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项与 司美格鲁肽生物类似药(珠海联邦) 相关的临床试验 / Active, not recruiting临床3期 多中心、随机、开放、阳性对照的III期临床试验比较联邦生物司美格鲁肽注射液和原研药治疗肥胖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本研究使用珠海联邦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简称“联邦生物”)研制的司美格鲁肽注射液和诺和诺德研制生产的司美格鲁肽注射液对肥胖患者进行为期44周的治疗,比较两组治疗前后体重、腰围等较基线的变化;同时比较两组胃肠道事件、低血糖事件的发生率和其他相关安全性指标。主要目的是评估联邦生物研制的司美格鲁肽注射液治疗肥胖患者的有效性及安全性。
多中心、随机、开放、阳性对照的Ⅲ期临床试验比较联邦生物司美格鲁肽注射液和诺和泰®治疗2型糖尿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本研究使用联邦生物科技(珠海横琴)有限公司研制的司美格鲁肽注射液和诺和诺德公司生产的司美格鲁肽注射液(商品名:诺和泰®)对2型糖尿病患者进行为期32周的治疗,比较治疗前后糖化血红蛋白、空腹血糖的下降和达标率,以及体重等变化;同时比较两组低血糖事件、胃肠道事件的发生率和其他相关安全性指标及免疫原性指标,以及两组药代动力学的相似性。主要目的是评价联邦生物研制的司美格鲁肽注射液与诺和泰®对2型糖尿病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相似性。
随机、开放、平行设计,评价空腹状态下司美格鲁肽注射液与“诺和泰®”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药代动力学和安全性比对试验
主要目的为考察司美格鲁肽注射液的药动学特征,比较中国健康成年受试者单次皮下注射司美格鲁肽注射液(试验药)与原研产品“诺和泰®”(对照药)的药动学相似性。次要目的为评价司美格鲁肽注射液的安全性和免疫原性初步评价。
100 项与 司美格鲁肽生物类似药(珠海联邦) 相关的临床结果
100 项与 司美格鲁肽生物类似药(珠海联邦) 相关的转化医学
100 项与 司美格鲁肽生物类似药(珠海联邦) 相关的专利(医药)
33
项与 司美格鲁肽生物类似药(珠海联邦) 相关的新闻(医药)一种降血脂药物,在专利到期前曾创下年销售额130亿美元的纪录,累计销售额超过1430亿美元,这个数字至今仍让大多数药企望尘莫及。
2004年,辉瑞的阿托伐他汀(Lipitor)成为首个年销售额突破100亿美元的“超级重磅炸弹”,开启了药品市场的百亿美元时代。自那以后,全球已有超过16款药物的年销售额峰值达到了100亿美元以上。
从心血管药物到自身免疫药物,再到如今的肿瘤免疫和GLP-1药物,“药王”的演变不仅反映了医学进步的轨迹,也折射出社会需求的变化和制药产业的变迁。1 时代更迭,谁是“药王”?
药品销售史上,“药王”桂冠几度易主。2004年,辉瑞的阿托伐他汀(Lipitor)成为医药史上首个“百亿美元分子”,并连续7年维持这一销售水平。
它作为全球第5个上市的他汀类药物,在竞争激烈的赛道上脱颖而出,2004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亿美元,成为“超级重磅炸弹”。
紧随其后,2013年,艾伯维的修美乐(Humira) 成为历史上第二款“百亿美元分子”,并在2016年专利到期后继续保持高速增长。这款药在2012年至2022年间,连续11年蝉联全球药品销售额榜首。
进入2020年代,默沙东的K药(Keytruda) 崭露头角。2023年,它以250.11亿美元的销售额超越修美乐,荣登“药王”宝座。2024年,K药以294.82亿美元的销售额蝉联榜首,遥遥领先。
如今,GLP-1类药物正成为新的热点。诺和诺德的司美格鲁肽(Ozempic)2024年销售额达到166.31亿美元,位列超百亿美元畅销药第三位。礼来的替尔泊肽2024年销售额为164.66亿美元,首次上榜即位列百亿美元分子榜TOP3。2 成功密码,“药王”背后的社会与科学逻辑
每一代“药王”的诞生,都是社会需求与科学突破交汇的结果。从心血管疾病到自身免疫疾病,再到肿瘤和代谢性疾病,疾病的流行趋势决定了药物的市场空间。
社会需求是“药王”诞生的土壤。阿托伐他汀的成功,得益于全球范围内心血管疾病的高发和公众对降低胆固醇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修美乐则抓住了自身免疫疾病患者群体庞大且需要长期治疗的特性。
如今,随着全球肥胖问题的加剧,GLP-1类药物的崛起同样符合社会需求的转变。社会对减肥和健康管理需求的增加,使这类药物成为了资本追捧的“风口”。
科学突破是“药王”诞生的核心。修美乐作为首个全人源抗肿瘤坏死因子单抗,显著改善了类风湿关节炎等自身免疫疾病患者的生活质量。K药作为PD-1抑制剂,开创了肿瘤免疫治疗的新时代,获批适应症已超过30项。
GLP-1类药物则通过独特的降糖机制和减肥效果,打破了传统降糖药物的局限。如司美格鲁肽不仅强效降糖,还带来了心血管获益和显著的减肥功效。
商业化能力是“药王”腾飞的翅膀。阿托伐他汀的成功离不开辉瑞强大的营销网络和销售策略。修美乐则通过不断拓展新适应症和严密的专利保护墙,延长了市场独占期。
K药则通过在不同癌种中的适应症扩展,实现了销售额的持续增长。截至2024年,全球已有12款药品销量超百亿美元,阵容不断扩大。3 中国角色,从“旁观者”到“参与者”
在全球制药产业的版图上,中国企业的角色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从最初的仿制跟随,到如今的创新突破,中国药企正在全球制药舞台上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立普妥时代,中国药企主要扮演仿制药生产者的角色。随着立普妥专利到期,中国市场上出现了大量阿托伐他汀仿制药,大幅降低了药品价格,提高了患者可及性。
在修美乐时代,中国药企开始涉足生物类似药的研发。百奥泰开发的阿托伐他汀类似药已于2019年11月6日在中国获批上市。这标志着中国药企在生物药领域的技术积累和创新能力。
进入K药时代,中国药企在PD-1抑制剂领域实现了与国际并跑。国内多家药企自主研发的PD-1抑制剂相继获批上市,不仅满足了国内患者的需求,部分产品还成功实现了“出海”,授权给跨国药企。
以阿哌沙班为例,在中国市场,东阳光药业、华海药业、南京润诺等均发起专利挑战,并成功提前打开仿制药上市序幕。已有超30家本土企业的阿哌沙班仿制药获批上市,原研药市场份额被大幅挤压。
在GLP-1时代,中国药企正加速跟进。司美格鲁肽在中国的核心专利将于2026年3月到期,国内已有20多家国产司美格鲁肽进入临床获批及以上阶段。其中4款产品已申报上市,分别来自九源基因、丽珠集团、齐鲁制药、联邦制药。4 未来展望,中国药企的机遇与挑战
面对全球制药产业的深刻变革,中国药企正站在历史的新起点上。机遇与挑战并存,如何把握时代脉搏,实现从“跟跑”到“并跑”甚至“领跑”的跨越,是中国药企面临的重要课题。
根据BCG预测,到2028年,全球前6大畅销药将全部来自以抗体为代表的创新疗法。中国药企在ADC(抗体偶联药物)、细胞治疗、基因治疗、双抗等前沿领域已展现出强大竞争力。
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医药市场,在研创新药数量占全球30%左右。在ADC领域,中国药企已占据全球近40%的在研管线,成为研发第一梯队。
2025年上半年,中国创新药领域BD出海交易事件已超过50起,披露合作总金额合计高达484.48亿美元,创下历史新高。这表明中国创新药正加速融入全球产业链。
然而,挑战同样严峻。中国药企在原始创新(First-in-class)能力方面仍有不足,大多数国产创新药仍属于快速跟随(Fast-follow)。要诞生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中国药王”,必须在新靶点、新机制上取得突破。
全球临床试验与商业化能力也是中国药企需要补强的短板。未来“药王”的标准是在全球主要市场获得认可并实现销售,这要求中国企业具备主导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和全球市场准入的能力。
