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颁布颁布《浙江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5章,计28条措施,涉及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承接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权限,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现颁布《浙江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特此通告。
附件:浙江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2022年12月23日
浙江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第三条【范围】 凡在浙江省内进行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