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以来,儿童用药始终是国家医药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关注热点。与成人的临床试验相比,儿童临床试验通常面临更多挑战,困难重重:①儿童药物临床试验费用更高,人力物力投入更大,但儿科用药市场小,企业开发利润低;②受试者招募登记困难;目标适应证人群基数小,受试者依从性差;③伦理要求高,方案设计困难;④儿童认知能力受到年龄限制,临床试验知情同意过程难度大;⑤药物研发还要额外兼顾儿童受试者的身心健康以及未来成长[6]。这些研发中的难点与痛点加剧了儿童药物的研发困境,导致企业研发动力不足、当前儿童抗肿瘤药物严重匮乏。2003 年美国 FDA 颁布了《儿科研究公平法案》(Pediatric Research EquityAct,PREA),要求药企申请上市的药品含有新活性成分、新适应证、新剂型、新给药方案或新给药途径时,均须开展儿童人群评估;所有新药申请均需在成人Ⅱ期临床试验结束会议(end of phase Ⅱ)的 60 d 后提交儿科研究计划(pediatricstudy plan,PSP);但同时,PREA 也设立了相应的推迟和免除儿科评估的条款,以此在一定程度上兼顾药企的利益[7]。之后 FDA 又出台了《加速儿童治疗及平等法案》[Research to Accelerate Cures and Equity(RACE)for Children Act],并于2020 年 8 月 18 日正式实施。该法案对儿童肿瘤药物的研发提出了要求:用于治疗成人肿瘤且其分子靶点与儿科肿瘤生长或发展密切相关的新药物和生物制品应进行儿科评估。药品研发质量管理体系控制要点以及在委托研发、注册申报中的应用除通过法律对药物开展儿童人群研究进行要求以外,美国 FDA 也出台了相应的鼓励政策。在1997年出台的《FDA现代化法案》(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odernization Act,FDAMA)中,就设立了儿童用药的“儿科独占权条款”(ThePediatric Exclusivity Provision),其中规定如果企业增加儿科标签(包括适应证和剂量),可获得 6 个月的市场独占权优惠政策;2002 美国国会通过的《最佳儿童医药品法案》(Best Pharmaceuticals for Children Act,BPCA),进一步对儿科独占权进行了细化;依据 2007 年制定的《FDA 2007 修正法案》(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mendment Act,FDAAA)成立了儿童评审委员会(Pediatric Review Committee,PeRC),以对儿科用药的临床试验和上市前审评进行单独管理,以此来激励研究机构主动开展儿童用药适应证的研究。同年,《FDA 安全与创新法案》(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afety and Innovation Act, FDASIA)还推出了罕见儿科疾病药物开发商优先审评券(Priority Review voucher,PRV)计划,以此奖励罕见儿科病药物的企业;如果获得这种优先权利,药品审评周期可从通常的 10 个月缩短至 6 个月。在我国,尚无明确法规强制要求新药或已上市药物开展儿童人群研究,但儿童药物研发始终是国家关注的重点问题。近 10 年来,国家政府部门为了鼓励国内药企加大儿童药的研发和生产,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鼓励研发、优先评审等相关政策,以此鼓励儿童药研发。早在 2013 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发布了《关于深化药品审评审批改革进一步鼓励创新的意见》,其中明确要“鼓励研制儿童用药”;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落地实施,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然而,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儿童抗肿瘤药的各项法规政策以及企业研发生产儿童抗肿瘤药的积极性方面仍有差距。对于儿童抗肿瘤药的研发,企业的积极自主性是重要的启动因素,因此除政策鼓励引导以外,还需在药物研发、上市、供应、销售、医保等各个环节予以扶持,以激发企业的研发动力。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专家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914 号(社会管理类 088 号)提案答复的函》中表示,将积极开展基本药物目录的评估,对新审批上市、疗效较已上市药品有显著改善且价格合理的儿童药品,适时启动调入程序,将安全性能高、价格适宜的儿童药品增加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医保目录中,以提高药品生产企业的积极性,引导儿童药品研发和生产,更好地满足儿科临床用药需求,提升我国儿童用药水平,维护儿童健康权益[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