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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引言
2020年全国疫情爆发后,受国内外经济形势、资本市场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国内创新药发展举步维艰。在此背景下,2024年7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全链条支持创新药发展实施方案》(截至目前[1]尚未公开全文),旨在全国范围内全链条强化政策保障,统筹用好价格管理、医保支付、商业保险、药品配备使用、投融资等政策,优化审评审批和医疗机构考核机制,合力助推创新药突破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北京、上海等创新药发展高地今年相继发布了支持创新药发展的政策,2024年5月15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市加快医药健康协同创新行动计划(2024-2026年)》(“《北京创新药政策》”);同年7月30日,上海市发布了《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创新药政策》”),二者均给出了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意见和目标。
作为高度重视医药研发创新工作,已经出台较为完善的药物临床试验配套管理和支持政策并且在创新药临床研发领域的产业服务能力强的区域,2024年8月2日,北京和上海根据国家药监局的批复,被批准开展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将严格按照《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工作方案》(“《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机制,包括实现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创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审评审批,大大缩短药物临床试验启动用时。
我国正处于从仿制药时代向科技创新含量更高的创新药转型的过渡期,且创新药械在目前面临资金不足、人才流失、公司和产品上市艰难等多重压力,各地出台的支持政策对于创新药的研发具有深远的影响,为了从法律角度更好的帮助国内创新药械等行业内企业,本文将聚焦《北京创新药政策》和《上海创新药政策》,对两份政策的框架和内容同异点进行分析总结,并对政策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期待全国和地方深化和落地创新药械发展的具体措施。
02
北京政策与上海政策的
相同点与差异处
(一)框架同异点
虽然两份政策在框架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经笔者对每条政策举措内容进行对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笔者基于以往对医药行业创新发展全链条的理解,特从“创新链”、“监管链”、“资金链”、“人才链”、“商业链”等链条角度,简析二者内容上的的同与异。
(二)内容同异点
1.“创新链”
1.1重点支持创新的领域
细胞和基因疗法作为医学的新前沿,已成为当今医疗领域最具潜力和创新性的发展方向之一,特别是在治疗难治性疾病方面,越来越多细胞和基因疗法临床试验被开启。合成生物学除了从疾病诊断、药物开发和生产方面为大健康领域带来深刻变革,在细胞基因治疗领域,合成生物学提供的精准工具允许根据个体的遗传背景定制治疗方案,实现个性化医疗,为治疗遗传病和某些类型的癌症开辟了新路径[2]。因此,《北京创新药政策》和《上海创新药政策》不约而同地对细胞基因治疗和合成生物这一前沿领域进行前瞻布局。除此之外,北京侧重于脑机接口等前沿技术领域,而上海瞄准了mRNA、再生医学等基础前沿领域和新赛道。
1.2成果转化方面(包括成果转化支持和研究性医院)
北京和上海的政策都鼓励医疗机构通过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以整合资源和优势,推动成果转化,但合作机构和合作模式不同,北京提出了临床医生与科学家“双负责人”模式,强调在临床研究中医生和科学家的协同作用;而上海则更侧重于发挥上海临床创新转化研究院的作用,允许医院将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交由研究院代持并获得相应股权收益。
此外,两地政策都明确表达了支持研究型医院发展的政策导向,旨在提升医疗科研水平和临床创新能力,强调支持临床研究的重要性。《北京创新药政策》特别指出要推动研究型医院按程序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患者接受研究型医院提供的服务提供了经济保障,并显示出对首都医科大学研究型医院等特定医院或机构的重点支持;《上海创新药政策》明确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研究型医院,这体现了其开放市场、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医疗科研的态度,并从宏观层面提出了推进上海临床研究中心建设和鼓励高水平医院转型为研究型医院的一般性指导。
1.3研发支持方面
(1) 重点支持领域
两地政策都支持新药和医疗器械的创新,但《北京创新药政策》在感染性疾病疫苗、炎症等领域的新药研发上更为突出,同时强调了医疗机器人的发展;而《上海创新药政策》则特别关注细胞与基因治疗等前沿领域的1类新药,并对创新医疗器械的注册与生产给予了较大力度的支持。
(2) 资金补贴支持
《上海创新药政策》在资金支持上更为明确和具体,对开展不同阶段的临床试验并实现产出的新药、进入国家和上海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和首次取得注册证并落地生产的医疗器械给予了具体的金额支持,且设定了单位每年的累计支持上限。而《北京创新药政策》则更多地从框架上给予支持,未直接明确提供具体的资金支持。
1.4重磅产品目标方面
