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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介绍
IMM2510联合IMM27M
IMM2510联合IMM27M同时靶向PD-L1、VEGF和CTLA-4三个关键通路,对肿瘤细胞展开“免疫检查点阻断+抗血管生成+Treg清除”的三重打击,多方位围堵,避免单一靶向造成的其他通路代偿性激活。
IMM2510(珀维拉芙普α)是宜明昂科自主研发的一款靶向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及程序性细胞死亡配体1(PD-L1)的双靶点药物。
作用机制
①阻断PD-L1与PD-1的结合来解除肿瘤的免疫抑制状态,
②抑制VEGF/VEGFR信号通路,阻断肿瘤血管的生成。
③诱导Fc段介导的抗体依赖性细胞毒性(ADCC)和抗体依赖性细胞吞噬作用(ADCP),激活自然杀伤细胞(NK细胞)和巨噬细胞,形成对肿瘤细胞的直接杀伤。
药物优势
●与同类药相比,其分子量更小,具有更好的肿瘤组织穿透能力。
●临床前疗效研究表明,与VEGF阻断抗体及PD-L1抗体联用相比,IMM2510产生更强的协同抗肿瘤活性。
●具有差异化优势,与其他 PD-(L)1xVEGF 双特异性抗体相比,其 VEGF 阻断机制更为广泛,可结合多种 VEGF 受体配体。
前期试验数据
2026年美国临床肿瘤学会(ASCO)年会上正式公布的IMM2510(一种PD-L1/VEGF双靶点药物)治疗经免疫治疗的晚期鳞状非小细胞肺癌(SQ-NSCLC)的I期研究数据: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共有32例接受过免疫治疗预处理的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入组并接受IMM2510单药治疗,其中绝大多数(25例)已在剂量扩展阶段接受了20 mg/kg的推荐II期剂量(RP2D)。
疗效方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22例可评估疗效的受试者中,客观缓解率(ORR)为27.3%,疾病控制率(DCR)高达81.8%,其中20mg/kg的推荐II期剂量(RP2D)组DCR达88.2%。
●中位无进展生存期(mPFS)为9.4个月(中位随访时间8.3个月),中位缓解持续时间(DoR)为11.1个月;中位总生存期(mOS)尚未达到。
安全性方面
因不良事件(AE)导致的永久停药率极低,仅为3.1%,显著优于部分同类产品的历史数据,未观察到≥3级的免疫相关不良反应(irAE)。
IMM27M(AXN-27M)是宜明昂科公司自主研发的新一代CTLA-4抗体。
CTLA-4
CTLA-4是活化T细胞表面的蛋白受体,通过与抗原呈递细胞表面的CD80/CD86结合来下调免疫应答。
作用机制
主要作用机制是通过靶向Treg细胞上的特定分子CTLA-4,调节其功能或数量,从而增强免疫反应。
药物优势
●IMM27M在体内的代谢过程稳定,具有较长的半衰期(T1/2=10-15天), 使得其能够更持久地清除瘤内Treg细胞,减少给药频率。
●特异性地作用于Treg细胞,增强T细胞的活性,提高机体对肿瘤细胞的免疫监视和攻击能力。
●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加强了ADCC活性,可以全面清除肿瘤微环境中的Treg细胞。
●临床前研究表明,IMM27M诱导的抗肿瘤活性显著强于伊匹木单抗,即使在低至0.3mg/kg的剂量下也能达到肿瘤完全缓解。
新药临床试验
【试验标题】
评估注射用IMM2510联合IMM27M注射液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抗肿瘤疗效的多中心、开放、单臂、Ⅰ期临床试验
【试验地点】
全国多中心
【说明】
1、患者可就近入组
2、中心名额情况随时变动,入组前请先联系平台医生确认是否有名额
试验分组&用药随访
【试验药】中文通用名:注射用IMM2510
试验药及对照药给药方式和时间
患者获益
1、免费入组前检查及治疗期间的检查、监测
2、免费用药
3、全程专家指导用药
患者可随时退出临床试验(最重要权益保障措施)
报名资料
咨询报名最重要资料:
1、最近2次的CT/MR报告
2、基因检测报告
3、最近的出院记录(入院记录更有用)
主要入选标准
1 患者能够理解本临床试验的程序和方法,经过充分的知情同意,自愿参加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75周岁(含两端),性别不限;
3 临床诊断: 剂量递增阶段: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或不适用标准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肝细胞癌、三阴性乳腺癌、软组织肉瘤、非小细胞肺癌、卵巢上皮癌、小细胞肺癌、恶性黑色素瘤、结直肠癌、卵巢癌、子宫内膜癌、肾细胞癌、头颈部鳞癌等。 剂量扩展阶段:纳入如下瘤种:a、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线系统性治疗失败或不可耐受的晚期肝细胞癌患者;b、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三阴性乳腺癌患者,至少接受过一线系统性治疗失败或不可耐受者;c、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其他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三阴性乳腺癌和晚期肝细胞癌患者除外),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线系统性治疗失败或不可耐受者,包括但不限于软组织肉瘤、非小细胞肺癌、卵巢上皮癌、小细胞肺癌、恶性黑色素瘤、结直肠癌、子宫内膜癌、肾细胞癌、头颈部鳞癌等。
4 剂量递增阶段:根据RECIST 1.1版,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剂量扩展阶段:根据RECIST 1.1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
5 ECOG体力评分0-1分;
6 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以上;
7 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血液系统(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1.5×109/L 血小板(PLT) ≥100×109/L 血红蛋白(Hb) ≥90g/L 对于HCC伴肝硬化患者ANC ≥1.0×109/L,血小板计数≥90×109/L可以接受入组。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 ≤1.5×ULN 肝转移或肝癌患者:≤3.0×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ULN; 肝转移或肝癌患者:≤5.0×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 肝转移或肝癌患者:≤5.0×ULN 肾功能 肌酐清除率(Ccr) ≥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尿蛋白 < 2+ 或24 h尿蛋白定量< 1.0 g 凝血功能 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 心脏功能 12导联心电图:QTc间期 ≤480ms 超声心动图: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甲状腺功能 促甲状腺激素(TSH) ≤1×ULN(如异常应同时观察FT3、FT4水平,如FT3、FT4水平正常,可以入组) HCC患者肝功能分级 Child-Pugh评分 ≤7分
8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6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
9 患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主要排除标准
