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项与 新型冠状病毒中和抗体(Adimab) 相关的临床结果
100 项与 新型冠状病毒中和抗体(Adimab) 相关的转化医学
100 项与 新型冠状病毒中和抗体(Adimab) 相关的专利(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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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与 新型冠状病毒中和抗体(Adimab) 相关的新闻(医药)一、法规背景
2026年5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发布2025年度药品审评报告。2021年~2025年NDA申请和临床试验申请呈现明显上升趋势,2025年NDA受理663件,临床试验申请3756件。随着创新药项目的增多,临床前研究的项目也越来越多。此次对非临床药理学相关法规进行梳理。
二、法规提炼
非临床药理学涵盖安全药理学、主要药效学和次要药效学。
(一)安全药理学
1、安全药理学的研究目的
1.1确定药物可能关系到人安全性的非期望药理作用;
1.2评价药物在毒理学和/或临床研究中所观察到的药物不良反应和/或病理生理作用;
1.3研究所观察到的和/或推测的药物不良反应机制。
2、安全药理学研究贯穿在新药研究全过程中,可分阶段进行
2.1在药物进入临床试验前,应完成对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影响的核心组合(Core Battery)试验的研究。
2.2追加和/或补充的安全药理学研究视具体情况,可在申报临床前或生产前完成。
2.2.1追加的安全药理学研究(Follow-up Safety Pharmacology Studies):根据药物的药理作用、化学结构,预期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如果对已有的动物和/或临床试验结果产生怀疑,可能影响人的安全性时,应进行追加的安全药理学研究,即对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进行深入的研究。
2.2.2补充的安全药理学研究(Supplemental Safety Pharmacology Studies):评价药物对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以外的器官功能的影响,包括对泌尿系统、自主神经系统、胃肠道系统和其他器官组织的研究。
3、安全药理学GLP要求
3.1药物的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3.2安全药理学研究原则上须执行GLP。对一些难以满足GLP要求的特殊情况,也要保证适当的试验管理和数据保存。
3.3核心组合试验应执行GLP。
3.4追加的或/和补充的安全药理学研究应尽可能地最大限度遵循GLP规范。
4、安全药理学试验设计-受试物
4.1中药、天然药物:受试物应采用能充分代表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应采用工艺路线及关键工艺参数确定后的工艺制备,一般应为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否则应有充分的理由。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建议现用现配,否则应提供数据支持配制后受试物的质量稳定性及均匀性。当给药时间较长时,应考察配制后体积是否存在随放置时间延长而膨胀造成终浓度不准的因素。如果由于给药容量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原料药进行试验。需提供质量检验报告。
4.2化学药物:受试物应采用工艺相对稳定、纯度和杂质含量能反映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需提供质量检验报告。
4.3工艺变化相关:在药物研发的过程中,若受试物的工艺发生可能影响其安全性的变化,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性研究。
4.4化学药物试验过程中应进行受试物样品分析,并提供样品分析报告。成分基本清楚的中药、天然药物也应进行受试物样品分析。
5、安全药理学试验设计-生物材料
5.1生物材料有以下几种:整体动物,离体器官及组织,体外培养的细胞、细胞片段、细胞器、受体、离子通道和酶等。
5.2整体动物常用小鼠、大鼠、豚鼠、家兔、犬、非人灵长类等。
5.3生物材料选择应注意敏感性、重现性和可行性,以及与人的相关性等因素。