《北京创新药政策》明确了重磅产品的主要领域,提出了重磅产品的认定标准,并提出了“产出十亿元大品种30个”的具体量化目标和产出要求;而《上海创新药政策》则从较为宏观的角度对首次突破相关产值和规模的创新产品给予支持。
1.5中药支持方面
两地政策都旨在通过科技创新提升中药的品质和疗效,但政策侧重点不同,《北京创新药政策》更侧重于中药的全方位发展,包括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开发,以及数字化中医诊疗装备的应用等,同时关注院内制剂的调剂使用和新药转化;而《上海创新药政策》则更加聚焦于现代中药的研制和国际化。
此外,两地政策都体现出对中药国际化的重视。《北京创新药政策》通过搭建中医药国际综合服务平台及线上交易平台,以及推进名优中成药大品种的临床应用等方式,来开拓国际市场;而《上海创新药政策》则直接对通过国际药品监管机构注册并在当地实现销售的现代中药给予资金支持,并明确了资金支持的标准和范围,以鼓励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2.“监管链”
2.1临床研究伦理人遗审批支持
2024年5月份,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的《中国新药注册临床试验进展年度报告(2023年)》显示[3],国内药企继续保持较高的研发热情,2023年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临床试验总量首次突破4,000项,为历年登记总量最高,较2022年年度登记总量增长了26.1%,其中新药临床试验(以受理号登记)数量为2323项,与2022年相比,2023年新药临床试验数量增长了14.3%。与药物临床试验数量快速增长形成对比的是,2023年度创新药获准上市所用时间平均为7.2年。如何压缩临床试验启动整体用时、加快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进展,成为了提升创新药研发效率、降低研发成本、助推创新药较快上市的关键一环。缩短药物临床试验启动用时,这一优化直接关系到创新药物能否更快地从实验室走向临床,进而惠及患者,其对于急需新药治疗的患者和迫切希望药物上市的企业来说非常有利。北京和上海作为《方案》试点区域,将实现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创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审评审批,并在为期1年的试点工作期间内至少完成10个品种的临床试验申请审评审批并启动临床试验。
在临床试验的启动时间方面,两地政策都旨在通过优化流程来缩短临床试验的启动时间,提高整体效率:《北京创新药政策》提出将临床试验启动用时压缩至25周以内;《上海创新药政策》也争取将临床试验启动前医疗机构内部整体用时压缩至25周以内。
两地政策都强调推进医学伦理审查结果在全市范围的互认,旨在减少重复审查,加快项目进程。《北京创新药政策》提出建立监测体系;《上海创新药政策》则建立了“一套材料、一次提交”的工作机制以及详细的操作规范和具体措施,使得上海的伦理审查流程更加标准化和高效化,争取将伦理审查总体流程时间压缩至3周以内,并鼓励多中心临床研究参与机构认可牵头机构的伦理审查结果。
2.2注册审评审批方面
2024年2月,国家药监局发布的《2023年度药品审评报告》[4]显示,2023年药品注册申请申报量持续增长,药审中心受理各类注册申请18,503件,同比增长35.84%,2023年药市中心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审评效率,加快药品审评速度,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为患者捉供更多的用药选择。
两地政策都致力于缩短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时间,以提高研发效率和市场准入速度,《上海创新药政策》在审评时限压缩方面更为具体:明确提出了药品补充申请审评时限压缩至60个工作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审评审批时限压缩至30个工作日、第II类医疗器械审评平均时限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的目标;还强调对临床价值明确、创新性强的第II类医疗器械的特别审查程序,鼓励申报并优先安排注册检验、技术审评和注册体系核查。而《北京创新药政策》则更侧重于整体服务机制和工作流程的优化,未明确提及具体的审评时限压缩数字。
两地政策都强调了全流程服务的重要性,包括在临床试验、注册上市、生产、入院应用等关键环节提供跟踪服务,及时沟通协调以解决问题,包括建立专门的服务站、服务站和审评机构,以及提供专人专班的辅导机制。《上海创新药政策》还特别提到了对重点研发的第III类医疗器械提供申报资料预审查、优先安排注册检测等服务。
2.3国际注册和海外交易合作方面
两地政策在促进药械国际化、鼓励企业创新、以及加强与国际市场接轨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上海创新药政策》在资金支持方面更为具体和明确,规定了对药械在国际市场取得上市注册并实现销售等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30%的支持,最高可达1,000万元;还特别强调了对于海外权益许可交易的支持,对于首付款1亿元以上的海外权益许可交易,给予出让企业不超过其第三方等专业服务投入的50%,最高500万元支持;明确鼓励创新型企业与跨国企业对接合作。而《北京创新药政策》仅从宏观层面支持药品国际注册和出口,未详细规定资金支持的金额和比例以及具体的鼓励合作措施。
3.“资金链”
3.1投融资支持方面
国内医药行业面临“资本寒冬”。对此,两地政策都高度重视利用产业投资基金,包括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来支持产业发展,特别是对潜力企业和优质项目的早期投资,具体基金的设置与运作方式不同。《北京创新药政策》更侧重于汇聚全球风投基金,促进国有投资平台与风投基金的合作;而《上海创新药政策》则明确提出了生物医药产业母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创新转化基金的具体作用,并鼓励政府引导基金“投早投小投硬科技”,还特别提到了研究建立国有基金被投项目长周期考核和容错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基金投资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风险承受能力。
