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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反腐风暴刮向医药购销领域,反垄断执法持续升级,双重高压正在倒逼药企加速经营体系的合规建设。
撰文| Erin
编辑| 芳晨 顿河
如果说前两天内蒙古通报的50亿元医药领域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指向性还不够明确,昨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3)》,再次将罚没总金额高达17亿的多起“药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为反垄断案件典型,提上台前。
不管是巧合,还是系统性工作,都释放出严查药企合规经营再次升级的信号。
与此同时,瞄准医药购销反腐的顶层设计文件与事件,在近期的密集程度也难以言喻。
5月27日,《关于印发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由卫健委、公安部、财政部、审计署、税务总局、医保局、药监局等14部委联合印发,奠定了今年医药反腐的工作基调。
在本月内,中纪委还接连三次“点名”医药反腐,直指医药招投标,也为行业敲响警钟,医药反腐风暴仍在持续,这次瞄准企业在医药购销领域的合规经营。
当多部门打出“组合拳”,再叠加反垄断执法,典型案件越来越多,力度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
15亿医药全产业链反垄断“大案”背后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3)》,医药领域的反垄断案件主要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个类型上高发。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尤为严重,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1件,医药领域案件就占据5件,罚没金额合计17.02亿元。
医药行业作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战略性产业,因此医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最终其实会威胁到患者的生命安全。
最典型当属一起罚没金额超12亿元“多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该案件最值得分析的地方在于,一家“小企业”从原料药垄断,联动经销公司流转过票,层层加价,以原料药垄断为起点,撬动整个药品生产、购销链条的利润。
从其中的汇海医药出发,这起垄断案件就像是一场贯穿10余年的谋利布局。
案件最初可以追溯到2010年,硫酸多黏菌素B原料药其实国内并无生产,汇海医药与硫酸多黏菌素B原料药进口商丹麦雅赛利签订供销协议,成为后者在中国的代理商。自2016年起,汇海医药持续给予丹麦雅赛利中国区销售负责人“好处费”,成为后者在国内的唯一代理,这也就奠定了汇海医药在硫酸多黏菌素B原料药上的“垄断”地位。
官方调查显示,汇海医药安排了湖北、江西等地38家医药公司销售原料药,“层层加价”将从丹麦雅赛利进口的73元/克至94元/克原料药,推高至1.8万元/克至3.5万元/克,翻了三百倍。
随着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在2019年正式上市,该产品在各省挂网价格约为2303元/支到2918元/支,而生产成本(包括原料药成本和上药生化车间成本)仅为 8.6元/支到14.6元/支,相当于价格/成本比达到268:1。至2022年,该产品采购量已达到71.6万支,价格一直保持在2300元。照此计算,该产品在2022年销售额至少将近16.5亿元,严重损害医保基金使用和患者利益。
直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这起案件展开立案调查之时,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的价格才在2023年7月,骤然从2303元/支降为270元/支。
让人颇为震惊的是,这仅仅是武汉汇海所涉及的其中一起案件。
从《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3)》来看,武汉汇海医药还与远大医药达成并实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案件罚没金额共计3.2亿元。
两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罚没金额超15亿元。
整体来看,在市场监管总局披露的5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其中4起都为原料药市场垄断,1起为短缺药不公平高价行为垄断调查案件。可以看出,原料药领域既是这类高发领域,又是屡屡开出亿级反垄断罚单的领域。
究其原因,其实是原料药生产审批条件严格,入局企业数量有限,最终导致批文掌握在“少数”企业手中,从而形成了高度集中的市场。如此市场格局虽然可以保障作为制药链条最上游的原料药环节质量可控,但却容易滋生少数原料药企业以高价谋取垄断利润的行为。而该行为向下游传导就会导致药品成本上升,最终威胁患者用药。
执法机构对于涉案的原料药、制剂生产、产品销售的每个环节进行详细调查,并且最终将两方四个经营者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共同主体的认定,准确地还原了行为全貌。因此,诸多业内观点都认为,该案件不仅可以作为反垄断法执行的示范案例,也将成为倒逼企业完善合规经营体系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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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反腐深入全产业链
业界普遍认为,“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反垄断案件值得每位医药人深入分析,原因不仅是罚没金额之高、时间跨度之广,还因为这一案件贯穿原料药采购、销售和制剂产品注册、流通、销售等整个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每个环节的的违规违法行为都“踩中”如今医药反腐的雷点。
