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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与 新型冠状病毒中和抗体(Jiangsu Alphamab Biopharmaceuticals) 相关的新闻(医药)摘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上市后生物制品原液生产场地(企业)变更的风险类型、研究内容及相应的注册管理等工作,为同行进行该类变更的注册管理工作提供参考。采用法规/指导原则查询解读、文献分析、结合实际工作应用等方法,对我国上市后生物制品原液生产场地重大变更的判定及需要开展的可比性研究进行概括与梳理,并总结该类变更注册管理的经验。针对上述变更,申请人应尽量充分收集并评估变更前的数据,分析变更对产品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如果通过变更前后药学可比性研究证明变更不会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造成影响,可无须再通过非临床和临床桥接研究证明变更前后产品质量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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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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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施行药品上市许可(批准文号)与生产许可合并统一的管理制度(又称为“捆绑制”管理模式),药品生产商和持证商必须是同一主体,“捆绑制”许可是基于我国当时国情设立的特殊持有人制度[1]。近年来,国内医药行业发展迅速,随着国内定制研发和生产企业的兴起和强大,在我国推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MAH)制度也成为广大医药企业的诉求。经过3年的制度试点,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MAH制度提出全面、系统的规定[2],包括MAH的条件、权利、义务、责任等[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允许药品持证商与生产商是2个独立的个体[4],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可优化医药行业的资源配置,提升生产型企业规模化程度,极大激发研发型和生产型企业的创新活力。MAH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生产,还可以通过生产场地变更的形式变更受托生产企业。对于国内大部分研发型企业,研发早期阶段均偏向于采用委托生产的方式快速推进药品研发进度,药品上市后,再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选择继续委托生产或自建厂房自行生产。同时,还有许多原自行生产的MAH也出于轻资产或调整企业发展战略等考虑,从自行生产变更为委托生产。上述生产场地的变更在医药工业界愈来愈普遍。
为了给已上市药品药学变更的监管提供技术和法规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NMPA)药品审评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CDE)发布了《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1》(以下简称《指导原则2021》)。该指导原则翔实论述了基于风险进行分类管理的上市后变更的基本原则及建议开展相关研究的基本考量,其中规定对于原液生产场地(企业)的变更为重大变更,申请人需进行全面的药学可比性研究和可能的桥接临床试验,并向CDE提出补充申请,获批后方可按照变更后的事项实施。在实施中发现,由于我国已上市生物制品并未被允许原液和制剂分场地(企业)生产,那么原液生产场地(企业)的变更势必会关联到制剂生产场地(企业)变更。因此本文讨论的已上市生物制品原液生产场地(企业)变更的可比性研究和注册管理的内容也同样适用于制剂生产场地(企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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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及《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均对已上市药品的生产场地变更程序进行了规定,健全了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法律法规体系。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明确了对于已上市药品的药学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对于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变更等应当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中等变更等应该在变更实施前备案,微小变更等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报告[2,5],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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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市生物制品原液生产场地变更的注册管理