支付环境与专利保护同样关键。国内医保“保基本”的定位可能影响高价创新药的峰值销售,而专利链接制度的完善与执行,是保护创新回报、激励长期投入的基石。
随着K药核心专利2028年到期,全球“药王”宝座将再次面临洗牌。诺和诺德的司美格鲁肽和礼来的替尔泊肽正展开激烈角逐,两者2024年销售额分别为166.31亿美元和164.66亿美元,差距微小。
中国药企的研发管线中,已有多个潜在的重磅产品在酝酿。或许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就能看到第一款源自中国的“全球药王”诞生,那将是中国制药业真正崛起的标志。
注: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意见和建议,以官方/公司公告为准;本文仅作医疗健康相关药物介绍,非治疗方案推荐(若涉及),不代表平台立场。任何文章转载需要得到授权。
PART 01
周报概述
随着全球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新药研发与创新已成为推动行业进步的重要动力。近期,根据摩熵医药数据统计,新药申请与审批获批频繁,显示出医药创新领域的活跃态势。
本文将深入分析2025年12月8日至2025年12月14日期间,国内外新药申请、临床试验批准、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多个方面的最新进展,为用户提供全面的行业资讯。
PART 02
国内65款新药IND获批
根据摩熵医药数据库统计,2025年12月8日至12月14日期间,共有83个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临床申请/上市申请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承办(按受理号统计,不含补充申请)。其中国产药品受理号77个,进口药品受理号6个。
本周共计65款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临床试验申请获得“默示许可”,包括化学药20款,生物药41款,中药4款。
本周获批临床创新药/改良型新药部分信息速览(不含补充申请)
注:完整数据可识别“文末”二维码下载查看
PART 03
本周全球TOP10创新药研发进展
12月9日,CDE官网显示,强生的1类新药JNJ-78278343注射液拟纳入突破性治疗品种,适应症为用于接受过雄激素受体(AR)通路抑制剂和紫杉烷类化疗治疗的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mCRPC)成人患者。
截图来源:摩熵医药全球药物研发数据库
公开数据显示,该药是全球首个且目前唯一进入Ⅲ期临床阶段的KLK2靶向药物。JNJ-78278343(Pasritamig)是强生开发的一款潜在first-in-class皮下注射TCE(T 细胞桥接器)双抗,可同时靶向CD3和KLK2。其中,KLK2中文全称为人激肽释放酶2,是一种在前列腺癌细胞表面表达的蛋白,但在正常组织中表达非常有限。目前,强生正在中国、美国、日本、法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一项国际多中心Ⅲ期临床(CTR20254394),以评估JNJ-78278343联合最佳支持治疗用于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预计将于2028年5月完成。
同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官网显示,齐鲁制药的帕尼单抗生物类似药(QL1203)获批上市,用于联合mFOLFOX一线治疗RAS野生型转移性结直肠癌(mCRC)患者。
截图来源:摩熵医药全球药物研发数据库
原研帕尼单抗是武田与安进合作开发的一款靶向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的单克隆抗体,暂时未在中国获批上市,齐鲁制药的QL1203的获批因此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EGFR是重要的原癌基因,帕尼单抗可以针对EGFR异常细胞信号通路,抑制肿瘤生长。齐鲁开展了一项III期注册性临床研究,旨在评估QL1203联合mFOLFOX6对比安慰剂联合mFOLFOX6一线治疗RAS野生型的mCRC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结果显示,在既往未接受过抗EGFR疗法的RAS/BRAF野生型mCRC患者中,QL1203联合mFOLFOX6与安慰剂联合mFOLFOX6相比,显著改善了PFS并获得更高的ORR。QL1203联合mFOLFOX6耐受性与安全性良好。QL1203在与化疗联合一线治疗结直肠癌患者的研究中展现出良好的安全性和可耐受性,安全谱与原研药物相似。
本周全球 TOP10 创新药研发进展
截图来源:摩熵医药周报
PART 04
本周全球TOP10临床试验结果
本周全球多项临床试验结果亮点纷呈。12月8日,信达生物在2025年美国血液学会年会(ASH)上以口头报告形式首次公布其自主开发的抗GPRC5D/BCMA/CD3三特异性抗体IBI3003用于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R/R MM)患者的首次人体试验的初步数据。
截图来源:摩熵医药全球药物研发数据库
IBI3003展示出良好的耐受性和可控的安全性特征,尽管当前随访时间尚短,IBI3003已经显现出令人鼓舞的初步疗效信号,特别在伴有髓外病变或既往接受抗BCMA和GPRC5D单一或双重靶向治疗的高危患者中展现了积极的疗效。具体而言,在中位随访3.25个月期间,接受≥120μg/kg治疗的患者(n=24)ORR为83.3%,其中包括4例sCR、7例VGPR和9例PR。10例伴有EMD的患者ORR达80%,9例既往接受过抗BCMA和/或抗GPRC5D治疗的患者ORR达77.8%。
本周全球 TOP10 积极/失败临床结果
截图来源:摩熵医药周报
PART 05
109款品种过评,石家庄四药领跑
根据摩熵医药数据库统计,2025年12月8日至2025年12月14日期间,共有91项仿制药申报上市/申报临床获CDE承办,其中新注册分类上市申请受理号73项(包括化药3类,4类,5.2类),新注册分类临床申请受理号4项(包括化药3类,4类),一致性评价申请14项。本周11个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按受理号计17项),98个品种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按受理号计152项)。本周3项生物类似物注册申报动态,包括:连云港润众制药的司美格鲁肽注射液;华兰基因工程的地舒单抗注射液;上海复宏瑞霖生物的达雷妥尤单抗注射液。
本周过评/视同过评品种主要为心血管系统药物;过评/视同过评产品剂型主要为注射剂。
截图来源:摩熵医药周报
本周盐酸尼卡地平注射液过评/视同过评受理号最多,为7个,同时该品种过评/视同过评企业最多,为4家。本周石家庄四药过评/视同过评品种数最多,为4种,本周过评/视同过评企业包括石家庄四药、珠海联邦制药和浙江仙琚制药等115家企业。
截图来源:摩熵医药周报
本周,布瑞哌唑片、利伐沙班干混悬剂、茶苯海明片、甲磺酸溴隐亭片4款品种首次过评/视同过评。
截图来源:摩熵医药周报
本周,别嘌醇片、吡格列酮二甲双胍片这两款品种,过评或视同过评的企业数量均达到7家。
截图来源:摩熵医药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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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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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申报企业
所属地区
获批/上市时间
核心特点
利拉鲁肽注射液
珠海联邦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广东