2024年药企的经营安全将与自身是否在医药购销领域合规经营紧密相连。
就像国家卫健委等14部门印发《关于印发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全面部署2024年医药纠风工作。尤其在规范医药生产流通秩序方面,通知提出加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力度,紧盯项目招采、目录编制、价格确定、项目申请、新药申报、回款结算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医药领域风险,聚焦虚开发票、虚假交易、虚设活动等形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于实施不法行为,保持打击高压态势。
就在日前,内蒙古和贵州分别通报两起医药领域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前者涉案金额达50亿元,涉案空壳公司多达1171家;后者虚开发票总量31000余份,价税合计12.3亿余元。
6月至今,中纪委也多次点名“医药反腐”,屡屡提出“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清理风险隐患。”
就在昨天(6月19日)早上六点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评论《一刻不停推进反腐败斗争》中就提出,坚持个案查处与系统整治相结合,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烟草、医药、基建工程和招投标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清理风险隐患。
围绕着医院采购环节的监管力度也在今年持续升级。
正如《关于印发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同样明确的2024年反腐的重点:加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合规指引,强化准入标准及行为指引,不断完善医药代表管理,构建医疗器械购销领域防范商业贿赂的系统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政策,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
随着《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的发布,直指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中纪委日前发布的《深度关注丨规范招标投标市场 打击违法乱纪活动》中同样详细介绍了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矛盾和深层次的问题。
长期以来,虽然“两票制”钳制住了医药流通环节的腐败,而产品生产、销售、投标以及上游生产环节也是药企违规经营,牟取非法利润的“黑洞”。近几个月,军队采购网上公布了一系列处理公告,大批药企因围标串标、虚假投标等违规行为遭到处罚,程度较轻的2-3年内被禁止再参加采购,严重的则是终身禁入。
更进一步,《关于印发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提出的聚焦“名院”“名医”等医疗机构的“关键少数”和关键岗位人员,也在持续不断地披露出来。
6月3日,5名医药卫生系统干部落马;6月11日,贵州、内蒙古在同一天通报金额过亿的虚开发票案件;6月19日,海南省更是一口气公布了11起医药腐败问题案件信息,涉及卫健委主任、医院党组书记、医院院长等多位医疗系统干部。
医药反腐“组合拳”已挥下,典型案件越来越多,力度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不论是内蒙古和贵州的虚开发票案,还是一系列反垄断案件的曝光,又或是被调查的关键少数,纠正医药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已经拉长至整个医药企业经营链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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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提质扩面向“老药新做”开刀?
撰文| 白小空
编辑| Kathy
6月14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黄华波介绍,今年将继续大力推进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在集采品种选择上强调统筹协调。重点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开展工作,做到国家和地方互为补充,持续扩大集采覆盖面。
更具体来看,今年5月20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简称“8号文”)中提出,国家医保局将重点指导地方开展联盟采购,包括湖北牵头开展中成药集采,河南牵头开展国家组织集采可替代药品采购,三明联盟牵头开展肿瘤和呼吸系统的疾病用药集采等。
值得注意的是,联盟集采由地方拓展至全国,将由河南牵头开展可替代药品的全国集采工作。
自4+7集采以来,为监测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以防范不合理的临床替代使用,截至目前已有前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可替代药品参考监测范围,其中将可替代品种分为:“完全可替代品种”“基本可替代”“一定程度上可替代”三类,部分省份与地方联盟集采也针对这类可替代产品进行了集采工作。但由于并未形成价格联动,这类“老药新做”的产品战略性放弃集采地区,而保留非集采区域市场,在临床使用中替代集采产品,并维持集采外的价格。
如今地区联盟集采范围直接扩展到全国,加之医保局的价格治理政策,一旦纳入集采,再想通过“老药新做”寻找价格高地已无可能。
新政策环境下,老药新做是否走进了“死胡同”?还有机会吗?
