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1-11
问题一:《关于药品注册申请实施电子申报的公告》实施前已签收的药品注册申请,5个工作日内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并作出受理决定的,申请人是否仍需递交纸质申报资料?比如2022年12月30日签收的药品注册申请,中心于2023年1月6日作出受理决定的情形。
解答:申请人仍需按《药审中心关于疫情期间调整受理工作方式及接收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要求,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纸质资料并寄送至我中心,以免影响审评工作按时限正常开展。《关于药品注册申请实施电子申报的公告》实施后申请人提交药品注册申请的,应按照公告相关要求执行。
问题二:《关于药品注册申请实施电子申报的公告》及《关于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有关要求的通知》中“审评过程中的补充资料等”包括哪些类型申报资料?
解答:审评过程中的补充资料等包括审评过程中递交的补充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更新的证明文件等。
问题三:实施电子申报后,审评过程中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应以何种形式递交?
解答:审评过程中资料包括稳定性研究资料等,根据《关于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有关要求的通知》相关要求,实施电子申报前,申请人已提交药品注册申请且已受理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