2025年1月获批试点,3月上市
广东首批试点品种之一,全国首个实现产能转化的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品种,用于糖尿病治疗,采用集团内跨厂区分段生产模式
德谷胰岛素注射液
珠海联邦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广东
2025年1月获批试点
广东首批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品种,针对糖尿病患者,助力满足糖尿病治疗领域的市场供应需求
司美格鲁肽注射液
珠海联邦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广东
2025年1月获批试点
广东首批试点品种,可用于糖尿病治疗及辅助减重,该批试点品种预估上市后年产值约30亿元
尼卡利单抗注射液
强生制药
北京
2025年5月获批试点
全国首个原液境内分段生产的进口生物制品试点,用于治疗罕见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采用“原液国内生产、制剂和包装境外完成”的跨境分段模式
注射用维拉苷酶β
北海康成(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
2025年5月上市
上海首个生物制品分段生产的国产1类创新药,用于治疗戈谢病,采用跨省分段生产模式,原液和制剂分别委托上海、无锡的药明生物生产
注射用瑞康曲妥珠单抗
苏州盛迪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江苏
2025年4月获批试点
江苏首个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品种,也是全国首个ADC药物分段生产试点,探索出ADC药物小分子阶段纳入委托生产的分段模式
注射用维贝柯妥塔单抗
乐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2025年10月上市
上海第2款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产品,属于ADC药物,适用于治疗既往经至少二线系统化疗和PD - 1/PD - L1抑制剂治疗失败的复发/转移性鼻咽癌2024.10.18 国家药监局部署开展生物制品分段生产改革试点
10月18日,国家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利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开展生物制品分段生产改革试点工作,审议通过《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开展生物制品分段生产改革试点是药品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医药领域扩大对外开放合作,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改革举措。试点工作基于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和监管实际,积极回应产业发展需求,以委托生产方式探索部分创新、临床急需等生物制品的分阶段生产,有利于进一步激发企业研发创新活力,促进药品研发生产专业化分工,提升创新和临床急需生物制品的供应保障能力,更好满足广大群众用药需求。
会议强调,试点工作将在党中央、国务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中提出探索生物制品分段生产任务的省级行政区域,以及部分生物医药产业聚集、确有项目需求、生物制品监管能力较强的省级行政区域开展。围绕分段生产生物制品的审评审批、企业质量管理、上市后监管等环节,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分段生产全过程管理工作制度,推动生物医药产业优化资源配置,有序融入全球医药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
《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对试点范围、工作实施步骤、时间安排、监督管理要求以及保障措施等进行了部署,将于近日发布。国家药监局将加强统筹协调,在审评审批、检查、检验、上市后监管等方面加大对试点省份支持指导力度,全力推动试点工作开展。2024.10.22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国家药监局研究制定了《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0月21日
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适应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深化药品监管制度改革,培育生物医药领域新质生产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基于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和监管实际,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地方药品监管部门属地监管责任,提升持有人对生物制品分段生产的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针对生物制品分段生产的审评审批、企业质量管理、上市后监管等环节,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全过程管理制度体系,推动生物医药产业优化资源配置,有序融入国际产业链,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纳入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试点区域
试点地区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提出探索生物制品分段生产任务的省级行政区域,以及生物医药产业聚集、确有项目需求且生物制品监管能力较强的省级行政区域。
(二)试点企业
试点品种的持有人应当具备试点品种的自主研发、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能力,持有人及分段生产的相关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执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
参加试点工作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具有三年以上生物制品商业化生产经验。
(三)试点品种
试点品种原则上应当为创新生物制品、临床急需生物制品或者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包括多联多价疫苗、抗体类生物制品、抗体偶联类生物制品、胰高血糖素样肽-1类生物制品以及胰岛素类生物制品等。
(四)试点期限
试点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结束。
三、试点工作安排
(一)方案审核
