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仑膦酸钠片70mg与参比制剂福善美在健康受试者中空腹状态下的开放、随机、两周期、交叉生物等效性研究
评估受试制剂阿仑膦酸钠片70mg与参比制剂“福善美®”70mg作用于健康成年受试者在空腹状态下的单中心、开放、随机、单剂量、两周期、两序列、交叉生物等效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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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上海药事所召开十批国采企业培训会,解读企业关心关键规则,也解决了我的唯一疑惑:如何认定委托情形。
解读明确:委托关系,包括集团内委托和国外企业委托,有几个品种受此影响而减少1个入围名。
如默沙东的泊沙康唑肠溶片,持有人是Merck Sharp & Dohme,生产企业是N.V. Organon,就属于委托关系。
宣泰的持有人是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是江苏宣泰药业有限公司,也是委托关系。
同组委托数量正好3个,需要减少1个入围名额,变成了8进4。
另一个品种是碳酸司维拉姆片。
Genzyme的持有人是Genzyme Europe B.V.,生产企业是Genzyme Ireland Limited,也是委托关系。
中美华世通的持有人是中美华世通生物医药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是湖北华世通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宣泰持有人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江苏宣泰药业有限公司,杭州民生滨江制药有限公司。
同组正好3家委托,少一个名额,变成8进4。
这两个品种,假如没有这个新规,是8进5格局,如果原研不降价,实际上就是国产7进5,淘汰两个国产。但现在实际上就是7进4,淘汰3个国产。
这规则,合理吗?
其他规则细节,企业人员需要吃透,我们代理商朋友知道个大概就行。
我整理了一份粗略的规则解读,供大家参考。首年约定采购量比例
产品名称
中选1家
中选2家
中选3家
中选4家及以上
阿米卡星注射剂等8个
40%
50%
60%
70%
泊沙康唑注射液
30%
40%
50%
50%
其他采购品种
50%
60%
70%
80%周期:至2027年12月31日
6种视为同一企业认定情形
1、同一实控人:同一法人代表或实控人,或控股比例超50%;
2、隶属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 年中国医药工业统计年报》化学制药分册中“化学药品工业企业法人单位隶属关系后注”确认的企业关系的情形(不包括中药);
3、批件转让:企业之间存在该品种有效注册批件转让的情形;
4、境外持有人代理;
5、受托生产企业与同品种其他企业存在以上1/2/3/4关系;
6、同品种不同企业委托同一企业。
特别是新增的第6条, 谁获益,谁受伤,给大家看一组数据就知道:
品种资格
2024年12月2日前获批,且须在12月2日4点前在国家医保平台填报信息;符合药品追溯码政策要求;参比、过评品种。时间安排
12月12日8:00-10:00:申报材料递交截止时间
12月12日10:00:申报信息公开
12月12日下午:确定规则二拟中选
12月13日上午8:00:确认供应地区报价
同企业多个品规,任选一个品规报价;(吐槽:报价小数点两位后直接去掉,不用四舍五入,真的是抠到一分一厘)
未在“供应清单”内的规格包装,可申请增补进入;
同品注射液有小容量、大容量、粉液双室袋,按普通小容量报价,最高有效申报价、报价不包含差额,中选后再加上差额。大容量加2.7元,粉液双室袋加10元;(吐槽:大容量差额比去年又少了3毛钱,矿泉水涨价,输液剂型降)
同品有预灌封和安瓿瓶/西林瓶,按安瓿瓶/西林瓶报价,中选后普通预灌封加2.5元,带安全装置预灌封加3元。拟中选确定入围:
入围企业数按符合“申报品种资格”的申报企业数确定。(解读:先合并企业,再计算企业数量)
排除合并企业后,还有3个及以上委托生产情形,入围名额再减1个。(解读:国内外企业,集团内部委托,也算委托情形)
按最小规格报价的差比价作为“单位可比价”,由低到高确定入围,同时确定顺位。(解读:首次报价,决定顺位)拟中选
按规则一和规则二依次确定拟中选:
满足规则一直接拟中选:同组最低价1.8倍以内或口服固体≤0.1元、小容量≤1元、大容量≤2元
不满足规则一的企业,进入规则二:接受按“规则一”中选的最高价,拟中选;若按规则一只有1家中选,接受中选的价的1.8倍,拟中选。
(解读:这是价格纠偏机制,同组价差会被控制在1.8倍以内;价格纠偏后,选区顺位还是按首次报价的排序确定)。选区
按顺位,依次选择主供;主供确定后定备供;同企业主供、备供不能同区;
艾司洛尔等10个注射剂,中选企业3家以上,各地可选择一个第二备供(解读:意义不大)其它
申报信息公开后中选企业持有人转移,视同放弃中选资格,并接受处罚;
中选后可以增加或变更生产企业,但不能委托中选的企业或受托生产企业
中选药品挂网价格确定:中选企业在中选、备选区,按中选价挂网供应。在非主供备供区域,挂网价不高于中选价的1.5倍或同品最高中选价,已挂网的企业不允许撤网。(解读:符合价格治理政策要求)
中选产品严格执行两票制;
中选药品符合药品追溯码政策文件要求。
若中选企业缺少残缺规格,所在中选省份可启用备供作为主供。若中选企业无基本药物规格,所在省可选择有基药规格的备供企业作为该规格的主供(解读:只是基药规格主供,其它规格还是中选企业主供,就有可能一个地区两个主供企业。提示:有残缺规格或基药规格的中选企业,在选区的时候,就要认真研究各企业的规格情况,优先选择主供企业不具备残缺规格或基药规格的省区,这样就有机会有备供变主供,多一个主供省份)。
