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实施)确定MAH制度正式全国推广实施,使得药品研发个人、研发机构、营销企业、科技公司、商贸公司等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主体,也可以成为MAH,这大大刺激了新药研发创新的积极性,为药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助推剂,鼓励MAH研发创新和产业化,开展MAH制度,与现行管理制度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允许研发机构及科研人员持有药品批准文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对该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全面责任。笔者梳理了NMPA网站上关于我国MAH制度的相关政策法规,分享给大家,如有遗漏或不足,欢迎大家留言讨论。一、MAH制度的概述
MAH,英文全称为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简称“MAH”),中文全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主体对药品质量承担全生命周期主要责任的制度,MAH制度最突出优势是将上市许可(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与生产企业相分离,允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或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制度。
二、我国MAH制度相关法规政策
我国MAH制度自从2015年开始在中国序幕,药监机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