药价治理,不止于“四同”
2024年对于药企来说,“价格维护”越来越难。
刚一开年,国家医保局便打响了药价治理的第一枪。
1月5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 [2023]104号),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对于同一通用名、同一厂牌、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其价格在不同省份之间保持一致,以解决长期存在的药品价格地区差异问题,尤其是不公平高价和歧视性高价现象。
其中,集采中选产品在非供应省份建议价格调整至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未完成工艺变更的获评产品挂网价不得高于同通用名其它过评药品挂网监测价的中位数,或高于原研药、参比制剂挂网监测价的60%。
近半年的时间过去,国家医保局“四同”治理基本完成,可以基本做到同一盒药在全国各省的挂网价(公立医院的采购价、销售价)控制在非常合理的价差,价差主要来自于运输成本、市场规模、交易条件等客观差异。
然而在实际中,药价“四同”依然存在着尚有争议的问题:其一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有不同的生产厂家,生产厂家涉及的加工费是不同的,“四同”下会要求不同生产厂家都以一个价格供应。其二是有个别省份要求产品过一致性评价后价格直接参考获评前价格。
四同药品治理已有规则可依,但四同药品之外,仍有大量同通用名不同适应证、不同剂型、过评与非过评、同适应证不同机制价的药品的价格之间,存在着诸多颇具争议的不合理问题。
如:同厂家、同通用名、不同剂型产品,如果适应证不一样,价差的合理性;液体制剂不同浓度下如何差比?眼科的单剂量包装和多剂量包装成本不一样,要如何差比?不同厂家、同通用名之间,过评一致性评价和非过评之间的价格幅度标准;同适应证、相同作用机制的不同分子式的价差过大等等。
这也是今年医保局在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重点之一。
8号文中指出,由河南牵头开展国家组织集采品种的可替代药品联盟采购,这意味着同通用名、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生产厂家的产品价格可以通过可替代药品联盟采购解决,甚至同适应证相同作用机制的不同分子式的产品也有可能与集采产品的价格偏离不高。
在规范可替代药品价格治理方面,早在2022年2月,河南省曾发布《关于我省集中带量采购流标品种(第一批)和省采第一批药品同类可替代目录中非医保品种采购使用情况的通报》,主要针对河南省集采6个流标品种在4个半月采购金额超2亿元的情况,要求各医院在病历资料中说明原因,未说明原因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此外,河南还监控了同类替代品种(非医保)采购情况——共采购总金额1.9亿元,入库金额1.6亿元,涉及15561条记录。这意味着未来河南的集采品种的可替代药品目录内药品一旦流标,很有可能会面临全国医疗终端不予准入及医保拒绝支付的风险。
再往前追溯,国家发改委曾于2014年发布了《发改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目录》,对于日治疗费用低于3元的化学药和日治疗费用低于5元的中成药,国家不再定价,企业自主定价。目前大部分各省依然沿用此政策,低价药目录的品种不招标,而是直接挂网销售。但是随着国家集采的推进,不少通过化学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和中成药集采后的价格都低于上述标准。
虽然8号文没有针对低价药进行国采,实际上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2023年12月发布了《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2月公布结果,共有79家企业参与18个品种的竞价,17个品种采购成功,64家企业生产的97个产品获得拟中选资格,拟中选比例达72.93%,平均每个品种有5家企业拟中选, 平均降幅57.69%。有5个品规价格低于1元;价格在1元到5元之间也有26个品规。
不仅仅医疗机构的价格要被治理,国家医保局还在日前开启了涉及到医保支付结算的药品的挂网价、线下零售价、线上零售价的“新三同”政策。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于5月29日下发了《关于开展“上网店,查药价,比数据,抓治理”专项行动的函》,要求各地医保局将开展专项行动,查找网络售药平台“即送价”,并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中引入“即送价”为锚点进行比价,以治理不合理高价。
从“老药新做”突围还行得通吗?
