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促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跨境贸易便利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进口准许证(附件1)、出口准许证(附件2)。进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二、申请人在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注册并实名认证后,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启用药品业务应用系统的公告》(2019年第112号)网上申请进出口准许证,或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上申请进出口准许证。
三、国家药监局同步发放进出口电子准许证和纸质证件,电子证件和纸质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可进入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我的证照”栏目或登录“中国药监APP”,查看下载进出口电子准许证。
四、海关通过联网核查验核准许证电子证件,不再进行纸面签注。海关总署及时将进出口准许证使用情况,药品名称、包装规格和进出口数量、进出口日期等核销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