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酸帕罗西汀肠溶缓释片作用于健康成年受试者在空腹和餐后状态下的单中心、开放、随机、单剂量、四周期、完全重复、两序列、交叉生物等效性研究
主要研究目的:评估受试制剂盐酸帕罗西汀肠溶缓释片25 mg与参比制剂盐酸帕罗西汀肠溶缓释片(商品名:赛乐特®CR)25 mg在健康成年受试者体内的药代动力学,评价空腹/餐后状态下口服两种制剂的生物等效性。
次要研究目的:评价受试制剂盐酸帕罗西汀肠溶缓释片与参比制剂盐酸帕罗西汀肠溶缓释片(商品名:赛乐特®CR)在健康成年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氟伐他汀钠缓释片作用于健康成年受试者在空腹和餐后状态下的单中心、开放、随机、单剂量、四周期、完全重复、两序列、交叉生物等效性研究
主要研究目的:评估受试制剂氟伐他汀钠缓释片80 mg与参比制剂氟伐他汀钠缓释片(来适可®)80 mg在健康成年受试者体内的药代动力学,评价空腹/餐后状态下口服两种制剂的生物等效性。
次要研究目的:观察受试制剂氟伐他汀钠缓释片和参比制剂氟伐他汀钠缓释片(来适可®)在健康人群中的安全性。
二甲双胍恩格列净片(500mg+5mg)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空腹和餐后给药条件下随机、开放、单剂量、两序列、两周期、双交叉生物等效性试验
主要研究目的:按有关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规定,选择BOEHRINGER INGEL HEIM PTY LTD为持证商的二甲双胍恩格列净片(商品名:SYNJARDY,规格:500mg+5mg)为参比制剂,对上海海虹实业(集团)巢湖今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并提供的受试制剂二甲双胍恩格列净片(规格:500mg+5mg)进行空腹和餐后给药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比较受试制剂中药物的吸收速度和吸收程度与参比制剂的差异是否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评价两种制剂在空腹和餐后给药条件下的生物等效性。
次要研究目的:观察健康受试者口服受试制剂二甲双胍恩格列净片(规格:500mg+5mg)和参比制剂二甲双胍恩格列净片(商品名:SYNJARDY,规格:500mg+5mg)的安全性。
100 项与 上海海虹实业(集团)巢湖今辰药业有限公司 相关的临床结果
0 项与 上海海虹实业(集团)巢湖今辰药业有限公司 相关的专利(医药)
来源:安徽药监局 编辑:清风
近日,安徽药监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书,上海海虹实业(集团)巢湖今辰药业有限公司和安徽旭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被罚没合计超236万。
01 上海海虹实业(集团)巢湖今辰药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5〕1-18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磷酸钠盐口服溶液(批号230523)经检验,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5392009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名称:上海海虹实业(集团)巢湖今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磷酸钠盐口服溶液(批号230523)案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产品批号230523的磷酸钠盐口服溶液10盒;
2.没收违法所得788261.74元;
3.并处货值金额789115.74元1.3倍罚款1025850.46元;罚没款合计1814112.2元。
罚款金额(万元):102.58504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78.911574
02 安徽旭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5〕2-42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
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野菊花,批号250317,经检验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目为【含量测定】;经复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复验【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名称:安徽旭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野菊花案
处罚内容:
1.没收劣药野菊花(批号:250317)51.6kg;
2.没收违法所得7033.95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5.5倍的罚款,计550000.00元,罚没款共计557033.95元。
罚款金额(万元):5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299375
国家药监局关于28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的通告
(2025年第30号)
经江苏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12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共17家企业生产的28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江苏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澳美制药厂生产的5批次夫西地酸乳膏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粒度。
二、经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万特制药(海南)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氯雷他定糖浆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有关物质。
三、经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上海海虹实业(集团)巢湖今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磷酸钠盐口服溶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相对密度。
四、经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陕西西岳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托西酸舒他西林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溶出度。
五、经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浙江金华康恩贝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乙酰半胱氨酸泡腾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六、经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西藏神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2批次二十五味珊瑚丸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重量差异。
七、经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七厘散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八、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湖北瑞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4批次清气化痰丸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装量差异。
九、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四川金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益祥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赤芍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十、经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国市安兴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河北康盛华药业有限公司、河北悦康志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红参(红参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鉴别;标示为辽宁龙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参(红参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其他有机氯类农药残留量、总还原糖。
十一、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江苏和生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龙胆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杂质。
十二、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江西信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野菊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十三、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盛世锦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栀子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
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国家药监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特此通告。
附件:
1.28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
2.不符合规定项目小知识
国家药监局
2025年8月2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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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28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
2.不符合规定项目小知识
转自:国家药监局 编辑:水晶
8月2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抽检通告。共17家企业生产的28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不合格非无菌制剂19批次:夫西地酸乳膏(5批次,粒度),氯雷他定糖浆(2批次、有关物质),磷酸钠盐口服溶液(1批次,相对密度),托西酸舒他西林胶囊(2批次,溶出度),乙酰半胱氨酸泡腾片(1批次,性状),二十五味珊瑚丸(2批次,重量差异),七厘散(2批次,含量测定),清气化痰丸(4批次,装量差异);
不合格饮片9批次:赤芍(2批次,性状),红参(红参片)(3批次,鉴别),红参(红参片)(1批次,其他有机氯类农药残留量、总还原糖),龙胆(1批次,杂质),野菊花(1批次,含量测定),栀子(1批次,水分)。
纠偏措施: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国家药监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经江苏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12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共17家企业生产的28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江苏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澳美制药厂生产的5批次夫西地酸乳膏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粒度。
二、经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万特制药(海南)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氯雷他定糖浆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有关物质。
三、经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上海海虹实业(集团)巢湖今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磷酸钠盐口服溶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相对密度。
四、经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陕西西岳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托西酸舒他西林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溶出度。
五、经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浙江金华康恩贝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乙酰半胱氨酸泡腾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六、经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西藏神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2批次二十五味珊瑚丸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重量差异。
七、经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七厘散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八、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湖北瑞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4批次清气化痰丸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装量差异。
九、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四川金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益祥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赤芍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十、经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国市安兴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河北康盛华药业有限公司、河北悦康志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红参(红参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鉴别;标示为辽宁龙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参(红参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其他有机氯类农药残留量、总还原糖。
十一、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江苏和生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龙胆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杂质。
十二、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江西信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野菊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十三、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盛世锦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栀子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
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国家药监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特此通告。
附件:1.28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
2.不符合规定项目小知识
国家药监局
2025年8月25日
100 项与 上海海虹实业(集团)巢湖今辰药业有限公司 相关的药物交易
100 项与 上海海虹实业(集团)巢湖今辰药业有限公司 相关的转化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