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大会的主题为“砥砺深耕·笃行致远”,热情邀请全国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科研骨干、企业代表与会交流。
伴随着全球生命科学飞速发展、产业技术的不断革新,生物医药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作为生物医药行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创新药这一细分赛道已成为各经济体科技竞争的重点领域。
自201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开始,我国创新药行业与国际全面接轨,正式步入高速发展阶段。
2024年,“创新药”一词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成为我国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发力点。然而,近年来创新药行业面临的投融资遇冷、产品原始创新能力不足、同质化竞争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业发展。
创新药行业发展离不开资本投入,合理的药品定价既是患者的诉求,也是影响企业能否保持研发投入的关键。因此,如何平衡药品价格、患者可及性与医保基金长期可负担性就成为影响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目前,我国创新药定价采取“自主定价+医保谈判”的模式,即创新药的零售价格由企业自主决定;而纳入医保后的支付标准经谈判确定。创新药的“价格悬崖”就是指在药品进入医保目录后,往往会面临较大的价格降幅。整体来看,我国创新药价格在全球范围内属较低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业的创新发展。
今年年初,医保局发布的《关于建立新上市化学药品首发价格形成机制鼓励高质量创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实施药品创新分层,优化创新药价格管理,给予“真创新”企业与风险、投入相匹配的收益回报,从而推动行业实现源头创新。
大体上,未来创新药价格管理将呈现以下三个趋势:一是在上市早期给予高分段药品与高投入、高风险相符的收益回报。二是未纳入医保的中低分段药物首发价格也将受到明确约束。三是中低分段药物上市后或将更快面临降价压力。
目前,创新药首发价格机制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为构建长期、合理、有效的创新药定价机制,促进行业实现创新循环发展,建议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
一是明确高分段药品首发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之间的关系,给予创新药企业合理的价格预期。二是提高自评分数中临床价值的分值占比,对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药品研发企业予以支持。三是企业提交的价格构成明细不宜直接作为未来集采的定价依据。四是提高低分段药品分数门槛,确保对不同创新程度的药品实现精细化管理。五是借鉴成熟市场量价挂钩的价格折扣方式,探索创新药降价纳入医保的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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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药定价缘何重要?
“创新药”的界定在全球范围内并未达成共识,其定义往往会随市场需求、产业发展而变化。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药政体系并未真正的界定创新药,仅将未在国内生产、上市的药品定义为新药。
从监管层面看,2015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完善了我国创新药的定义,根据药品的原创性和新颖性将新药划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系统地制定了创新药的分类注册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细分领域下创新药的定义。
从创新程度来看,创新药大致可以分为同类首创(First in Class、FIC)药物和快速跟随创新(Fast Follow)药物。FIC药物是指通过全新的、独特的作用机制来治疗某种疾病的药物;Fast Follow药物是在已知靶点和作用机理的基础上,对药物分子结构改造修饰,在避开FIC药物专利的基础上研发具有相同或相似效果的新药。
同类最优(Best in class)、同类优势(Me Better)、同类相似(Me too)都是Fast fallow研发策略下的创新药。相比FIC,Fast Follow药物研发周期、成本及风险更低,通过抢占首创药专利到期和仿制药上市之间“窗口期”内的市场份额获得收益回报。
目前,创新药行业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战略新兴产业。2023年我国临床试验管线占全球比重约为28%,位居第二;同年批准上市创新药40个,5年内累计批准创新药138个,年复合增长率超63%。然而,我国创新药行业仍存在着原始创新能力不足,创新药销售额占比不高,同质化竞争严重等问题。
从最能代表原始创新能力的FIC药物数量来看,2012-2023年全球获批的FIC药物有261款,中国研发的占比不足5%。我国创新药渗透率也有待进一步提升,据德勤测算,2021年我国创新药销售额约249亿美元,占全球创新药销售额的3%,国内药品销售额中仅11%由创新药贡献。
不同于仿制药行业,创新药行业遵循风险投资的逻辑,药物研发依赖于资本驱动,只有产品具备合理的预期回报时,资本才会持续投入,行业才能实现创新发展。然而,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其价格也关系到生命健康和民生福祉。如何在满足患者合理价格诉求的同时,维系企业创新动力一直以来都是医疗领域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虚高的药价在加重患者和医保基金负担的同时,也滋生了药品流通环节的腐败现象;而过低的药品价格既不能反映药物实际的临床价值,也会影响企业对创新投入的积极性。因此,合理、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已成为事关创新药行业能否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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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药定价受哪些因素影响?