拟参加试点工作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含境外申请人指定的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人)、持有人(含境外持有人指定的履行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应当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药监局)提出试点申请。省级药监局依申请初步遴选试点企业和试点品种,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本省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方案和质量监管方案,按照“一品一策”原则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国家药监局。分段生产委托双方不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注册申请人、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监局会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局共同研究分段生产试点方案和质量监管方案,经注册申请人、持有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对省级药监局报送的试点方案、质量监管方案进行审核,综合评估省级药监局的监管能力、试点企业和试点品种符合性等。
(二)试点实施
经综合评估确认符合试点要求的,由注册申请人、持有人以及受托生产企业按照我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或者变更程序,并按照我国药品审评审批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相应的药品上市许可或者上市后变更申报程序。省级药监局指导委托双方企业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核发或者变更药品生产范围等申请事宜,依职责做好试点相关生产许可工作,试点品种及其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试点总结
试点工作结束前,试点区域省级药监局应当组织试点企业开展评估,并综合企业评估情况和省级药监局监督管理情况等,系统梳理试点工作成效,全面评估生物制品分段生产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深入分析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应对举措,归纳可复制、可推广的监管经验做法,形成试点工作总结,并报送国家药监局。
四、试点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一)参加试点工作的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2年 第126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 第132号)要求,健全质量管理和生产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与产品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生产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建立覆盖试点品种研发、生产、检验、追溯、上市后监测与评价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试点品种质量安全。
(二)参加试点工作的持有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每个试点品种在产期间选派两名以上熟悉产品生产工艺和药品GMP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至受托生产企业驻厂指导和监督,确保委托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统一、有效衔接。相关持有人应当建立责任赔偿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程序,具备与试点品种的风险程度、市场规模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因素相匹配的责任赔偿能力。开展疫苗分段委托生产的,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及《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等要求。
五、监督管理
(一)试点品种研发及审评审批管理要求
试点品种申请人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关于申报上市许可、上市后变更补充申请的相关要求提交证明性文件。其中,申请人《药品生产许可证》应载明原液及制剂生产地址,原液和(或者)制剂受托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应载明原液和(或者)制剂生产地址;核发的《药品注册证书》《制造及检定规程》的“生产企业”及“生产地址”项下均应明确原液和制剂相应信息。
(二)试点品种上市后监管要求
省级药监局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试点企业和试点品种的监管力度,对试点品种实施年度全覆盖检查和抽检,积极接受企业的委托检验,督促试点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分段生产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省级药监局应当将试点相关企业和品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试点品种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全体系GMP符合性检查。必要时,持有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监局可成立工作小组,围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企业加强监管和指导。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国家药监局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组织研究重大事项。各试点区域省级药监局成立工作专班,细化任务分工,协调推进试点各项工作。
(二)强化业务指导。国家药监局审评、检查、检验等专业技术机构对试点品种的审评审批、监督检查、药品检验等给予指导和支持。国家药监局相关司局做好对试点省级药监局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严守工作纪律。各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药监局关于防范利益冲突和廉政风险等相关要求,确保试点工作公平公正、平稳高效。2024.10.22 《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药品审评审批改革不断推进,我国生物医药产业蓬勃发展。2019年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MAH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生产。MAH制度下,企业研发能力进一步激发,市场资源进一步盘活。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适应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深化药品监管制度改革,培育生物医药领域新质生产力,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遴选符合要求的企业开展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
二、对于试点区域的要求是什么?
