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正在开展一项由冯慧晶教授作为主要研究者,徕特康(苏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申办的“一项评估LAT010与帕博利珠单抗的联合治疗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开放性、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的临床研究”。
本研究计划共入组9-42例参与者。本研究已经获得我院伦理委员会的批准。
如果符合下述条件,将有可能参加本研究:
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研究主要入组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80岁,性别不限。
2)为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如为非鳞非小细胞肺癌,则须证实无EGFR/ALK/ROS1敏感突变),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标准治疗后进展;不能耐受标准治疗;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标准治疗。
3)ECOG评分标准表现状况评分为0或1分。
4)预期生存期 ≥12周。
5)根据RECIST 1.1评估标准,患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如果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放疗、消融、血管介入等)的病灶是唯一病灶,则必须有局部治疗后该病灶疾病进展的明确影像学依据。
6)主要器官功能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符合下列标准,包括检测前7天内未接受过成分输血、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促血小板生成素(TPO)、促血小板生成素受体激动剂、白介素-11和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等支持治疗。
7)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反应恢复至 ≤1级。
8)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或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同意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 ≥90天期间采用高效避孕措施。育龄期和绝经 <12个月的女性患者必须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进行妊娠测试且结果为阴性。
9)从筛查期开始,在整个研究期间,以及在最终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90天内,男性患者不得捐献精子。
剂量扩展研究入组标准还包括:
10)患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愿意并能接受肿瘤基线活检。如果患者有残留的肿瘤块,则可用存档的活检样本(经冷冻或福尔马林固定)作为基线样本。对于无法获得活体肿瘤组织的患者,如既往进行过PD-L1检测,则收集其检测结果。
如果符合下述条件,无法参加本研究:
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研究主要排除标准
1)已知对试验用药品制剂的任何成分或IL-2或抗PD-1/PD-L1抗体过敏,或既往因帕博利珠单抗或同类药物发生的药物相关AE而永久停药者,或既往因IL-2或同类药物发生的药物相关AE而永久停药者。
2)患者有既往治疗的严重irAE病史,定义为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的4级不良事件或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治疗 >10 mg/天或同等剂量的泼尼松治疗 >12周的3级不良事件。
3)需要治疗的严重或无法控制的心脑血管疾病:NYHA心功能分级 >1 级;
4)已知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且一秒末用力呼气容积(FEV1)为预计正常值的30%或以下。。
5)已知中度或重度持续性哮喘,或过去2年内有哮喘病史,或目前有任何分类的不受控制的哮喘。
6)既往和目前有间质性肺炎(包括药物性)、放射性肺炎、尘肺、肺纤维化史或肺功能严重受损等肺部疾病;活动性肺结核,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者首次给药前1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者。
7)首次给药前28天内参加过任何治疗性临床研究,且入组接受治疗。
8)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任何与IL-2相关的治疗;首次给药前14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 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IL-15、干扰素等。
9)首次给药前120天内接受过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免疫疗法(CAR-T)治疗或化疗;首次给药前28天接受过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洗脱期为14天或5个半衰期, 以较长者为准)、免疫治疗(免疫调节药物见排除标准7)、肿瘤栓塞术等;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放疗,为控制症状进行的姑息性放疗允许在首次给药前至少7天完成;首次给药前7天内曾接受已批准适应症用于抗肿瘤的中药治疗。经研究者评估患者可以入组的情况除外。
10)已知或筛选期有症状的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癌性脑膜炎。
11)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型手术,或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小手术,或存在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或需要在研究期间接受择期手术者(诊断性活检、插入血管通路装置除外)。
12)存在其他未治疗的活动性原发性恶性肿瘤须排除。但首次给药前72小时内存在活动性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定义为表现出与感染相关的持续体征/症状,尽管使用适当的抗生素或其他治疗仍无改善),或需要抗生素静脉用药(IV)。
13)首次给药前90天内出现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首次给药前30天内出现严重或不愈合的伤口、瘘管、皮肤溃疡或不愈合骨折。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存在腹瘘、胃肠穿孔、腹腔内脓肿或急性胃肠道出血病史。患者在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了活病毒疫苗(注:季节性流感灭活疫苗除外)。
14)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炎性疾病。
15)患有复制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活动性或未控制的乙型肝炎感染或丙型肝炎感染。非活动性的乙型肝炎病毒(HBV)携带者或已治愈的丙型肝炎患者可以入组。接受治疗的非复制性疾病患者入组也是可以接受的。
16)患者正在接受皮质类固醇 >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的治疗。
17)患者已进行器官移植或正在接受全身免疫抑制治疗。
18)患者患有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严重疾病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研究药物评估或患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释的任何情况,如患者患有器官系统功能障碍、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不利的医疗状况或社会状况,研究者认为这些疾病或器官系统功能紊乱、医疗条件或社会状况可能会干扰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ICF)的能力、对患者合作和参与研究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影响对研究结果的解释。
19)研究者认为患者有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用药史或其他过敏史。
20)患者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进行的妊娠检测结果为怀孕或正在哺乳期内。
21)患者不愿意或无法遵守方案要求。
如果想了解本研究的更多信息,请与下列人员联系:
联系人:杨主任
联系电话:13835167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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