商品的价格取决于其价值和供求关系,药品作为一种兼具个人产品性质和公共产品性质的特殊商品,其价值确定就要复杂的多。相比仿制药,创新药具备的临床价值和技术价值更加难以估量。
临床价值是影响创新药定价的核心因素。临床价值较高的创新药在保护期内可以垄断某个活性成分甚至是某个治疗领域,具备较高的渗透率和定价话语权。
以艾伯维的阿达木单抗注射液(名称:修美乐)为例,作为自身免疫疾病领域的“先行者”,2002年以单价522美元在美获批上市后,在专利期内提价近30次,2023年销售单价3649美元,涨幅近600%,自上市后累计为艾伯维创造了超2200亿美元的收入。
同样默沙东的帕博利珠单坑(名词;Keytruda、K药)即便处于全球同质化竞争最为严重的PD-1赛道,依赖优秀的临床效果和覆盖近40种适应症,其2023年销售额超250亿美元。对比同期上市的PD-1药物纳武单抗(名称:Opdivo,O药),尽管上市初期放量速度慢于O药,但以后来者居上的姿态成为2023年新一代“药王”。
目前,全球范围内关于临床价值评价体系的构建并未统一,但大体都会涉及药物安全、疗效、可及性三个方面。我国2020年发布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试行)》提出,从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适宜性、可及性六个方面构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体系。
从药物安全、健康效益、经济价值、创新程度和患者可及性等方面系统的评价药物临床价值,引导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生物医药产业创新。想要实现更高效的审批上市、更强势的定价话语权、更长期的产品护城河,最终都需要回归药物临床价值,而非简单的药政体系认定的创新品种。
以临床价值引导药物创新并非仅追求FIC药物。尽管多数FIC药物均具备较高的临床价值,但是不是FIC药物并不是判断临床价值的唯一标准。百济神州的泽布替尼作为Fast Follow策略下的创新药,在2022年全球3期头对头研究ALPINE试验中,击败FIC药物伊布替尼。
相较于伊布替尼在能显著延长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患者的无进展生存期(PFS)的同时,降低疾病进展风险。2023年泽布替尼全球销售额13亿美元,成为国内创新药中首个破10亿美元的“大单品”。而伊布替尼在2022年出现上市后的首次销售额下滑,2023年销售额35.96亿美元,不足巅峰期的40%。
除临床价值外,药物技术价值也对创新药价格影响较大。一个新靶点的发现在带给患者治疗希望的同时,也带来科学研究的溢出效应。因此,FIC药物价格往往高于后发的同类产品。《自然新药发现》曾统计,第四款上市的同类药物往往仅有FIC药物价值的10%左右。
此外,药物结构设计和优化的精细程度也是技术价值的体现,而更好的结构优化和更有效的结构设计也意味着药物研发成本的增加。《自然》(《Nature》)的一篇报告指出,创新药的研发成本主要集中于化合物结构优化和修饰阶段,约占研发总投入的17%,资本化后的花费甚至高于临床三期试验阶段。
近年来创新药研发的平均成本不断上升。据德勤数据,2019-2021三年的平均研发成本约为22.71亿美元,较2013年增加9.75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为7.3%。实际上,一款创新药的研发成本并非简单的各研发时期的成本加成,还包括其他已失败的管线。
对创新药企业来说,一款商业化成功的药物在为自身研发投入和失败管线买单的同时,也要能支撑后续新管线的研发投入,只有产品具备长期稳定收入,才能实现企业的创新循环。
除药物自身因素外,市场竞争、行业政策等外部因素也会影响创新药定价。创新药在专利保护期结束后就面临同类产品的竞争。修美乐专利在美国、中国和欧洲分别于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到期,尽管通过专利延长的手段将仿制药在美国上市时间延迟到了2023年,但修美乐垄断的自身免疫疾病领域的市场份额早已遭到众多生物类似药的蚕食。
国内以百奥泰、海正药业为代表企业研发的阿达木单抗生物类似药对修美乐展开围剿。2019年百奥泰的阿达木单抗生物类似药在国内获批上市,同年修美乐自降身价,以单价1290元的支付标准进入医保,仅为2010年在中国上市价格的17%。在近10个阿达木单抗生物类似药物的围剿下,2023年修美乐全年销售额约为136亿美元,同比下降32.2%,不足新“药王” K药的60%。
政策导向对药品定价也具有重要影响。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药品支付决策权往往掌握在医生和医院手中,企业希望利用医院、医生的支付决策权创造更多销量,而患者对医疗服务缺乏判断力且无法轻易退出市场。