答:试点地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党中央、国务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提出探索生物制品分段生产任务的省级行政区域。
(二)省级行政区域内生物医药产业聚集、人才聚集,具有一定数量的生物制品研发企业和生产企业;生物制品监管能力较强,原则上本省药品检验机构具备试点品种的全项检验能力;有足够数量的生物制品专职检查员,具有相应生物制品检查经验,能够独立完成相应品种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三、对于试点企业的要求是什么?
答:一是试点品种的持有人应当具备试点品种的自主研发、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能力,即试点品种应为试点申请企业的自研品种,同时持有人应当熟悉产品的研发、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且具有相应生物制品的商业化合规生产经验。
二是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2年第126号)要求,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
三是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等要求,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GMP组织生产,严格执行质量协议和委托生产协议,积极配合持有人的现场审核和抽查检验。
四、对于试点品种的要求是什么?
答:为确保试点工作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的有序衔接,试点品种原则上应当为创新生物制品、临床急需生物制品或者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包括多联多价疫苗、抗体类生物制品、抗体偶联类生物制品、胰高血糖素样肽-1类生物制品以及胰岛素类生物制品等。
五、关于试点期限的要求是什么?
答:试点工作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结束。为保障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拟参加试点工作的药品注册申请人、持有人,应当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药监局提出试点申请。
六、试点工作程序有哪些?
答:试点工作程序包括方案审核、试点实施、试点总结环节。
在方案审核环节,相关省级药监局依企业申请,初步遴选试点企业和试点品种,按照“一品一策”原则制定细化工作方案,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药监局审核。
在试点实施环节,试点企业按程序履行相应的生产许可(新增或者变更生产范围)申请程序和产品注册(上市许可或者上市后变更)申报程序,获得批准后按照试点方案等要求组织生产。相关省级药监局依法依规开展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工作,同时对试点品种和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在试点总结环节,试点区域省级药监局应当组织试点企业开展评估,并综合企业评估情况和省级药监局监督管理情况等,系统梳理试点工作成效,全面评估生物制品分段生产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深入分析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应对举措,归纳可复制、可推广的监管经验做法,形成试点工作总结,并报送国家药监局。2024.11.01 CFDI 生物制品分段生产现场检查指南
一、目的
为指导检查员对生物制品分段生产现场检查,结合生物制品分段生产特点制定本指南。在遵循现行检查法规标准的基础上,检查员可参照本指南的要求,结合现场检查实际情况,基于质量风险管理原则对生物制品分段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开展检查。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生物制品部分生产工艺(如原液、中间产品、成品生产等)分段生产现场的检查工作。检查员在进行常规检查内容的基础上,可参照本指南进一步聚焦生物制品分段生产现场检查有关内容,使用本指南时注意与其他相关检查指南关联使用。
三、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5.《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7.《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
8.《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
9.《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10.《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
1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的公告》(2020 年第 107 号)
12.《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2 年第 126 号)
13.《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 年第 132 号)
1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持有人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指南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3〕81 号)
15.《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工作方案》
四、检查策略
生物制品分段生产现场检查在执行常规检查内容的基础上,需关注生物制品由单一场地负责产品的全过程生产变为不同场地分阶段组织生产可能引入的一些潜在风险。基于质量风险管理原则,重点从质量管理体系和分段生产管理两方面内容进一步聚焦生物制品分段生产检查要点。
五、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一)总体要求
持有人与生产企业应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应基于分段生产企业各自职责将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有效衔接与统一,运用质量风险管理的方法对分段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沟通、审核,最大限度地降低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过程中的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能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
