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12月13日,山东省药监局发布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发布了《山东省长期停产药品生产单位恢复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并对其进行了解读。该新规定自2023年01月01日起执行, 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长期停产药品生产单位恢复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鲁药监规〔2022〕11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单位: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山东省长期停产药品生产企业恢复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鲁食药监发〔2017〕66号,登记号SDPR-2017-0500010)评估,决定修改部分内容并继续执行。
一、修改内容(一)将规定中的“药品生产企业”修改为“药品生产单位”。(二)将规定中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检查分局或市市场监管局”。(三)第二条“药品生产企业”修改为“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及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四)第三条中“《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