因此,药品价格缺乏有效的引导和监管,就会导致价格虚高、企业销售费用大于研发投入、医疗流通领域腐败滋生等问题。2023年开展的医疗反腐行动就旨在解决药品流通环节中以药养医、带金销售等问题,降低药企过高的销售成本,引导企业成本投入回归价值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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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创新药以往如何定价?
我国对药品上市定价经历了政府定价、探索自主定价、指导定价和自主定价四个阶段。
第一个是1949-1984年的政府定价阶段。当时,绝大部分药品的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实行三级价格管理,且价格均由国家直接制定。政府规定出厂价一般在成本价的基础上加5%,批发价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加价5%,而医疗机构按批发价格购进药品后再加价15%向患者销售。计划经济制度的背景下,药品价格无法真实反映市场供需状况,导致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药品供需失衡严重。
第二个是1984-1996年的自主定价初期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后,除少数大宗药物继续执行三级价格管理外,我国放开了绝大多数药品的价格管制。然而药品作为准公共产品,一旦价格脱离政府的有效介入后,极易乱象丛生。这就造成了当时药品流通领域秩序混乱,药品出厂价远高于零售价格的问题。
第三个是1996-2015年的政府指导定价阶段。为加强药品价格控制,解决药品价格波动过大的问题,1996年起我国对药品价格制度实行改革,建立了两种药品价格管控措施。一是政府定价,通过成本加成定价法直接规定最高零售价格,主要针对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和目录以外的麻醉药物和一类精神药品。二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基本药物价格参考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零售价格;非标准药物通过公开招标、集中议价、直接“挂网”等方式形成统一价格进行采购。
第四个是2015年开始的“自主定价+医保谈判”阶段。2015年出台的《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绝大部分药品取消政府定价,建立起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自此,我国创新药价格形成机制一分为二:一是零售价格由企业自主决定,二是医保支付标准经谈判决定。
与美国、英国、日本等海外市场药品定价后直接进入医保不同,国内创新药首发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并无直接关系。当前,我国医保覆盖率超95%,医保基金在支付端拥有绝对话语权,特别是对于销售能力较弱的初创型企业,支付能力强且能帮助药品快速放量的医保基金确定的支付标准,对其产品价格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医保基金的支付标准是基于测算出的谈判底价来确定。谈判底价由药物经济学专家组和基金测算专家组平行测算后决定。
药物经济学组基于药品的国际价格、竞争性、病人获益程度等因素,计算出药物经济学测算底价;基金测算组计算药品纳入医保后基金的可负担性。企业在谈判过程中有两次出价机会,若两次报价均高于底价15%,意味着谈判失败。
在医保目录“保基本”的大前提下,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更多从医保支付能力出发,确保医保基金的长期可负担性。加之创新药的药物经济学数据积累需要大量临床数据,上市后因为覆盖患者和使用时间有限,测算出的谈判底价往往与客观价格存在一定差距。
创新药的支付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进入医保目录后也会面临调整。当前,谈判药品协议有效期为两年,续约时药品价格依照规则调整。从以往续约结果来看,进入目录的首次价格往往就是药品支付标准的“天花板”。因此,首次谈判的支付标准的合理性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研发投入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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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创新药定价的新趋势