2.1 变更定级
生物制品场地变更一般会伴随设备/物料/人员甚至质量体系的变更,可能会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变更风险较大。在CDE发布的《指导原则2021》中规定,原液生产场地的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中等变更2个级别,对于中等变更需要满足以下前提条件:①新生产厂/厂房/生产线为已批准的同类产品的原液生产场地。②生产线复制(不包括生产工艺和/或过程控制的实质性变更)。③新生产厂/厂房/生产线与当前生产厂房受控于同一质量保证/质量控制(quality assurance/quality control,QA/QC)体系[6]。若不能全部满足上述条件,原液生产场地变更应按照重大变更进行研究和补充申请。
2.2 技术研究要求
《指导原则2021》中的第1~18和21项明确了重大变更的技术研究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内容、理由及依据;3批连续工艺验证生产及3~6个月样品稳定性研究(如果对制剂质量产生影响则还应包括制剂);变更可比性研究方案;变更前后可比性研究(药学对比及可能的非临床和临床桥接);如果变更造成代次改变则需进行生产终末外源因子和遗传稳定性研究;如果涉及对变更后生产工艺和/或设备进行充分验证,必要时进行动物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特殊安全性实验等[6]。
2.3 总体工作内容
生物制品的生产场地变更往往不是独立发生,一般会伴随设备、物料、人员甚至质量体系的变更,对产品质量可能产生影响。例如,生产场地(企业)的变更情形之一,MAH变更受托生产企业或由自行生产变更为委托生产,此类变更不仅是场地变更,设备和人员也发生了关联变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变更前评估、技术转移(转出方向接收方)、接收方生产工艺与分析方法确认、分析方法验证、工艺验证(包括清洁验证)、表征研究、稳定性研究、可比性研究等。进行上述评估、研究和充分验证后,向MAH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获批后向CDE递交补充申请,CDE批准后MAH应在6个月内实施变更。变更的总体工作内容见图1。
2.4 变更可比性研究
开展变更可比性研究是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评价的基础和成功的关键[7]。建议MAH在开发早期着手建立产品知识库,根据药学变更的具体事项和类别,分析预期变更可能对产品质量造成的影响,从而确定可比性研究的策略和范围。变更可比性研究的要求和总体思路是随着风险等级递进,在开展药学可比性研究的基础上,还应包括非临床和/或临床桥接研究。《指导原则2021》指出,药学可比性研究应重点考量:①研究样品。②可比性验收标准。③工艺可比性研究。④质量和稳定性可比性研究。⑤可比性桥接研究。
参考《指导原则2021》、ICH的《生物技术产品/生物制品在生产工艺变更前后的可比性》(Q5E)及CDE公开发表的文章,结合实际工作中的相关经验,笔者认为开展可比性研究应重点考虑:①在变更实施前,保留足够的变更前原液和制剂样品,以支持后续可能需要的头对头对比研究(如原液表征研究、强制降解实验等)。变更后的可比性研究样品一般包括至少连续3批生产样品,且生产规模应与变更前规模保持一致(扩大规模的变更除外)。②可比性验收标准不等同于(通常严于)质量标准,一般应为变更前多批次数据采用统计学工具得出的范围。建议在已完成的非临床和临床研究基础上,建立质量属性和安全性、有效性之间的关系,以支持后续进行质量属性风险评估和分级,为可比性验收标准的拟定提供理论支持。对于放行检测中不可量化的质量属性可进行图谱对比,而对于安全性相关的检项如微生物限度、细菌内毒素、宿主蛋白和宿主DNA残留等,符合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要求已有效控制产品的安全性,可采用质量标准作为可比性验收标准。③工艺可比性包括原材料、工艺步骤及参数、过程控制(in⁃process control,IPC)、杂质去除能力和病毒去除/灭活能力等。慎重考虑预期变更对后续步骤和相关质控参数的潜在影响,这些分析将有助于识别可比性研究中应进行哪些检测、应重新评估哪些工艺过程控制或批放行的可接受标准或分析方法以及哪些步骤不受该拟定变更的影响[8]。④质量可比性包括批放行、扩展的表征;稳定性可比性包括强降解、加速和长期稳定性研究。建议采用变更前冷冻的原液样品进行变更前后的头对头表征研究,根据前期累积的产品知识,采用有适当降解趋势的条件进行稳定性可比性研究更有说服力。⑤如果药学可比性研究结果不能判定变更前后产品质量可比,则需要进行非临床桥接研究,如果在此基础上仍无法证明可比性,则应进一步考虑临床桥接试验。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拟定上市后生物制品原液变更的研究思维导图(见图2)。