《上海创新药政策》中详细列出了通过重点产业优惠利率长期信贷贴息等政策工具加强对企业信贷支持的具体措施,并提高了生物医药中小微科创企业的担保额度上限;《北京创新药政策》虽然也提到了金融支持,但相对较为笼统,未详细展开具体政策工具。
《上海创新药政策》明确设立了生物医药产业并购基金,并鼓励企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并购投资,以推动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而《北京创新药政策》中虽然也支持企业开展全球投资和并购,但并未特别提及并购基金的设立和运作。
3.2外资准入方面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明确禁止外商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而近年来,我国也在放宽与打开外资对于细胞与基因治疗技术在我国进一步发展的想象空间,对于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倾向宽松,在探索相关领域的外资准入政策试点。国务院于2023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提出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优化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的申报程序,并提出支持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与国内企业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
两地政策都明确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和跨国企业的落地发展,体现了两地政策对于外资在科技创新方面的重要性的认可,并希望通过外资的引入来进一步推动本地产业的升级和创新能力的提升。《北京创新药政策》更侧重于吸引跨国企业来京发展,并支持在京跨国企业提升产业能级和扩大研发中心规模;而《上海创新药政策》则更加全面,不仅支持外资企业在沪设立多种类型的机构,如地区总部、开放式创新平台等,还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领域的外资开放试点,并探索推动生物药跨境在沪分段生产。
3.3支付体系支持方面
作为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iagnosis Related Groups, DRG)支付方式的起源国,美国在相关法律中还规定了针对高值创新医疗技术的补充支付政策,以促进高值创新医疗技术的可及性。同样以CAR-T产品为例,美国住院端使用DRG打包支付方式,CAR-T细胞治疗产品纳入公共医保后,通常先将其放到相近的MS-DRG016组,但由于CAR-T治疗费用高昂,DRG打包支付费用补偿不足,因此还将其纳入NTAP额外补偿,且对DRG病组额外补偿,并通过离群支付对费用及其高昂的比例兜底补偿,因此形成了“MS DRG016支付+额外支付+NTAP支付+离群支付”的混合支付方式[5]。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额外的支付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药械给予支付。
在国家倡导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大背景下,构建基本医保和商业保险对创新药械的多元支付机制,有助于让创新药械更可及,同时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在此之前,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方案设计和定价很大程度上依靠统计机构发布的人身数据,还有保司自己的理赔数据经验,这就导致保险产品责任、定价与真实就医情况和市场需求相割裂,因此打通数据壁垒迫在眉睫。从地方层面出发,上海正不断探索,如2023年7月上海市医保局等七部门出台了《上海市进一步完善多元支付机制支持创新药械发展的若干措施》,率先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合规、安全基础上依法利用大数据开展测算,实现科学精准定价,目前已有多款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通过大数据测算完成开发设计。《上海创新药政策》也致力于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创新,推动建立医院、医保与商业保险机构、医药企业间的数据合作利用机制,基于医保大数据的分析,保险公司可以更加准确地评估风险,设计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
4.“人才链”
两地政策都强调吸引顶尖科学家和高端人才的重要性,但对人才支持采取不同的方式。《北京创新药政策》在支持科学家创业和成果转化方面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服务保障,包括“服务包”机制和专项服务,并在经费保障等方面赋予更多自主权,以激发科研机构和人才的创新活力;而《上海创新药政策》则在支持顶尖科学家时采用了“一事一议”的灵活支持原则,显示出更高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针对国际化背景人才的引进,《北京创新药政策》特别提到了吸引具有国际化背景的首席执行官、首席医学官等管理人才以及特定产业和核心技术领域的专业人才,并强调了国际化人才引进方面的具体领域。此外,《北京创新药政策》还明确提到了依托医教研联合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实施临床科学家培养计划,支持医院选派人才学习并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团队。