当前,我国药物平均价格在全球范围内处于较低水平。从全球前25畅销药的平均相对价格来看,中国药品价格仅为美国的1/10,欧洲国家的1/2左右。对比医保覆盖率同样超过90%的日本,其药品价格也接近欧洲的平均水平。
我国的创新药定价机制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未纳入医保目录的创新药可自主定价,不受支付标准的影响,但短时间内难以打开市场;而进入医保目录之后,较低的价格既不能反映药物的实际价值,也影响企业研发投入的信心和积极性。
2月5日,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建立新上市化学药品首发价格形成机制鼓励高质量创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过有关行业协(学)会征求意见。
早在2023年1月,国家医保局印发《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试行)》,对于新冠治疗药品首发报价就采取了“首发报价集中处理,全国通行”的方式,并在首发报价中附带提交生产、研发成本等核心数据。本次《征求意见稿》将覆盖范围延伸至化学药领域,通过将定价、挂网、采购等优惠政策向源头创新倾斜,鼓励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引导企业向源头创新转型。
从《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企业根据国家医保局统一制定的首发价格企业自评量表,从药学物质基础、临床价值和循证强度等维度,对新上市药品的创新价值展开自评,按分值进入高、中、低三个组别。
自评分数高的药品可以享受宽松的价格政策、绿色挂网通道和较长时间的价格稳定期;而自评分数低的药品在不设价格稳定期的同时,需要更加详细的信息解释其定价合理性。评分完成后的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将采取“集中挂网、一次受理、全国通行”的新机制。
从《征求意见稿》出发点来看,新的价格形成机制旨在鼓励源头创新。高分段的药品在挂网、医保谈判、续约等环节可以享受到更多政策资源。据自评量表计算,FIC药物几乎可以“保送”高分段,充分享受政策倾斜,而Me too类药物除非具备极高的临床价值,否则很难进入高分段。
以泽布替尼和伏美替尼这两个国产创新药“领头羊”粗略计算,自评分数也仅达到中分段。目前,国内的创新药仍然集中在Me too领域,自评分数大多会落入中分段。而《征求意见稿》要求中分段的药品提供包括生产成本、期间费用、销售利润、流通差价等全面的价格构成比例,且不能超过目录内同类药品价格的1.8倍,对当前的国产创新药价格约束仍十分明显。
从《征求意见稿》影响来看,未来创新药价格管理将依照创新层级划分,制定药品全生命周期的价格管理机制,大体上谋划了以下三个定价趋势。
一是上市早期给予高分段药品与高投入、高风险相符的收益回报。一方面,充分信任高分段药品企业制定的首发价格,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也会应少尽少,并设定最长五年的价格稳定期。
从集采和国谈药品数据来看,近五年(2019-2023)用药结构的“腾笼换鸟”颇具成效,2023年国谈药品支出较2019年增加支出895.1亿元,约占同时段内国采药品节约金额的55.1%,未来医保基金对高分段药品的支出仍有空间。另一方面,在优化挂网流程、引导公立医院优先采购等方面给予高分段药品支持,帮助创新药上市初期实现快速的商业化落地,尽早缓解企业研发投入的压力。
二是未纳入医保的中低分段药物首发价格也将受到明确约束。我国医保谈判已经进行到第八个年头,尽管创新药纳入医保规模不断增长,但据BCG测算仍有一半左右的创新药(约130-140种)并未纳入医保,其价格由企业自主决定。《征求意见稿》对未纳入医保的中低分段药品首发价格也将进行引导。
“集中受理,全国通行”的新机制虽不是强制性的,但新上市药品选择旧机制挂网就意味着失去各项服务便利。只要一部分创新药首发价格采用这种模式,就意味“价格锚点”的形成,其余同类创新药价格必然受到约束。
三是药物上市价格并非终点,中低分段药物上市后将更快面临降价压力。2023年医保谈判新增目录外药物121个,其中创新药占比近20%,价格平均降幅57.3%。降价进入医保后还要面临入院考验才能落地销售。