自2018年“4+7”以来,已开展了九批十轮国家集采,累计纳入374个品种。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中明确,要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提质扩面。《工作任务》指出,要开展新批次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对协议期满批次及时开展接续工作。
《工作任务》明确各省份至少开展一批省级(含省际联盟)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实现国家和省级集采药品数合计达到500个、医用耗材集采接续推进的目标。集采正逐步走向常态化、制度化。
可以说,如今身处医药行业,想要“逃离”集采几乎不可能了。对药企而言,集采后产品利润空间被大大压缩,为了应对业绩冲击,通过集采外的可替代药物进行“老药新做“的开发,成为近年来国内医药行业的热点领域之一。
但并非所有产品都能通过老药新做的形式“复活”,在开发“老药”时,药企通常将目光放在这四类药品上。
首先是已上市多年、且持续使用的产品,安全有效,经临床研究发现可以用于新的适应证,例如阿司匹林和二甲双胍。
对于这类产品,往往是独家剂型但是通用名非独家的中成药更乐于做出尝试,目标是希望新增适应证的价格不受中成药集采的影响。如已在医保目录内的天士力的丹参滴丸,新增黄斑病变的适应证,并且尝试通过2023年医保谈判以新增适应证的价格,但是最终结果该产品没有单列在医保谈判目录内而是维持在医保常规目录内。这意味着已经进入医保的”老药“通过新增适应证来维持医保结算价格的方式还没有成功先例。
第二种是已经多年未在市场销售的产品,用于罕见病的治疗和新适应证的拓展。由于近年新药临床研究的高失败率,找一个已上市药物来进行新适应证的拓展相对来说成本较低。一些非医保目录内的产品更热衷于这类尝试。根据医保目录的准入政策,五年内获批新适应证的药品都有希望通过医保谈判进入医保目录,非医保的独家中成药或者没有参比制剂的已上市化学仿制药都希望通过新增适应证进入医保目录,而且长期没有销售的“老药”往往也没有历史价格,重新上市后有望获得一个较有竞争力的价格。
第三种情况则是在剂型上下功夫。从用药的便利性、依从性等方面出发,通过改变剂型重新上市,例如济川药业近期将小儿豉翘清热颗粒改良为小儿豉翘清热糖浆。改良后的小儿豉翘清热糖浆或能解决用药口感的问题。目前来看,这类成功的案例并不多。小儿豉翘清热糖浆上市后如何在准入和营销上有所表现,仍待观望。
第四类则是长期未生产的休眠产品,通过挂网等招标手段重新获得一个较有竞争力的价格进而争夺市场。
激活休眠产品又能细分为三类。一是临床必需的产品,通过原料药及垄断的方式,找同时符合长期未上市没有历史价格的厂家恢复生产,挂网获得一个远高于现有上市产品的价格。以多黏菌素B为例,在2017年时,这一产品基本没有销量,但是重新上市挂网后2021年就突破10亿元。然而2023年上海上药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以及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武汉科德医药有限公司、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因滥用中国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实施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制剂的行为所导致12.19亿天价罚单。
图片来源丨米内网
二是被纳入重点监控目录的产品对应相似适应证的产品重新恢复生产上市,替代重点监控目录的产品的市场。
三是替代已经进入集采目录的产品,主要有长期未生产的同通用名但剂型未进入集采的产品和同类适应证的替代产品,前者常常要规避和集采产品不是同一个持有人,不会受集采产品的剂型影响;后者化学药最常见是同类化学结构但不同通用名的产品以及同作用机制的老一代或新一代的产品。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企业采取上述“老药新做”方式去应对集采,基本上都是一个目标:获得更好的市场准入资格——有竞争性的价格和医保资质。
老药新做也并非坦途。对于需要新增适应证实现“老药新做”寻找新的市场机会的产品来说,新增适应证同样需要企业付出大量临床研究费用以及承担临床研究可能失败的风险,也并非所有企业都愿意、有能力走这条路。
自“4+7”集采后,“可替代药品目录”陆续出台,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集采中选品种降价后,某些同类型、在临床上存在可替代性的药品“趁虚而入”进行置换,各省的挂网政策不一,不是所有“老药新做”的产品价格都能挂网,只能有策略性的选择能够维持价格的省份挂网,未来政策一旦统一,企业预计会选择过往整个通用名都市场空白的“老药”去运作,这意味着适合做这类的“老药新做”的产品会越来越少,这类产品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恢复生产的难题。
从医保支付的角度来说,只要某一适应证对应治疗的药品进入集采了,优先选择价格更低的、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无可厚非。
在政策多方着力之下,过往企业应对集采所诞生的“老药新做“策略,预计未来可运作的时间窗缩短,可以持续挣钱的项目会越来越少。企业需要根据自己的自身选择,从新增适应证、机会型产品和成本优先战略中选择一条合适的“突围之路”。
国家集采时已经将大部分药品打入地板价了,虽然续标的时候虽然可以多家竞价,但是实际上临床应用还是以最低价集采中标产品为优先选择,否则根本经不起医保部门的飞检推敲,这意味着企业往往争夺的就是国采的机会,如果错过了国采,后续想通过续标获得市场难度非常大。这将推动企业要前方百计降成本,未来仿制药企业就要采取成本优先的竞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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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市场监管总局 整理:无忧2024年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其中2个来自医药行业,5家企业被点名,包括上药生化、武汉汇海、武汉科德、民康制药、江西祥宇等。2023年,医药行业共收到7起反垄断罚单,金额超过17亿,涉及医药企业11家。1、上药生化等四家企业,被罚12.2亿 2023年12月13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上药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武汉科德医药有限公司和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上述4家企业罚没款合计12.19亿元。 本案所涉商品为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碳青霉烯耐药革兰氏阴性菌导致的急慢性感染。经查,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市场,4家企业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和销售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7年12月以来,4家企业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2303—2918元/支的价格销售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构成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行为。一是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价格与生产成本的比值明显高于同一生产线所产其他制剂。二是将从国外进口、73—94元/克的原料药,通过安排38家医药经销公司流转过票、层层加价,逐步推高至1.8—3.5万元/克,造成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价格高是因为原料药价高导致的假象。三是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价格远超国外同类产品23—183元/支的销售价格。