图2 上市后生物制品原液变更研究的思维导图
MSAT:技术转移部;QC:质量控制部;QA:质量保证部;MF:生产部;RA:法规与注册部
2.5 注册申报流程
已上市生物制品原液生产场地(企业)变更,MAH应先按照《指导原则2021》完成相关研究,之后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和技术审评。符合要求的MAH,对其《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予以变更[9]。如果变更属于重大变更的,MAH还需向CDE递交审批类补充申请。CDE进行技术审评,并依据2021年12月20日发布的《药品注册核查检验启动工作程序(试行)》通告(2021年第54号),基于风险决定是否启动药品注册核查与检验。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规定,上市后审批类变更的补充申请合并申报审评时限为80个工作日,如果涉及药品注册核查检验则为20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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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目前,我国的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理念主要参考了美国FDA及欧洲EMA的变更管理制度,引入了依风险进行变更研究和监管的思路,体现了逐渐与国际接轨的监管理念[10-14]。但美国FDA及欧洲EMA均允许生物制品的原液和制剂分开生产,即允许单独变更原液或制剂的生产场地,而我国目前并未放开此路径,可能会造成申请人为了变更原液生产场地而不得不同时变更制剂生产场地,从而增加变更引起的风险。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急情况下,NMPA和CDE成功开展了新型冠状病毒中和抗体、疫苗等生物制品分段生产探索与实施。据此,国内越来越多的MAH希望NMPA和CDE持续探索并实施生物制品分段生产管理模式。例如,NMPA能在现有生产场地变更监管的基础上,通过加强监管部门和MAH对生物制品的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逐步放开生物制品原液与制剂分段委托生产的限制,可进一步优化医药行业的资源配置,提升生产型企业规模化程度,极大激发研发型和生产型企业的创新活力。
参考文献
详见《中国新药杂志》 2024年 第33卷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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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PD-1定价严重不合理。创新药永远不该讲性价比。从基础研究、分子设计到临床研究,全程都是资本密集型推动,没有高回报作为风险补偿,只能回到神农尝百草的时代。所以,我们看见2023H1大多数PD-1销售出现复苏,其实这是对前期矫枉过正的一种纠偏。美国PD-1市场主要是K药和O药的竞争,而国内PD-1获批上市10款(8款国产,2款进口)。这种极度内卷的盛况可能不再,创新药定价将逐步修复。自2021年7月启动的创新药供给侧改革进程远未结束,今年8月2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某药品获附条件批准上市后,原则上不再同意其他同机制、同靶点、同适应症的同类药品开展相似的以附条件上市为目标的临床试验申请。跨国药企会主动避免在同靶点药物上扎堆,主流竞争格局为3家左右,这是监管和价值观合力引导的结果。预计国内去同质化新政还将陆续出台,排序靠后管线的商业化空间将逐步被堵死,虽然竞争格局暂时无法达到跨国药企的水平,同靶点前三之后也可能活,但同靶点同适应症前三之后必死。我们来看哪些创新药企的命运将被改变?内卷敢死队,真治不了你?KRAS G12C眼看要重演PD-1的悲剧。国内暂无KRAS G12C抑制剂获批上市,但已有24款靶向 KRAS G12C 新药(含改良新)进入临床阶段。携带KRAS G12C 突变癌种的国内患者每年仅新发3-4万人,还不够药企分。益方生物KRAS G12C抑制剂D-1553处于临床 II 期,预计研发总投入18亿元,已投入7.3亿元。8月3日,正大天晴获得D-1553中国大陆权益,将向益方生物支付最高不超过5.5 亿元的首付款及里程碑款。这远不能回本,命系海外市场。D-1553获得CDE突破性治疗药物认定,尚且如此,可以预见大多数KRAS G12C抑制剂前景黯淡。国内从2019年开始申报KRAS G12C临床项目,晚到者如过江之鲫,2022年还有6 款申报临床,今年以来仍有3款冒死申报临床。内卷晚期,真治不了?KRAS是经典的不可成药靶点,但海外已有2款 KRAS G12C 抑制剂(Mirati Therapeutics Adagrasib 、安进Sotorasib)获批上市,并不存在成药风险,这触发国内创新药企Follow机制。虽然Fast-Follow的惯性如此强大,面对形势变化也不得不硬着陆。