5.“商业链”(医保、集采)
5.1准入目录、产品入院政策方面
两地政策都强调了将符合条件的创新药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或地方保障范围,如上海的“沪惠保”,以提高患者用药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且均要求医疗机构在创新药械纳入相关目录后,按照“应配尽配”的原则尽快配备使用,确保患者能够及时获得治疗,但在具体实施细节上存在差异,《上海创新药政策》中明确提到了“新优药械”产品目录的持续更新,并具体规定了在国家医保药品和“新优药械”产品更新发布1个月内,医疗机构需根据临床需求和医院特色进行配备,而《北京创新药政策》则更侧重于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机制的建立。此外,《上海创新药政策》还强调了对市级医院创新责任的考核,明确医疗机构不得以用药数量、药/耗占比等经济指标限制创新药械的入院,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创新药的推广使用提供了更宽松的环境。
5.2首发价格方面
2023年3月,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关于做好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探索、完善新批准药品首发价格形成机制,并确定北京、上海等6省(市),做好首发价格受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2024年2月5日,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新上市化学药品首发价格形成机制 鼓励高质量创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通过有关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新上市的化学药品首次在各省药品采购平台申报挂网时,企业可以选择按医保部门公布的评价量表,从药学、临床价值和循证证据三方面对号入座、自我测评,按分值进入高、中、低三个组别。自评点数越高,表明药品创新价值含量越高,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的自由度就可以越高,在挂网服务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挂网、稳定期保护等政策扶持。反之,点数越低的药品,需要提供更充分的信息披露支持价格合理性。2023年3月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关于做好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探索、完善新批准药品首发价格形成机制,并确定北京、上海等6省(市),做好首发价格受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北京创新药政策》明确对符合条件的、涉及新医疗技术的创新医疗器械可随时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间满足条件的,医疗机构可申请统一定价和医保论证。北京和上海作为首发价格形成机制的试点城市,未来将继续探索首发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细则。
5.3入院使用安排与机制
两地政策都提到了“双通道”政策,即符合条件的药店也被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为患者提供更多购药渠道。两地政策都明确了将符合条件的创新药械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北京创新药政策》中提到将符合条件的创新药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纳入CHS-DRG付费除外支付范围,而《上海创新药政策》则强调了对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和创新医疗器械涉及的诊疗项目实行医保预算单列支付,并在DRG/DIP改革中单独支付。此外,《北京创新药政策》提出遴选1-2家医院开展AI医疗器械试点,探索构建入院采购和结算模式,旨在推动新型医疗服务的实践和应用。
6.“数据链”
两地政策都强调了推动医疗健康数据的共享与互联互通,旨在促进临床研究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北京创新药政策》更侧重于全市范围内门急诊、住院、体检、科研等全面电子病历体系的建立,以及检验结果、医疗影像的互认互通,并建立充分保护隐私的临床样本共享信息系统和资源质量评价体系;《上海创新药政策》则特别强调了队列研究数据、基因、细胞等数据在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间的共享使用,以及罕见病真实世界研究信息平台的建设。
此外,两地政策都设立了相应的机制或平台,以促进医疗健康数据的合规交易和跨境流动,为国际医疗合作提供支持:《北京创新药政策》通过建设数据跨境流动审批沟通机制,依托数据跨境安全与产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加强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和合规指导;《上海创新药政策》强调临港新片区数据跨境流动试点工作,将按照《临港新片区数据跨境流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将跨境数据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3个级别,核心数据禁止跨境,重要数据形成重要数据目录,一般数据形成一般数据清单,以帮助数据处理者高效合规地开展数据跨境流动。