1.质量管理职责
持有人和分段生产企业之间,应通过质量协议明确约定分段生产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职责与义务,确保分段生产模式下的物料采购与验收、生产、检验、贮存、运输、放行、留样、稳定性考察、药物警戒等质量管理体系各个环节的责任清晰、风险可控。
持有人应建立分段生产企业遴选、监督和终止管理程序,对分段生产企业的生产及质量管理能力进行定期指导、评估和审计,确保分段生产企业与持有人之间、各分段生产企业之间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与统一。
2.偏差管理
分段生产企业应建立偏差管理流程,包括与持有人和/或其他分段生产企业进行偏差处理沟通的具体规定。对于潜在影响其它生产阶段或潜在影响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偏差,各分段生产企业应确保偏差事件处理按照各自程序规定和质量协议进行沟通处理,并在分段放行记录中载明,必要时在持有人的组织下联合其它分段生产企业共同调查、评估、处理,确保偏差管理执行的有效性。
3.变更控制
分段生产企业均应建立变更管理流程,包括与持有人和/或其他分段生产企业进行变更控制沟通的具体规定。持有人对产品相关变更负主体责任,分段生产企业可通过变更控制改善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包括但不限于工艺、厂房设施与设备、检测方法等的变更。变更控制应确保按照各自程序规定和质量协议进行沟通与审批,必要时在持有人的组织下联合其他分段生产企业进行变更评估和执行。针对分段生产应重点关注:
(1)变更在实施之前被审核和批准;
(2)变更影响的范围,包括对持有人和其他分段生产企业的影响评估;
(3)拟定变更需要进行确认和验证活动,确认和验证是否充分;
(4)需要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沟通的变更。
4.产品质量回顾
分段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回顾管理程序,按照与持有人约定的回顾周期与回顾内容,每年定期对所承担的生产阶段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并根据回顾情况采取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及时管控不良趋势或风险。持有人应综合各分段生产企业的质量回顾,对产品进行全面的质量回顾以确认工艺稳定可靠,以及原辅料、成品现行质量标准的适用性,及时发现不良趋势,确定产品及工艺改进的方向。针对分段生产应重点关注:
(1)原液和中间产品(如抗体偶联药物中的小分子、裸抗等)在生产及储运过程中关键工艺参数与关键质量属性的情况与趋势;
(2)与产品直接相关的变更(如生产工艺、检验方法、产品所用原辅料的变更)及在生产质量管理方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如生产线引入新产品生产);
(3)原液、中间产品和成品的稳定性考察结果及任何不良趋势;
(4)分段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及质量管理方面的异常趋势;
(5)分段生产及委托检验的技术合同履行情况。
(二)质量风险管理
生物制品分段生产中应基于质量风险管理原则,有效控制分段生产可能引入的各类风险,至少考虑以下因素:
1.厂房设施和设备的适用性、生产及检验能力的匹配情况;
2.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持有人与分段生产企业、分段生产企业之间质量管理体系的衔接与统一;
3.基于原液、中间产品和成品等的不同特性,基于质量风险管理确定各分段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的运输途径,包括运输方式和路径,需要结合不同产品特性考虑运输过程的关键影响因素,如温度、时间、震动、压力等,并确定运输过程的关键监控参数;
4.物料、原液、中间产品和成品等的贮存条件(如容器、温度)和贮存效期;
5.分段生产过程中持有人与各分段生产企业的沟通、数据管理、监督方式等。
对于分段生产,各分段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或在产品出厂放行后,一旦发现任何潜在的重大质量风险,应能够及时启动质量风险管理流程并及时与持有人及其他分段生产企业沟通,开展风险评估、控制、验证、沟通、审核等质量管理活动,对已识别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以保证原液、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质量与安全。
持有人应建立质量管理评审流程或采取其他适宜方式定期对产品生产质量情况进行定期回顾分析,及时采取措施控制质量风险。重点关注各分段生产工艺的关键工艺参数和关键质量属性监测结果、各分段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与质量协议执行情况、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中存在的异常趋势与风险。
(三)质量控制
分段生产企业应配备与其生产检验职责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设施与设备。
分段生产企业应按照持有人确定的入厂验收质量标准和出厂放行质量标准进行分析方法转移、确认或验证。
分段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程序确保将检测结果准确传达至持有人及其后续工序生产企业,以便其开展产品处置决定。
分段生产企业应对上一工序的中间产品进行必要的入厂验收,入厂验收标准应结合运输确认和产品特性基于风险评估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对运输前、后原液或中间产品进行充分的对比研究和分析,根据其结构和理化特点及潜在降解方式合理设定稳定性检测指标,密切关注可能影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质量变化情况,确保运输后产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关注分段生产企业之间检验结果的对比分析,是否建立了异常情况处理程序。
分段生产企业按其生产工序(如中间产品、原液等)与质量协议约定进行稳定性考察,包括对贮存、运输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必要的稳定性考察。稳定性考察方案和报告应经批准,稳定性结果或趋势异常时应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持有人及其他分段生产企业。
(四)质量协议
生产企业除按照《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等有关要求签订质量协议外,针对分段生产还应关注以下内容:
1.各分段生产企业与持有人应通过质量协议明确约定分段生产活动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和要求。
