为研发55.66%、注册34.39%、生产40.27%、流通21.72%、使用39.37%、监管31.22%,即针对放射性药品全生命周期主要环节的问卷收集数量分别为研发123 份、注册76 份、生产89份、流通48份、使用87份、监管69份。进一步对调研对象工作单位进行分层分析,结果显示,见图4,来自放射性药品研发、生产企业人员和 CRO、CDMO、CSO 等机构人员对研发、注册、生产环节比较了解;药品监管、审评、核查检验等监管机构人员对监管、生产、注册环节比较了解;医院人员对使用环节比较了解;大学及科研单位人员对放射性药品研发环节比较了解;而药品经营单位人员对流通及生产环节相对比较了解。此结果与放射性药品各领域人员专业背景相符,数据具有可靠性,为后续针对各环节关键问题选择访谈或座谈的对象提供了支持。调研对象在放射性药品领域从业时间分析结果显示,见图5,具有 3年及以上放射性药品领域从业经验人员占比61.54%。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国放射性药品行业发展起步较晚,行业集中度高,因此存在专业人才紧缺且从事相关工作时限较短的现状;随着近几年放射性药品产业发展进程突破性加快,从事普通药品管理和研究的专业人员逐步转至放射性药品领域。因此,该数据不代表相关人员缺乏对放射性药品管理的相关经验,而是代表了行业人才现状。2.3.2 调研结果分析课题组对问卷进行了统计分析,对部分开放性作答问题的反馈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对部分问题的调研结果进行分层分析,包括企业和药品监管的调研对象的分层分析,从而了解各方在对待同一问题中的不同态度,通过判断各自立场推测相关问题的成因及可能的解决办法。通过对所有补充提出问题的梳理,发现这些问题基本都被调研问卷所覆盖,反映本次调研较为完备,同时也反映出放射性药品从业者参与本次调研有较高的积极性,对完善我国放射性药品监管法规体系的呼声较为强烈。经课题组分析、讨论及交叉审阅,同时邀请外部专家对整体分析报告进行审阅。最终确认了我国放射性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监管要素与行业痛点体系共由四级组成,分别为管理环节、一级监管要素、二级监管要素和痛点问题。其中管理环节6个,包括覆盖放射性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研发、注册、生产、使用、流通和准入环节;一级监管要素16项,如研发准入资质管理、药学研究技术要求、非临床研究技术要求等;二级监管要素41项,如药学试验机构、非临床热药安全性评价机构、生产用物料质量控制要求等;痛点问题53个,如《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过程过于繁琐等。详见表1。3结论我国放射性药品行业起步较晚,创新研发实力不足,十几年来没有全新自主研发的放射性药品获得注册批准。近几年来,随着临床对放射性药品需求的增加和地方集约式企业资源的投入,放射性药品的监管问题凸显。如何用科学监管的理念和体系,引导行业发展、促进创新,满足患者需求,是放射性药品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从调研结果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放射性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研发、注册、生产、流通、使用及准入各环节均存在一系列的痛点问题。例如放射性药品研发环节,非临床热药安全评价机构的辐射安全和准入资质是影响放射性药品研发的关键因素;而截止本课题调研结束时,国内只有一家具有资质的放射性药品 GLP 实验室,资源极为有限,客观制约了放射性药品的非临床研究,成为放射性药品研发工作高效顺利开展的瓶颈。放射性药品注册环节,目前放射性药品的定义和注册分类均没有明确且统一的规定。法规对放射性核素(发生器/ 加速器)、前体/ 配体、连接子、药盒等放射性药品相关特殊物质的管理原则和监管路径不明确,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管理制度不涵盖放射性药品相关物质的管理,给放射性药品研发、注册和技术审评等实际工作造成了困扰。这些问题亟需从国家层面考虑放射性药品的顶层设计与统筹管理,建议可以通过尽快修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给予解决。放射性药品生产环节,在生产质量管理中,上市许可持有人履行放射性药品上市放行责任。由于放射性药品具有半衰期短,生产批量小、批次多,且经常需要同时多产地委托生产等特点,对放行时效要求相对较高。但是,目前国内放射性药品放行施行“双质量授权人”签批放行,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签批上市放行的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困难。建议充分考虑放射性药品的特点,在能够有效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允许放射性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其生产企业进行上市放行。同时在放射性药品分段生产方面建议考虑进一步出台法规和相应配套文件,不断探索实施,这有利于盘活目前闲置的放射性药品生产能力和资源。此外,对于放射性药品配体为大分子生物制品的情形,按照目前法规,生物制品原液生产场地必须同时建有放射性药品标记场地才可以实现放射性药品制剂的生产,这会造成投资过大、生产准备周期过长的问题。放射性药品流通环节的核素转让审批制度,目前要求事前进行转让审批,事后也要求备案。然而一些不可预见的临时改变需要在中途办理转让手续,造成行政审批的增加,也造成了医院许可总量的浪费,医院还需要为此配备更多的防护措施和人员,造成过量投入。建议整个核素转让活动可全部通过线上形式完成办理,优化办理流程;将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缩短审批时限等。在使用环节对医疗机构使用资质的要求中,放射性药品临床研究使用量严重受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16]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时,需确定申请活动的种类和范围、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年最大用量、工作场所等级。随着放射性药品的研发被更多的企业关注,越来越多的放射性药品的注册临床被批准,各医院的核素使用限量已逐渐成为制约国内临床研究的突出问题。调研发现目前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量受到限制,如医院核素年最大用量限值、放射性废物、核素转让审批要求等,对于满足患者需求仍有较大空间。在药品准入环节,放射性药品在诊断和治疗疾病方面具有较高且不可替代的临床价值,但是通常价格较高,需要通过医保惠及更多的公众。建议考虑将放射性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畴的可行措施,包括将诊断类药物纳入检查报销费用,出台放射性治疗类药物的医保准入及报销制度等。参考文献(滑动查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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