商业健康险的发展需要政策支持,助力打通医院、医保、商业健康险的数据共享,有利于保险公司打造更精准、实用的商业健康险产品。在上海,医保商保的数据率先实现了融通共享,2024年1月,上海市医保局与市数据局、上海保交所联合正式启动“上海市医保大数据创新实验室(商业保险)”[6],在全国范围内首次规范流程、形成机制,面向商业保险开放脱敏后的医保数据,目前已为多款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开发,进行大数据测算。下一步在现有基础上,将进一步深化医保大数据实验室的建设,更好发挥医保数据要素的乘数效应。《上海创新药政策》也强调了医保数据合作在各个场景中的应用。
7.其他亮点
《上海创新药政策》除了推出与创新药械相关的政策,还通过多方面措施,积极推动了合同研发机构(CRO)在生物医药产业中的发展,包括建立了以药物临床试验批件获得数量、成果本地转化数量等为考核目标的贴息支持机制,推动CRO为高校科研院所提供新药临床前研究服务;以及支持符合条件的CRO对接国际标准开展临床试验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按照规定对每个项目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这有助于提升上海市CRO的国际化水平和竞争力。此外,《上海创新药政策》还鼓励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MO)开展受托生产活动并给予资金支持。
03
结语与展望
(一)不足
北京和上海两地政策覆盖了创新链、监管链、资金链、人才链、商业链、数据链等,坚持全链条创新、全链条改革、全链条赋能,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并根据自身产业特点和发展需求所制定了不同的政策策略。但是在落地和实操层面,仍有相应需要完善的内容,具体而言:
1.两地政策虽然从框架上为医药健康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方向性指导,但整体比较宏观,其在具体操作层面显得较为笼统,缺乏细化的实施路径和具体的执行标准。由于涉及的责任单位较多,如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等,各单位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容易导致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推诿扯皮现象,进而影响政策的落地效率。此外,政策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使得政策实施效果难以评估,也增加了政策落地的难度。
2.两地政策中的资金支持多以事后奖励为主,即在企业完成产品注册上市或实现产业化后给予资金补助。这种“锦上添花”的支持方式虽然能够激励企业继续投入研发,但对于处于初创期或面临严峻市场挑战的企业而言,往往难以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许多创新型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夭折,正是因为缺乏及时的、前瞻性的资金支持。因此,如何构建更加灵活多样的资金支持体系,如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提供贷款贴息、降低融资成本等,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3.政策的成功实施离不开具体可操作的落地措施和严格的监督机制。然而,目前的两地政策文件只停留在宏观指导层面,对于如何具体操作、各部门如何协同配合、企业如何申报奖励、申请流程的具体步骤等关键信息缺乏详细说明。同时,对于政府未按期执行落地措施的情况,也缺乏明确的惩罚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策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因此,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细化操作流程,并建立有效的监督评估机制,确保政策得到有效落地执行。
(二)展望
基于上文对两地政策的解读分析以及总结思考,作为精耕于生命科学和医药健康领域的专业律师团队,对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创新药发展政策,笔者对应提出如下展望:
1.随着国家对医药健康产业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笔者期待国务院能够尽快公开出台更加全面、系统的医药全产业链支持政策。这些政策将不仅关注创新药的研发与生产,还将涵盖药材种植、医疗器械制造、医疗服务等多个环节,形成完整的产业链闭环。同时,期待政策将明确各项落地措施的时间表和具体要求,为地方政府和企业提供清晰的行动指南。这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医药健康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2.《北京创新药政策》和《上海创新药政策》作为地方层面的文件起到了很好的带头作用,并且在国务院政策的引领下,预计未来其他省市也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陆续出台一系列创新药支持政策,这些政策将更加注重区域特色和差异化发展,如针对本地优势领域制定专项扶持政策、设立特色产业基金等。此外,各省市之间还将加强交流合作,共同推动医药健康产业的协同发展。
3.随着我国生物医药创新政策环境的不断优化和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创新药行业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一方面,国内企业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上市;另一方面,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和国际贸易环境的不断改善,我国创新药也将加快“出海”步伐,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最后,国家和地方层面鼓励创新药械发展政策的出台和落地实施,将有助于整体提升我国医药产业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为全球医药健康事业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最终惠及全球患者。