2.质量协议应当明确分段生产企业的沟通机制和要求,确定质量直接联系人,及时就质量协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
3.针对质量协议中各分段生产企业的职责,重点关注:
(1)技术转移(如适用)、验证和确认管理(包括清洁验证、分析方法验证及运输确认)职责;共线生产风险评估职责;
(2)产品相关偏差和超标结果处理的职责;原液、中间产品和成品在不同生产场地间转运和接收的职责;
(3)对应产品追溯的管理职责;
(4)对应产品的放行职责;
(5)对应产品留样、稳定性考察和质量回顾职责;
(6)对应产品投诉、退货、召回和药物警戒(如适用)的责任和义务;
(7)上市后变更的管理和职责。
(五)信息沟通机制
生物制品分段生产应建立高效信息交流和数据共享机制以确保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和异常情况时的信息追溯。各分段生产企业应建立对应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方式,在持有人的组织下明确分段生产各信息与数据管理的责任,确保生产和检验数据的可靠性,并将质量信息沟通有关要求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1.信息追溯
应建立产品信息追溯机制,确保分段生产产品批次相关信息的全程可追溯。如原液生产场地应能获取到物料、中间产品(如有)的品名、批号、数量、放行状态等信息;成品生产场地应能获取到原液和中间产品(如有)的品名、批号、数量、放行状态以及运输过程等相关信息。持有人放行过程中,应能获取全过程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相关信息以执行成品放行。
2.信息共享
应建立信息共享沟通机制,确保分段生产过程中信息的及时有效交流和共享。信息共享的内容包括产品的相关信息,如验证资料、生产工艺参数、批次记录、检验数据、检验报告书、偏差、变更、投诉、药物警戒信息等。信息共享宜采用统一的信息化平台,确保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六)原液、中间产品和成品放行
分段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放行程序,明确放行标准和职责。各分段生产企业的质量受权人应分别对其所承担的生产阶段的产品进行出厂放行,确保检验结果符合与持有人约定的质量标准、按批准的工艺生产、批生产/检验记录已完成审核、与批次相关的验证、偏差和变更已经按相应要求处理。
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进行审核,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持有人的质量受权人放行过程应确保批次已经全面的审核,至少包括分段生产企业的出厂放行文件审核、生产全过程批生产/检验记录审核、生产全过程的偏差/变更/超标结果已经过充分评估、引发的相关必要行动已完成等。
(七)组织机构与人员
持有人与分段生产企业应建立与其药品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与人员,针对分段生产还应当关注以下特殊点:
1.应配备分段生产管理的专门部门或人员,指导、监督分段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活动与质量协议执行情况,确保各分段生产企业的技术转移、日常生产、上市后变更等过程符合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2.应配备内部审计团队,对各分段生产企业定期开展系统、全面的现场质量审计,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衔接与统一;
3.分段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配备关键人员,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所有人员开展分段生产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并确保资质、岗位职责和培训符合要求。
六、分段生产管理检查
(一)生产管理
持有人应根据分段生产情况建立分段生产场地清单,并及时更新。
1.原液或中间产品生产
(1)原液或中间产品的运输应经过风险评估及充分验证,重点考虑运输工具、运输贮存条件、容器材质和密封性、防篡改装置等;
(2)原液或中间产品的标签应包含持有人名称/代码、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和有效期等,标签应受控管理,不易脱落,易于识别;
(3)原液或中间产品在分装时应充分考虑成品生产企业的入厂取样检验需求,必要时配置取样袋或随货样品,并且做好标识,避免混淆;
(4)原液或中间产品通常应在质量部门完成全项检验并放行后,发运至分段生产下一步的生产企业。只有在经质量部门和持有人批准并有必要的控制措施和记录的情况下待验中的原液或中间体可以在隔离的状态下转移到分段生产的下一步的生产企业,待验中的原液或中间产品不能用于进一步的生产;
(5)分段生产的原液或中间产品必要时应留样并至少保存至产品上市放行后,留样的包装材质与原液或中间产品包装相同;
(6)原液或中间产品生产企业应依据质量协议约定的沟通机制要求与持有人的指定联系人沟通偏差、数据异常趋势、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及其它需要沟通的情况。
2.成品生产
(1)成品生产企业对分段生产的原液或中间产品进行入厂验收时,应基于风险评估确认按照经过确认的方式运输、防篡改装置完好、原液或中间产品的放行状态及运输数据等。运输的全过程温度均应符合要求,运输过程中发生偏离的情况应进行记录、调查并评估;
(2)原液或中间产品被用于下一步生产前,成品生产企业应确认原液或中间产品已被分段生产上一步生产企业放行;
(3)入厂验收应结合运输确认和产品特性基于风险评估制定验收标准,入厂验收标准制定的依据应阐明其合理性,确保转移后的中间产品或原液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可用于后续工序的生产;
(4)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液或中间产品正确无误;
(5)成品生产企业应确认原液或中间产品符合入厂标准且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合格后用于成品生产。成品生产所用原液或中间产品应可追溯其生产企业;
(6)成品生产过程中应在相应检验完成后方能进行贴签、包装,并有完整的生产记录。药品最小市售包装标签应可追溯分段生产的成品生产企业或场地和持有人信息;
(7)应确保放行测试样品在合适的生产工序取样,确认成品放行检验样品的代表性:如无菌检查样品应包括最初、最终灌装的产品以及灌装过程中发生较大偏差后的样品。持续稳定性考察样品应为包装后产品;
(8)成品生产企业应依据质量协议约定的沟通机制要求与持有人的指定联系人沟通偏差、数据异常趋势、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及其它需要沟通的情况。
3.工艺验证
持有人组织对生产全过程开展工艺验证,各分段生产企业负责各自生产工序的工艺验证和持续工艺确认,应对生产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关键工艺参数、中控检测数据、放行数据等)进行统计分析,及时识别异常趋势,确保其生产工序的产品稳定且始终符合既定的标准。对于工艺验证过程中发生的偏差或持续工艺确认中识别出的异常趋势,应根据质量协议及时通知持有人。持有人应根据工艺验证和持续工艺确认结果,评估生产过程中各生产工序是否能够持续稳定地符合既定的标准。工艺验证中应尽可能确保原液、中间产品和成品生产工艺验证批次的延续性与关联性。