5.4体外系统可用于支持性试验,如用于获得某受试物的活性特征或研究体内试验观察到的反应的作用机制。
5.5开展体内试验时,优先考虑使用清醒动物。
6、安全药理学试验设计-样本量
6.1小动物每组一般不少于10只,大动物每组一般不少于6只。动物一般雌雄各半。
6.2为减少动物的使用,可考虑将体内评价结合到一般毒理试验中,同时还要考虑可行性程度。
6.3一些安全药理学指标可伴随设计在毒理学、代谢动力学和临床试验中,但在其他情况下,这些指标应在特定的安全药理学试验中进行评价。
7、安全药理学试验设计-剂量
7.1一般情况下,安全药理学试验应设计3个剂量,产生不良反应的剂量应与动物产生主要药效学的剂量或人拟用的有效剂量进行比较。
7.2由于不同种属的动物对药效学反应的敏感性存在种属差异,因此安全药理学试验的剂量应包括或超过主要药效学的有效剂量或治疗范围。
8、安全药理学试验设计-对照
8.1一般可选用溶媒和/或辅料进行阴性对照。
8.2为了说明受试物的特性与已知药物的异同,可选用阳性对照药。
8.3在充分验证的体内试验系统中,可以不必设置阳性对照组,但应说明不设对照组的理由。
9、安全药理学试验设计-给药途径
9.1整体动物试验,首先应考虑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可以考虑充分暴露的给药途径。
9.2对于在动物试验中难以实施的特殊的临床给药途径,可根据受试物的特点选择,并说明理由。
10、安全药理学试验设计-给药次数
10.1一般采用单次给药。
10.2若主要药效学研究表明该受试物在给药一段时间后才能起效,或者重复给药的非临床研究和/或临床研究结果出现令人关注的安全性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设计给药次数。
11、安全药理学试验设计-观察时间
结合受试物的药效学和药代动力学特性、受试动物、临床研究方案等因素选择观察时间点和观察时间。
12、安全药理学试验主要研究内容
12.1核心组合试验:安全药理学的核心组合试验的目的是研究受试物对重要生命功能的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通常作为重要器官系统考虑,也就是核心组合试验要研究的内容。
12.1.1中枢神经系统
定性和定量评价给药后动物的运动功能、行为改变、协调功能、感觉/运动反射和体温的变化等,以确定药物对中枢神经系统的影响。可进行动物的功能组合试验。
12.1.2心血管系统
测定给药前后血压(包括收缩压、舒张压和平均压等)、心电图(包括QT间期、PR间期、QRS波等)和心率等的变化。建议采用清醒动物进行心血管系统指标的测定(如遥测技术等)。
如药物从适应症、药理作用或化学结构上属于易于引起人类QT间期延长类的化合物,例如:抗精神病类药物、抗组织胺类药物、抗心律失常类药物和氟喹诺酮类药物等,应进行深入的试验研究,观察药物对QT间期的影响。对QT的研究见相关指导原则。
12.1.3呼吸系统
测定给药前后动物的各种呼吸功能指标的变化,如呼吸频率、潮气量、呼吸深度等。
12.2追加和/或补充的安全药理学试验:当核心组合试验、临床试验、流行病学、体内外试验以及文献报道提示药物存在潜在的与人体安全性有关的不良反应时,应进行追加和/或补充的安全药理学研究。
12.2.1追加的安全药理学试验
中枢神经系统:对行为、学习记忆、神经生化、视觉、听觉和/或电生理等指标的检测。
心血管系统:对心输出量、心肌收缩作用、血管阻力等指标的检测。
呼吸系统:对气道阻力、肺动脉压力、血气分析等指标的检测。
12.2.2补充的安全药理学试验
泌尿/肾脏系统:观察药物对肾功能的影响,如对尿量、比重、渗透压、pH、电解质平衡、蛋白质、细胞和血生化(如尿素、肌酐、蛋白质)等指标的检测。
自主神经系统:观察药物对自主神经系统的影响,如与自主神经系统有关受体的结合,体内或体外对激动剂或拮抗剂的功能反应,对自主神经的直接刺激作用和对心血管反应、压力反射和心率等指标的检测。
胃肠系统:观察药物对胃肠系统的影响,如胃液分泌量和pH、胃肠损伤、胆汁分泌、胃排空时间、体内转运时间、体外回肠收缩等指标的测定。
12.2.3其他研究
在其他相关研究中,尚未研究药物对下列器官系统的作用但怀疑有影响的可能性时,如潜在的药物依赖性、骨骼肌、免疫和内分泌功能等的影响,则应考虑药物对这方面的作用,并作出相应的评价。
13、结果分析与评价
根据详细的试验记录,选用合适的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应结合药效、毒理、药代以及其他研究资料进行综合评价,为临床研究设计提出建议。
14、免做安全药理学试验的情况
14.1对药理作用清楚,并证明其系统暴露或分布到其他组织器官的血药浓度水平很低的局部用药(如:皮肤或眼),可不必进行安全药理试验。
14.2对用于治疗晚期癌症病人的细胞毒性药物,首次用于人体之前,可不必进行安全药理试验,但当其为全新作用机制的细胞毒性药物时,进行安全药理试验还是有价值的。