本文作者:
刘婷婷
刘婷婷律师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现为中国生物医药产业链创新与转化联盟(CBIITA联盟)商务拓展专委会副主委、威科先行医药行业智合规专家委员会成员等。刘律师被知名法律评级机构LEGALBAND评为2023年度中国律界俊杰三十强,刘律师还被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The Legal 500》评为2024年中国大陆生命科学与大健康领域重点推荐律师。
刘婷婷律师自执业以来精耕于生命科学和医药健康领域,主要为跨国药械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阿斯利康、雅培、西门子医疗、默沙东、勃林格殷格翰、罗氏、百济神州、爱施健、美纳里尼、石药集团、天境生物、京新药业、凯因科技、邦耀生物、鞍石生物等)、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内首家外资三甲综合性医院和顶级公立三甲医院)、医疗(生)集团、互联网医疗健康企业、保险公司以及专投医疗药械项目的专业基金公司等企业机构提供境内外投融资并购、跨境药械技术交易和合作、监管合规、争议解决及公司日常等法律服务,包括协助国内外多家知名药企开展多个跨境License in/out技术交易和合作开发项目等。
刘婷婷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刘律师在上海律协、威科先行、LexisNexis、LEB、E药经理人等专业法律和医药行业平台发表医药健康领域法律实务总结文章和报告近百篇,包括但不限于:《医药企业技术交易实务系列文章(合辑)》(中英文版本,2023年,联合E药经理人发布);《医疗机构新设并购及合规管理实务手册》(2023年,联合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发布);《医药行业行政处罚风险提示与防范解析报告》(2020年,联合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发布);《医疗AI法律及监管报告》行业发展与现状和医疗AI产品责任章节(2019年,联合腾讯健康发布,国内首份医疗AI法律研究报告)等。
联系电话:15216738527(同微信)
联系邮箱:tinaliu@allbrightlaw.com
黄冠鸿
黄冠鸿律师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国际公认反洗钱师(CAMS)。
黄冠鸿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在金融监管、风险与内控管理、生命大健康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在医疗药械常法、合规融资交易业务领域,黄律师曾服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罗氏诊断、美纳里尼、石药集团、京新药业、凯因科技、嘉和美康、健新原力、鞍石生物、邦耀生物、祥耀生物、思勤医疗、勤浩医药、逻晟生物、帝奇医药、子瞻生物、纽安津生物、迈诺威医药、霖鼎光学、森世海亚集团、阳光医疗集团、哈特瑞姆心脏医疗集团、上海联影集团等医疗药械企业,为他们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企业日常事务、研发及临床、运营和数据合规、境内外投资、股权融资、及跨境BD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黄冠鸿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同时获得法学学士、经济学(金融方向)学士学位。
联系电话:18817836896(同微信)
联系邮箱:hgh@allbrightlaw.com
周汝歆
周汝歆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周汝歆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 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并于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和证券与金融法证书。具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周汝歆主要就生命科学与医疗健康、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反垄断、反腐败及公司合规的日常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1] 截至2024年8月7日。
[2] 参见https://news.sciencenet.cn/htmlnews/2024/3/520082.shtm。
[3] 参见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d25e2879906bd2d3ae6c929aece41e34。
[4] 参见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p/20240204154334141.html?type=pc。
[5] 参见蔺淼,李佳明,丁锦希 & 李伟.(2022).CAR-T细胞治疗产品医保支付政策研究——基于美国Medicare的实证分析. 中国新药杂志(15),1456-1461。
[6] 参见https://www.shanghai.gov.cn/nw4411/20240118/3d5aec2918d040679ed20ca0aa025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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