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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药监局 整理:wangxinglai2004近日,安徽药监局发布了行政处罚通知,共计6家药企因为生产劣药、出租许可证的问题被处罚,其中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为生产劣药、出租许可证两项问题被处罚2次。重点内容:1、安徽林城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出租生产许可证被处罚;2、安徽黄太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亳州市京皖中药饮片厂和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被处罚;3、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出租许可证被处罚2次。01 安徽林城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林城药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57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法事实: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372号),标示为安徽林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蒲公英(批号221201)经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检查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YC2023YC0496,水分、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处罚名称:安徽林城药业有限公司出租《药品生产许可证》案罚款金额(万元):1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293702 安徽黄太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黄太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78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事实: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462号),标示为安徽黄太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茯神(批号230601)经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YPCY20230880,性状不符合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名称:安徽黄太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茯神案罚款金额(万元):1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3.544603 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55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事实: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224号),标示为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熟地黄(批号211201)经襄阳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GJSYYPJ2300238,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不合格。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名称: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熟地黄案罚款金额(万元):1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903104 亳州市京皖中药饮片厂行政相对人名称:亳州市京皖中药饮片厂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59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事实:2023年9月6日,接省局转《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329号),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PA23A0777),检品名称:蒲公英(批号:221201),水分不合格。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名称:亳州市京皖中药饮片厂生产销售劣药蒲公英案罚款金额(万元):29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1913105 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75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2日,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390号),标示为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烫骨碎补(批号:210604)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不符规定,不符合项目为含量测定。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名称: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出借《药品生产许可证》案罚款金额(万元):1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6 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名称: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76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违法事实:接省局《关于对安徽省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447号),标示为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射干(批号190401)经池州市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目为水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处罚名称: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射干案罚款金额(万元):1.737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8686
来源:福建、云南药监局 整理:wangxinglai2004 近日,福建、云南药监局药监局发布了药品抽检质量公告,共计2批次药品抽检不合格,对抽检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及相关企业,已依法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对涉嫌违法企业依法立案查处。 重点内容 标识为云南滇本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丹参,性状不符合规定;标识为亳州市京皖中药饮片厂生产的茯苓,浸出物不符合规定; 01 云南省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按照2023年云南省药品监督抽检计划,我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检,现将药品抽检2023年第1期不合格药品予以公告。 02 福建省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福建省药品抽检工作计划,省、市两级药品监管部门及药品检验机构对省内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对抽检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1批次药品信息予以通告,具体如下:对上述抽检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及相关企业(单位),我省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对涉嫌违法企业依法立案查处。
转自:安徽省药监局 编辑:水晶4月27日,安徽省药监局消息,亳州市京皖中药饮片厂生产销售劣药茯苓,罚没款共计21.1万元。亳州市京皖中药饮片厂生产销售劣药茯苓案违法事实:2023年3月13日,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59号),标识为亳州市京皖饮片厂生产的茯苓(批号220901)经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YP2023CY0018,全项检验,不符合项目为【浸出物】(标准规定不得少于2.5%,检验结果为2.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处罚内容1.没收不合格茯苓(批号220901)273瓶(200g/瓶);2.没收违法所得玖佰陆拾叁元玖角(963.90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2.1倍的罚款计贰拾壹万元(210000.00元);罚没款共计贰拾壹万零玖佰陆拾叁元玖角(21096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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