1 既往治疗史: a) 首次给药前6周内接受过丝裂霉素和亚硝基脲类化疗的患者; b)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最后一次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免疫治疗、生物制剂或内分泌治疗等的患者; c)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激素抗肿瘤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 d) 首次给药前4周内针对靶病灶进行放疗等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 e)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IL-11); f) 既往接受过试验药物IMM2510和/或IMM27M治疗者;接受抗CTLA-4或PD-1/L1抑制剂治疗不耐受者(毒副作用);既往在同一方案中同时使用抗PD-1/L1、VEGF、CTLA-4三种靶点药物治疗者; g) 首次给药前1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的患者; h) 首次给药前4周内在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者;
2 已知对试验药物的任何成分有严重过敏史,或对嵌合或人源化抗体或融合蛋白有严重过敏反应史者;
3 在既往接受任何免疫治疗药物期间出现过任何CTCAE V5.0中≥3级或导致终止免疫治疗的免疫相关的不良事件(irAE)者;
4 入组前5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除外:1)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2)已根治的患者,除非患者在入组前完全缓解至少2年,并且不需要接受其他治疗或者研究期间不需要接受其他治疗;
5 有活动性、已知且五年内无复发的第二原发癌;除外:1)研究者认为双原发癌均能从本研究中获益;2)研究者已经明确排除转移灶是属于哪种原发肿瘤来源者;
6 原发中枢神经系统(CNS)恶性肿瘤或经局部治疗失败(放疗或手术治疗)的活动性CNS转移患者,但允许下列患者入组:a.无症状脑转移;b.临床症状稳定(即在首次给药前4周未见影像学进展,且任何神经系统症状均已恢复至基线水平),且无需皮质类固醇激素和其他针对脑转移治疗≥4周;
7 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经标准治疗收缩压仍>140mmHg或者舒张压>90mmHg)或肺动脉高压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给药前6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3-4级的慢性心力衰竭病史;有临床意义的瓣膜病;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除外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包括QTcF男性≥450ms、女性≥470ms(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入组前12个月内脑血管意外(CVA)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等;
8 给药前3月内有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史;
9 有因晚期恶性肿瘤或其并发症或严重肺部原发疾病导致的休息时中度或重度呼吸困难史,或当前需要连续吸氧治疗,或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疾病(ILD)或肺炎、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肺功能不全、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等病史;
10 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穿孔的疾病(如十二指肠溃疡、肠梗阻、急性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大面积胃和小肠切除等);患有慢性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的患者(除全结肠和直肠切除者),即使在非活动期也应排除;患有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或家族性腺瘤性息肉病综合征者;既往有肠穿孔、肠瘘史,而经手术治疗后未痊愈者;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或存在门静脉主干癌栓;需穿刺引流治疗不能控制的需反复引流或有明显症状的胸腹腔、心包积液;
11 有不可控的严重活动性感染证据(例如败血症、菌血症、病毒血症等);
12 活动性结核感染者;
13 有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且HBV DNA高于检测下限,并排除药物或其他原因所致肝炎),或活动性丙型肝炎(抗-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高于检测下限);
14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其他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病史;
15 有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等患者。除外: a) 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 b) 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c) 已控制的乳糜泻。
16 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激素治疗(剂量≥10mg/天的泼尼松或其他等效激素),并在入组前2周内仍在继续使用;
17 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且未完全恢复,或计划在接受研究药物后第一个12周进行大型手术;入组前2天接受过较小的手术操作;
18 皮肤伤口、手术部位、创伤部位、粘膜严重溃疡或骨折没有完全愈合,研究者判断患者参加本研究有出血风险者;
19 首次给药前4周接受抗肿瘤疫苗或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抗肿瘤疫苗或活疫苗试验者;
20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依从性差者;
21 近1年内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或有晕针、晕血史,或不能耐受静脉穿刺采血的患者;
22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不同意在研究期间及接受试验药物结束后6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
23 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其他原因不适宜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参加临床试验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1、刚确诊晚期肿瘤
2、影像检查肿瘤有增大3、有良好的身体状态(无需搀扶可以走150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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