2、江西祥宇,被罚156.36万元2023年11月17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祥宇医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江西祥宇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其2019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156.36万元。 经前期核查,于2020年11月16日对江西祥宇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碘化油原料药,是生产碘化油注射液的主要原料。碘化油注射液主要用于成人肝癌中期患者的动脉化疗栓塞治疗。经查,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碘化油原料药销售市场,江西祥宇通过与国内唯一一家碘化油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大量购买该企业生产的碘化油原料药等方式,基本控制了碘化油原料药货源,在中国碘化油原料药销售市场具有支配地位。2016年6月至2020年3月,江西祥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碘化油原料药销售价格从4681元/公斤逐步提高到13500—14500元/公斤,提价幅度明显高于其成本增长幅度,也明显高于其他经营者在相似市场条件下的销售价格,违反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碘化油注射液作为医疗诊断中常用的造影剂,在肝癌介入手术治疗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国家基本药物,属于医保甲类药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度发布医药领域的处罚案件,所涉及的产品既包括了成品药也包括了原料药,被处罚人所在地也广泛分布在东北、华北、华东、华中,体现了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医药领域反垄断违法行为的全面关注。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还发布这些处罚案件 1、远大医药收2.85亿罚单 远大医药所涉药品是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分别用于生产治疗急性心肌梗死的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抢救心脏骤停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 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信息,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双方达成并实施了关于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约定武汉汇海停止销售上述两种原料药,由远大医药给予补偿。同时查明,案件中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远大医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0年5月至2021年4月,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相关制剂企业供应两种原料药时,要求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此案的另一方武汉汇海也收到了罚单(在上面的案中也有这家企业):没收违法所得3092.48万元,并处以其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2%的罚款412.68万元,罚没款合计3505.16万元。 2、东北制药被罚1.33亿元 2023年1月18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就对其开出了1.33亿元的罚单。 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披露的消息,经前期核查,于2019年7月23日对东北制药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所涉商品为左卡尼汀原料药,是生产左卡尼汀制剂的主要原料。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东北制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左卡尼汀原料药销售价格由2500元/公斤提高至最高8000~10000元/公斤,涨幅明显超过同期成本增长幅度,也明显高于其他左卡尼汀原料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3、紫竹医药因两款避孕药控价行为被罚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介绍,2015年至2021年,紫竹医药在全国范围内与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通过签署协议、发放调价函、承诺函的形式达成固定和限定经销商销售药品金毓婷和毓婷价格的垄断协议,并通过细化销售管理制度、委托数据公司监控经销商销售价格、强化内部监督的措施实施固定价格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2023年5月24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紫竹医药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紫竹医药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2%的罚款1264.36万元。 4、3家药企因两款肿瘤药被罚近9000万元 据上海市场监管局介绍,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和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是氟尿嘧啶注射液在国内生产销售商,2015—2020年,两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氟尿嘧啶注射液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因此对旭东海普罚款2717.15万元,对天药科技罚款2988.43万元,合计5705.58万元。 另一家收到罚单的企业是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被处以其2019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2772.13万元。 据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介绍,中国卡莫司汀注射液市场,天津金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7年6月至2020年9月,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超过正常幅度提高卡莫司汀注射液价格,从100~245元/支提高至最高1680元/支,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卡莫司汀注射液短缺,患者用药成本大幅提高,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上述两款药物均属于肿瘤药,其中氟尿嘧啶注射液位列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国家医保甲类产品,也是目前使用时间最长的抗代谢抗肿瘤药物,为广谱抗癌药。卡莫司汀注射液则是恶性淋巴瘤患者进行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必需药品、国家医保药物。 欢迎留言,更多观点。2023年精彩文章推荐:推荐阅读:蒲公英Ouryao视频号投稿、广告、商务合作: Qinrenlv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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