(二)产品转移管理
生物制品中所含的活性成分对温度敏感,大多需要低温贮存和运输,贮存和运输管理应符合药品流通和运输的相关技术要求。在原液、中间产品和成品等的转移过程中均需要对贮存和运输的条件进行控制。转移过程中均需根据产品贮存运输要求,采用经过验证或确认的包装容器和运输设施设备,保证产品的储运条件在规定的范围内。
1.转移过程中涉及的贮存和运输
(1)贮存运输条件(如温度、湿度、是否需避光等)应符合产品批准贮存和运输的相关要求;
(2)转移所用的运输设施设备及运输方式应经过确认,运输确认应符合相关要求,应当对运输涉及的影响因素进行挑战性测试,且应当明确规定运输途径,包括运输方式和路径。长途运输还应当考虑季节变化的因素,除温度外还应当考虑和评估运输过程中的其他相关因素对产品的影响,如湿度、震动、操作、运输延误、数据记录器故障、使用液氮储存、产品对环境因素的敏感性等,并定期进行再确认或采用周期性再确认评估的形式来进行运输设施设备、运输流程以及运输供应商的回顾工作。对于原液、中间产品的运输确认,还需要特别关注其运输的包装形式、防污染和防泄漏的风险;
(3)原液、中间产品和成品等在转运过程中出现的短暂脱冷链时间,应依据脱冷链时间和温度开展相关研究,超出规定时间应进行调查,评估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4)负责产品转移的责任方应当制定冷藏、冷冻药品运输应急预案,对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异常天气影响、交通拥堵等突发事件,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5)委托第三方运输产品的,应对承运方的运输条件和运输产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查,并签订运输质量协议,协议内容至少明确各方职责、运输条件、发生更换车辆等影响运输条件的变化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并评估是否进行运输确认。
2.转移过程中各分段生产企业之间的产品接收
(1)产品的标签与内容物是否一致;
(2)产品的包装容器的完整性,如是否有破损,防篡改装置(如有)是否完整;
(3)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和出厂放行单;
(4)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可能对产品造成污染的风险;
(5)产品的运输温度的评估与连续监控确认情况。
(三)技术转移
持有人与分段生产企业应建立生物制品分段生产技术转移相关程序,基于质量风险管理原则,确保持有人与分段生产企业之间能有效转移产品和工艺知识,保证技术转移效果,并保存好相应数据与记录。主要关注:
1.技术转移团队应对生产工艺有足够的理解,包括接收方能够充分了解转移工序的关键工艺及质量属性,以便更好地组织生产,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技术转移各方应基于风险、技术差异分析共同制定相应分段生产工序技术转移方案;
2.技术转移双方应制定合理的技术转移接受标准,应制定合理的产品可比性研究方案;
3.分段生产原液或中间产品的技术转移(如涉及),应通知成品生产企业,并评价对于成品工艺和质量的影响,必要时进行稳定性考察;
4.产品和工艺知识管理应贯穿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在分段生产的各个过程中,知识管理是收集、分析、贮存和传递关于产品、生产工艺及组分信息的系统性方法。各分段生产企业应利用知识库和协作工具进行知识的贮存和传递分享,知识包括产品和工艺开发信息、文档数据,以及经验技术等。通过知识管理改进决策、提高效率、增强协作。2025.01.0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
(十九)探索生物制品分段生产模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药监局同意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产工艺、设施设备有特殊要求的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率先推进抗体偶联药物、多联多价疫苗等分段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统一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下,以自建产能或者委托生产形式开展跨境分段生产。(国家药监局牵头,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配合)2025.09.17 李利:促进药品高水平安全和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
支持医药行业开放合作。医药行业是全球化程度最高的领域之一,质量和疗效良好的药品都是在全球销售。要统筹“请进来”和“走出去”,支持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开展,促进全球药物在中国同步研发、同步申报、同步审评、同步上市。进一步优化临床急需境外新药的审评审批程序,压减注册检验时限,优化注册核查,有效缩短新药的境内外上市时间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将原研药品、生物制品和高端医疗装备等引进境内生产。探索开展生物制品跨境分段生产试点,支持跨国企业优化生产资源配置。将出口销售证明出证范围拓展到所有具备资质的企业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鼓励我国更多医药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贸易,让中国药品造福全人类。2025.12.11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权威访谈|以高效严格监管促进创新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利
一是坚持政策引导,激发产业创新活力。深化拓展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分段生产等改革试点成果,对重点品种实行“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研审联动”,将审评资源充分向“全球新”的原创性产品和突破“卡脖子”技术的国产替代产品倾斜,以监管政策的优化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加入国际药品检查合作计划(PIC/S),启动申请世界卫生组织列名机构(WLA)评估,支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出口贸易,支持医药产业对外开放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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