14.3对具有高度特异性受体靶点的生物制品,常常把安全药理试验的评价指标作为毒理和 /或药效试验的一部分,因此,可以减少或免除安全药理学试验。但对于代表新的治疗分类和/或没有高度特异性受体靶点的生物制品,则应考虑更广泛的安全药理学评价。
14.4与原化合物具有类似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性质的某化合物新盐,可不必进行安全药理学试验。
(二)主要药效学
1、主要药效学定义
对某受试物进行的与其预期的治疗目标相关的作用和/或作用模式的试验,即为了研究药物与其预期治疗靶点相关的作用机制和或效应。
2、主要药效学GLP要求
这些研究通常在药物开发的发现阶段进行,因此一般不遵循GLP。这些试验有助于非临床和临床试验的剂量选择。
3、主要药效学相关示例
3.1抗新冠病毒化学药物:抗病毒药物的非临床药效学研究通常包括作用机制、体外抗病毒活性和体内抗病毒活性研究,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提示抗病毒候选药物的有效性。理想的候选药物应作用机制和靶点明确,在体外试验中具有显著的抑制病毒复制的能力,并能在感染动物模型上验证其抗病毒作用。体外、体内抗病毒试验应设置合适的对照,如空白对照、溶媒对照和阳性药物或其他抗病毒药物对照,验证试验系统的可靠性,预测药物的临床治疗价值。
3.2抗新冠病毒肺炎炎症药物:体外药效学包含作用机制研究和在细胞水平评价抗炎症药物的抗炎作用;体内药效学在至少一种炎症动物模型中开展,观察促炎细胞因子水平是否降低以及肺部病理损伤是否改善。
3.3新型冠状病毒中和抗体类药物:药理学试验包含体外作用机制研究、体外中和活性和耐药性研究、动物感染模型体内药效学试验以及免疫学特性研究等。
3.4抗菌药物:体外研究包含最低抑菌浓度(MIC)、最低杀菌浓度(MBC)、抗生素后效应(PAE)、时间杀菌曲线等;体内研究使用动物感染模型,比如大腿感染、肺炎、心内膜炎、尿路感染、腹腔感染和全身感染模型等。
3.5抗HIV药物:体外药效学研究是阐明药物具有抗HIV作用的基础,是抗HIV药物研究与评价的基本内容;体内药效学研究对于进一步说明药物的抗病毒作用、指导临床试验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6中药主要药效学(征求意见):主要药效学试验从试验体系分主要包括体外试验、体内试验,从试验目的分为整体药效学试验、作用机制研究等。
具体内容详见相关指导原则,法规清单见文末。
(三)次要药效学
1、次要药效学定义
研究与预期的治疗目标不相关的作用和/或作用模式的试验。
2、次要药效学GLP要求
一般情况下,次要药效学试验不必遵循GLP。当次要药效学试验的结果可能对评价人体潜在不良反应有重要价值时,这些试验应遵循GLP规范进行。
3、次要药效学相关示例
3.1中药次要药效学(征求意见):一些情况下,根据处方组成或根据已有信息提示对某方面具有安全性担忧时,需考虑进行相应的试验。对于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中药单一成分,需要进行中枢神经系统相关靶点筛选试验,以考察可能的脱靶效应,并作为非临床依赖性研究的早期评估。
具体内容详见相关指导原则,法规清单见文末。
三、一句话总结
非临床药理学涵盖安全药理学、主要药效学、次要药效学;安全药理管安全,核心组合很重要;主要药效找机制,次要药效看脱靶;三位一体全方位,非临床药理需重视。
四、法规清单
1、ICH M3(R2)支持药物进行临床试验和上市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指导原则
2、ICH S7A 人用药物安全药理学试验指导原则
3、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4年5月)
4、抗HIV药物药效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5、抗菌药物药代动力学/药效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6、抗新冠病毒化学药物非临床药效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7、抗新冠病毒肺炎炎症药物非临床药效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8、新型冠状病毒中和抗体类药物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9、中药药效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100 项与 新型冠状病毒中和抗体(Adimab) 相关的药物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