康宁杰瑞在2021年中期雄心勃勃披露17条管线(含临床前),到今年中期已缩减为13条(含临床前),KN062、JSKN-001、KN053、KN055、KN058、KN138成为消失的代码。荣昌生物今年中报已不见RC158、RC138管线的踪影。砍管线都不带感情了,相当数量的KRAS G12C在研管线也注定不得善终。创新药不是低端产业,不应该有国内大部分行业严重存在的低水平重复竞争。随着同质化管线被迫相继止损,挤占的临床资源(大量医院和受试者资源)、药企资金将让渡出来,全行业效率得到提高。我们将看见两个反方向的现象,一方面创新更加分散,在不同靶点、治疗领域之间分散,回到散发式创新的本源,另一方面行业集中度提升,利好头部创新药企,先发优势产品的定价不再低声下气,商业化爬坡期也将延长。国内 KRAS G12C 抑制剂进展(PS:信达/劲方医药 GFH925 国内最高进度为 Ib/III 期) 据Insight一级与二级,上游与下游一个意外变化将暂时改变中国制药业进程。当海外创新药投融资已连续2个季度环比增长时,国内未盈利生物科技IPO通道却不畅。这引发的连锁反应将对生物科技产业长远发展造成损害。但一二级市场的悲喜并不相通。初创企业相继毁灭,不会被大范围感知,是一种事实上的秘不发丧。上市药企却迎来一个难得的窗口期。按照创新药的新陈代谢规律,上市成熟企业面临的最大威胁,并不是彼此之间的竞争,而是来自初创企业的技术替代。当一级市场在资本寒冬中疲于奔命时,上市药企的生存空间反而有所扩大。乾坤未定,你我皆黑马,如果部分上市药企仍在抓紧时间做蠢事,自作孽不可活也。尾部有翻身的可能,头部的确定性从未如此清晰。如果你仍然是迷糊的,不妨用两个标准来判断何为头部。1、依靠现金储备或管线商业化或BD前景,生存5年以上。手握生死未卜的Biotech嘲笑穿越周期的Biotech是不自量力。2、拥有一个好分子可能是运气,接二连三设计出好分子却是能力。同质化管线出清以及一级市场萧条对供应链造成的影响也需要重视。头部CXO海外收入占比50%以上,超脱于国内周期的影响,但原料药CDMO及中小CXO面临考验。据华鑫证券医药统计8家CDMO小分子原料药企业的情况,2020-2021年新增在建工程已在2022年转化为固定资产,2023年出现产能过剩,长期订单可能受到国内一二级市场估值倒挂和减持限制影响,出口抢占海外创新药机遇更为重要,尤其是进入全球TOP10药企的供应链。美迪西2023Q2净利润6456万元,同比下降24.4%,环比下降39.1%,原因是境内客户收入占比74.1%,上半年新签订单金额共15.57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略有下降。和元生物2023Q2营收5296万元,同比下降14%,亏损1305万元,验证CGT CDMO商业化时机还不成熟,同时也验证对其上市初期业绩的担忧,在CGT CDMO全行业都不景气的情况下一枝独秀,不符合常识。生物医药上游供应链以国内业务为主,也受到寒气的传导。纳微科技剔除股份支付费用摊销和赛谱仪器投资收益影响后,2023H1净利润仍同比下降25.5%。2023Q2营收环比增长23.5%,其中色谱填料和层析介质产品收入环比增长31.5%,有复苏之势,下半年有望推出新一代杂化硅胶,观察能否通过切入胰岛素、多肽高景气赛道扭转颓势。阿拉丁2023H1净利润同比下降38.5%,受到行业终端需求疲软影响。我们正处于这样一个阶段,表面平静,内里却烽火连天,创新药的冒险叙事愈发颠簸,但大方向是走出内卷。封面图来源:123rf心衰再升温:拜耳扩充非奈利酮的心衰试验到1.5万人,增加3项3期临床试验……8月,23家药企宣布裁员!点击这里,与药时代一起快乐学习!
《2021年度药品审评报告》显示,药监部门致力于构建科学权威公开的审评标准体系,2021年发布87个指导原则,现已累计发布361个指导原则,覆盖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等领域,包含新冠病毒治疗药物、古代经典名方、细胞和基因治疗等热点难点问题,为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和药品审评提供了科学有力的技术支撑。 在推动新冠病毒治疗药物研发方面,发布《新型冠状病毒中和抗体类药物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抗新冠病毒肺炎炎症药物非临床药效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指导原则。 在推动中药传承创新发展方面,发布《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试行)》《中药新药复方制剂中医药理论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试行)》等指导原则。 在促进儿童用药研发创新方面,发布《儿童用化学药品改良型新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中儿童用药相关信息撰写的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指导原则。 相关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发布进一步完善了药品审评体系,为科学公正决策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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