最后,附上简单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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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日前,国家药监局官网显示,石药集团欧意药业的阿仑膦酸钠片一致性评价补充申请获批,成为该产品第4家过评企业,阿仑膦酸钠片在2022年中国三大终端六大市场销售规模超过5亿元。来源:米内网一键检索阿仑膦酸钠片为第三代氨基二膦酸盐类骨代谢调节剂,与骨内羟基磷灰石有强亲和力,能进人骨基质羟磷灰石晶体中,当破骨细胞溶解晶体时,药物被释放,能抑制破骨细胞活性,并通过成骨细胞间接起抑制骨吸收作用。适用于治疗绝经后妇女的骨质疏松症,以预防髋部和脊柱骨折(椎骨压缩性骨折);治疗糖皮质激素诱导的骨质疏松症等。近年来中国零售药店终端阿仑膦酸钠片销售情况(单位:万元)来源:米内网格局数据库阿仑膦酸钠片在近年中国三大终端六大市场销售规模持续攀升,2022年超过5亿元,院内市场(公立医院+公立基层医疗)是主力销售渠道,院外市场(零售药店:城市实体药店+网上药店)则保持较快的增速。米内网数据显示,阿仑膦酸钠片有21家企业拥有生产批文,杭州民生滨江制药、北京福元医药、江苏万高药业、石药集团欧意药业4家企业过评,重庆药友制药、浙江花园药业等5家以新分类报产在审,获批后视同过评。今年以来,石药集团已有20款产品过评,涵盖心脑血管系统药物、抗肿瘤和免疫调节剂等多个治疗大类,其中,阿司匹林肠溶片、瑞舒伐他汀钙片等在2022年中国三大终端六大市场均是重磅品种。资料来源:国家药监局官网、米内网数据库注:米内网《中国三大终端六大市场药品竞争格局》,统计范围是:城市公立医院和县级公立医院、城市社区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城市实体药店和网上药店,不含民营医院、私人诊所、村卫生室,不含县乡村药店;上述销售额以产品在终端的平均零售价计算。如有疏漏,欢迎指正!本文为原创稿件,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否则将追究侵权责任。投稿及报料请发邮件到872470254@qq.com稿件要求详询米内微信首页菜单栏商务及内容合作可联系QQ:412539092【分享、点赞、在看】点一点不失联哦
关注并星标CPHI制药在线 2023年5月24日,为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委托生产持有人监督管理,国家药监局官网正式发布了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6月23日。这是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药品管理法》后又一针对MAH的新规,这份文件很快在医药朋友圈和群里扩散开了。虽然没有4月初网传的《关于加强对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管工作的通知》(内部征求意见稿)争议条款,即:“除疫苗、血液制品以外的其他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中药注射剂,持有人应当具备自行生产能力;产能不足,需要增加委托生产地址的,应当严格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但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也看出了MAH监管收紧的信号。本文对《关于加强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如有遗漏或不足,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一、我国MAH制度的里程碑事件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简称"MAH"),是指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允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或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制度。MAH制度的落地使得研发有更多的自主性,药品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等非生产企业型主体或药品生产企业主体获得药品相关技术,通过药品上市申请成为 MAH。MAH 可选择自行生产药品或选择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来进行生产,打破了之前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呈现出一种"捆绑"的形式,笔者梳理了我国MAH制度的里程碑事件。 1) 2015年8月,首次提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依据:国务院颁布《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 2) 2015年11月,我国首次提出在十个省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国务院和试点地区随后也相应出台了试点方案-《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试点省市为: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 3) 2016年6月6日,MAH试点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明确了试点内容、试点品种范围、持有人条件、持有人责任义务等。 4) 2016年7月7日,国家局《总局关于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6〕86号),鼓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报参加试点。申请人条件及申报品种范围需符合《试点方案》的相关规定。 5) 2016年12月,我国首个MAH试点品种获批,由山东省齐鲁制药有限公司研发的抗肿瘤新药吉非替尼及片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取得持有人文号。 6) 2017年3月,我国首个MAH试点创新药品种获批,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苹果酸奈诺沙星原料药及其胶囊剂(商品名:太捷信)取得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文号。 7) 2018年6月,国内首家药品研发机构持有药品上市许可:上海安必生制药技术有限公司申报的孟鲁司特钠咀嚼片和普通片获得国家药品监管局批准,杭州民生滨江制药有限公司是该品种的受托生产企业。 8) 2018年7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工作药品生产流通有关事宜的批复》(国药监函〔2018〕25号),明确持有人可自行销售所持有的药品。持有人的资质证明文件可作为产品销售的资质证明文件。持有人的药品销售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保证销售配送过程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规。