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2日,在湖北省肿瘤医院乳腺中心会议室启动了“评价注射用MHB036C联合MHB039A在晚期乳腺癌和其他恶性肿瘤中安全性和有效性的II期临床研究”。本次临床研究由吴新红教授担任PI和主持,参与者包括乳腺中心所有医师、部分研究护士和来自放疗、影像、病理等方面的专家及GCP相关部门的授权医务人员。
研究药物
研究药物:MHB036C联合MHB039A
研究目的
主要目的:
评估MHB036C联合MHB039A治疗晚期乳腺癌和其他恶性肿瘤的初步疗效
次要目的:
评估MHB036C联合MHB039A治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入选标准
1.自愿参与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知情同意时年龄≥18岁,女性患者。
3.ECOG体力评分0-1分。
4.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以上。
5.适应症扩展阶段入组的受试者须为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晚期恶性肿瘤并满足以下要求:
扩展队列1:初治的PD-L1阳性(CPS≥10)局部晚期、不可手术或转移性三阴性乳腺癌,在疾病晚期阶段未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免疫组化检测以PD-L1克隆22C3 Dako试剂盒结果为准且受试者需满足下述至少一种情况:
(1)如受试者曾接受过I 至 III 期乳腺癌的治疗,须已完成该治疗,且末次化疗(内分泌治疗除外)结束至首次确诊局部或远处疾病复发之间的时间应不少于 6 个月;
(2)初诊即为转移性三阴性乳腺癌(TNBC)的受试者符合入组条件。
扩展队列2:初治的PD-L1阴性(CPS<10)局部晚期、不可手术或转移性三阴性乳腺癌,在疾病晚期阶段未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免疫组化检测以PD-L1克隆22C3 Dako试剂盒结果为准且受试者需满足下述至少一种情况:
(1)如受试者曾接受过I 至 III 期乳腺癌的治疗,须已完成该治疗,且末次化疗(内分泌治疗除外)结束至首次确诊局部或远处疾病复发之间的时间应不少于 6 个月;
(2)初诊即为转移性三阴性乳腺癌(TNBC)的受试者符合入组条件。
扩展队列3:局部晚期、不可手术或转移性激素受体阳性(HR+)/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阴性(HER2-)乳腺癌,经CDK4/6抑制剂联合
内分泌治疗后进展或不耐受,且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阶段未接受过其它系统性化疗(允许既往接受过其它靶向治疗,包括但不限于PARP
抑制剂、PI3K抑制剂、mTOR抑制剂)。受试者需满足下述至少一种情况:
(1)晚期阶段接受过≥1线CDK4/6抑制剂联合内分泌治疗进展或不耐受;
(2)若受试者在接受CDK4/6抑制剂联合内分泌治疗的辅助治疗期间或停药后1年内疾病复发,则视为接受过一线CDK4/6抑制剂联合内分泌治疗,可以入组。
扩展队列4:其他晚期恶性肿瘤(暂不开放)。
6.根据RECIST v1.1版肿瘤评估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
7.入组患者同意提供首次给药前2年内获取或存档的肿瘤组织标本用于TROP2检测。
8.适应症扩展阶段队列1、队列2的TNBC 乳腺癌患者需明确PD-L1检测结果:
①可以接受患者既往的PD-L1检测结果(必须为22C3检测方法)。
②未有既往检测结果的,或检测方法非22C3的报告,需提供肿瘤组织送中心实验室明确检测结果;
9.足够的骨髓功能和其他器官功能:
(1)造血功能(筛选期检查前7天内未接受 过输血、集落刺激因子或相似作用的生物制剂治疗):
①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
②血小板计数≥90×109/L;
③血红蛋白≥90g/L;
(2)肝脏功能:
①总胆红素(TBIL)≤ 1.5×正常值上限(ULN),若患有Gilbert综合征,则总胆红素≤ 2.0×ULN;如直接胆红素(DBIL)提示肝外梗阻,则允许TBIL≤ 3.0×ULN;
②无肝转移,天冬氨酸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0×ULN;肝转移需满足AST和ALT≤5.0×ULN;
(3)肾脏功能:
①肌酐清除率(Ccr)≥ 50mL/min(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
②尿蛋白:尿蛋白<2+;若尿蛋白≥2+,则24小时尿蛋白≤1g;
(4)凝血功能: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
10.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脱发、遗留的神经毒性和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除外)。
11.有生育能力的合格受试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3个月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
排除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前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已经有效治疗的非黑色素瘤性皮肤癌、宫颈原位癌或甲状腺乳头状癌等其他被认为治愈的恶性肿瘤)。
2.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内分泌治疗药物,4周或前期使用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抗肿瘤治疗。
3.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4.既往接受过靶向Trop2的任何药物治疗。
5.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使用过CYP3A4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详见附录七)。
6.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3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7.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使用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8.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
9.存在脑转移(除外无症状,且影像学无明显肿瘤病灶周围水肿表现,且首次给药前间隔至少2周经影像学检查未发生脑转移进展,且在首次给药前至少2周不需要类固醇治疗);最近一次发现的脑转移病灶进展未经局部或全身性抗肿瘤治疗、或末次治疗距离首次研究给药时间不足2周;存在脑膜转移或脑干转移或存在脊髓压迫(通过放射影像学检查发现,无论是否有症状)。
10.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心包积液、胸腔积液、腹水等)。
11.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年内存在需要抗免疫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仅需要甲状腺素、胰岛素、皮质类固醇作为补充治疗除外)。
12.存在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或高危因素: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经Fridericia法正(QTcF=QT/(RR^0.33))的矫正QT间期(QTcF)男性>450ms,女性>470ms;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脑缺血(TIA)发作;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新发的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型心绞痛;
•左室射血分数<50%;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患者。
13.存在严重影响肺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潜在的肺部疾病,如特发性肺组织纤维化、累及肺部的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
14.有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病/肺炎 (ILD)病史,或目前患有 ILD患者,或在筛查时无法通过影像学检查排除疑似ILD患者。
15.存在出血风险:
•凝血功能异常且经对症治疗无法根治;
•正在或近期(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的10 天内)使用过阿司匹林(>325 mg/天)或使用噻氯匹定、氯吡格雷和西洛他唑治疗;
•正在接受全剂量口服或肠外抗凝剂或溶栓剂治疗,接受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仍不稳定达2周以上,以下情况除外:
•如果INR 或aPTT 在治疗限值内(根据入选机构的医疗标准),且患者在接受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至少已服用稳定剂量的抗凝剂2
周,全剂量口服或肠外抗凝剂是允许使用的;
•允许为静脉通路装置的通畅进行预防性抗凝;允许预防性使用低分子量肝素。
16.具有临床意义的角膜病。
17.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8.已获知存在活动性传染病(允许纳入接受除干扰素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的患者):
•HIV抗体检测阳性;
•或HBsAg阳性且HBV-DNA阳性(即HBV-DNA≥各中心检测值下限);
•或HCV Ab阳性且HCV-RNA阳性(即HCV-RNA≥检测值下限)。
•活动性结核,或既往有肺结核感染史但经治疗未能控制者。
19.对其他单克隆抗体或双特异性抗体有严重过敏反应史;已知对本研究药物的某些成分或类似物有超敏反应或迟发型过敏反应。
20.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准备生育的女性/男性。
21.研究者估计患者参加本临床研究的依从性不足,或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临床不可控制的糖尿病等)、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