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工作委员会(RDPAC)测算,截止2022年末,2021年进入医保目录的多数国谈肿瘤药重点进院率约为20%-50%,若进一步扩大到三级医院范围,进院率约为2%-14%。多数药品仅入院阶段可能就需要1-2年时间。
根据药品销售的国际经验来看,药品从上市到销售峰值约需5-8年的时间,而《征求意见稿》对自评点数中分段的药品仅给予1-3年的价格稳定期, 稳定期满后要重新提供评估报告和调价计划,且原则上价格降幅不小于15%。
因此,仅追求Me too类创新的药品,价格稳定期内或将难以实现销售额的稳定增长。稳定期过后又面临降价压力;而低分段药品不设价格稳定期,首发价格挂网后即受到常态化管理,或将面临定价挂网“双输”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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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创新药价格形成机制的建议
当前,创新药价格形成机制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行业不同参与主体对药品定价机制仍有不同意见,如何平衡好药品价格、患者可及性、医保基金支付长期可负担性三方面,始终是各个参与主体需考虑的核心问题。为构建长期、合理、有效的创新药定价机制,推动行业实现良性循环,建议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明确高分段药品首发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之间的关系,给予创新企业合理的价格预期。当前,医保支付标准对创新药价格起着决定性作用,首发价格若不与医保支付标准挂钩,则不能发挥定价机制对源头创新的支持作用。
海外成熟市场的医保支付标准大多与创新药首发价格相关。如美国创新药以完全自主定价的方式纳入医保目录;日本政府参与制定处方药首发价格,而首发价格即医保支付标准。
未来,除给予高分段药品充分的自主定价权外,还应明确自主定价与医保支付标准间的比例关系(如确定高分段药品进入医保目录后最高降价幅度等),给予企业对药品定价的积极预期,提升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和信心。
二是提高自评分数中临床价值的分值占比,对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药品研发企业予以合理支持。源头创新的核心是追求更高的临床收益,而非简单的靶点或机制的创新。FDA批准上市的阿杜那单抗虽是通过作用新靶点治疗阿尔茨海默病,但其临床效果并不明显且每年治疗费用近6万美元。
若参考当前的评分机制,阿杜那单抗极有可能成为高分段药品,此类药品在未能满足患者临床需求的同时,也加重了医保基金的负担。因此,自评标准应更加关注药品的临床价值,给予同类最优药品高自评分值,鼓励企业开展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品研发工作。
三是企业提交的价格构成明细不宜直接作为未来集采的定价依据。中分段药品在新的首发价格机制下或将要提供价格构成明细,但后续集采过程中也应充分考虑中分段药品的临床价值。考虑到现阶段国内多数创新药自评分数可能落入中分段,后续集采若仅以价格构成作为定价标准,则可能进一步影响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
四是提升低分段药品的评分门槛,确保对不同创新程度药品实现精细化管理。目前,自评分数位于0-50分的药品被界定为低分段药品,而根据企业自评量表中的打分规则来看,50分药品与0分药品在创新性方面可能存在着较大差距。
因此,未来首发价格机制应考虑提高低分段药品评价门槛,关闭新上市仿制药享受挂网便利的通道,确保“低创新”药品与“无创新”药品在享受政策资源方面的区别,实现对药品创新性实施精细化管理。
五是借鉴成熟市场量价挂钩的价格折扣方式,探索创新药降价纳入医保的新机制。对企业来说,创新药降价进入医保的目的是“以价换量”,而近年来创新药进入医保后迅速放量的效果并不明显。对比2018年国谈药品纳入医保后次年销售总额增长396%,2020年纳入医保的国谈药品次年销售额仅增长36%,几乎等同于未纳入医保前的增速。
成熟市场的药品价格控制往往采取量价挂钩的方式,类似英国、日本等医保部门在药品销售额超过一定程度时,通过设定企业返还部分利润或降低药品价格的方式间接管控药品价格。我国医保基金也应积极探索量价挂钩的创新药降价机制,在保证患者可及性和医保基金的长期可负担性同时,给予创新药企业合理利润,确保企业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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