持有人可委托合同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销售所持有的药品。持有人应当对受托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计和评估,签订质量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质量协议至少包括双方委托责任划分以及产品采购、入库验收、储存养护、运输配送、售后服务和质量管理等内容。合同销售期间,持有人应当对销售配送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合同销售的药品符合要求。 9) 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延期一年,自2015年开始实施为期三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试点,即将于2018年11月4日结束。为了更好总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经验,为改革完善药品管理制度打好基础,并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和《药品管理法》修改工作的衔接。 10) 2019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订版《药品管理法》,设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专章,标志着MAH制度在我国的全面实施,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11) 202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订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药品的,应当符合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要求,与其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监督受托方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 12) 2020年10月,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的公告(2020年 第107号),发布了《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模板》(2020年版)。 13) 2022年12月29日,为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制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14) 2023年5月24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了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委托生产持有人监督管理,明确严格委托生产的许可管理、强化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强化对委托生产持有人的监督检查,同时发布附件-《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现场检查指南》。 二、现行MAH制度还有些堵点,应当进一步打通 MAH在国内践行这几年之中的确出现了不少问题,如发现部分委托方和生产方权力责任不清晰、生产供应得不到保障、质量和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比较弱,科研单位对风险防控的认识不足、跨省的监管面临的地区监管差异问题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等。 监管中遇到的这些问题,引发了药监局对MAH制度进行调整,《关于加强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管工作的通知》就是一个监管收紧的信号。MAH制度毕竟能进一步激发医药产业创新活力,增加科研成果转化受益,加快新药好药上市,进一步满足公众用药需求,保障患者权益,那么委托生产MAH质量体系需要建立哪些质量管理文件了?笔者根据新规梳理如下: 针对委托生产的药品开展研制、生产、经营、药物警戒、上市后研究等活动,分别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质量目标文件。 2) 签订质量协议和委托生产协议。 3) 文件与记录管理程序。 4) 储存、运输、销售等质量管理制度,如自行开展储存、运输、销售等活动的。 5) 药品质量风险管理程序。 6) 药物警戒管理制度,建立药物安全委员会;设立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按照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7) 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 8) 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如是附条件批准的药品。 9) 出厂放行管理制度。 10)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如有)。 11) 责任赔偿的相关管理程序和制度。 12) 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 13) 药品追溯制度。 14) 年度报告制度。 15) 短缺药品停产报告制度。 16) 药品召回制度。 17) 自检或者内审制度。 18) 质量回顾制度 参考文献 [1] https://www.nmpa.gov.cn/ 【企业推荐】智药研习社近期课程报名来源:CPHI制药在线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并不代表制药在线立场。本网站内容仅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和作者。投稿邮箱:Kelly.Xiao@imsinoexpo.com▼更多制药资讯,请关注CPHI制药在线▼点击阅读原文,进入智药研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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